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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企业购产销的纳税筹划13.1企业采购活动的纳税筹划•13.1.1物资采购对象选择的纳税筹划•相关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原材料等物资,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或13%抵扣进项税;而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即便能够取得有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也只能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筹划思路: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净流量。但是,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因此,采购货物时要综合考虑,最终选择使得企业现金净流量最大或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案例分析13-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原材料时,若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购进,则每吨的含税价格为5000元,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7%;若从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则可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含税价格为4000元。请对家公司购货对象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方案一:从乙公司购进,则•现金流出量=5000-5000/(1+17%)×(1+7%+3%)=4200.85•方案二:从丙公司购入,则•现金流出量=4000-4000/(1+3%)×(1+7%+3%)=3871.84•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现金流出量少329.01元,因此,因选择方案二。•筹划点评:选择物资采购对象时不能仅仅考虑税负或现金净流量,还应考虑购货质量、售后服务、运输成本等综合因素。•13.1.2物资采购时间的纳税筹划•相关依据: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一半纳税人企业都可以抵扣其新进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可以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但小汽车、摩托车和不含在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筹划思路:税制应该具有稳定性,为了避免过度的震荡,是税制改革顺利地、平稳地进行下去,税制改革往往采取一定的过渡方式,企业利用这些过渡措施进行筹划是大有好处的。企业应及时掌握各类商品税率的变化,以便在购货时间上做相应的筹划安排,从而使得企业税负减轻。•【案例分析13-2】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欲购买一台100万元(不含税)的设备来扩大再生产,该设备将于2009年2月投入使用。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方案一:2008年12月购入,进项税不能抵扣,而是要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方案二:2009年1月购进设备,进项税能抵扣。与购置设备相关的进项税=100×17%=17(万元)•可见,假设本期有足够多的销项税,则方案二比方案一可少缴增值税17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筹划点评:本案适用于特定时期,即2008年底,但讨论此案的目的在于一种筹划思路。13.2企业生产过程的纳税筹划13.2.1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相关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三者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筹划思路: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在一定的纳税年度中反映的存货成本是不同的,计价方法的选择应以尽量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为标准。•在不同期间内,应尽量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以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第一,减免税期间:选择使得成本少得存货计价方法,反之亦然。•第二,盈利期间:选择前期成本较大的计价方法。•第三,亏损期间: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想结合。•【案例分析13-3】甲企业前年1月和11月先后购进数量和品种相同的货物两批,进货价格分别为1000万元和800万元,假设此前企业库存没有这种货物。该企业在前年12月和去年3月各出售购进的货物的一半,出售价格为1200万元和1000万元。假设甲企业和前年均处于非减免税期间,且处于盈利年度。假设折现率为10%,请对其进行筹划。•方案一:采用加权平均法。•存货的加权平均成本=(1000+800)/2=900(万元)•前年企业所得税=(1200-900)×25%=75(万元)•去年企业所得税=(1000-900)×25%=25(万元)•企业所得税支出折合到前年年初的现值=75×(P/F,10%,1)+25×(P/F,10%,2)•=75×0.9091+25×0.8264=88.84(万元)•方法二:采用先进先出法。•前年企业所得税=(1200-1000)×25%=50(万元)•去年企业所得税=(1000-800)×25%=50(万元)•企业所得税支出折合到前年年初的现值=50×(P/F,10%,1)+50×(P/F,10%,2)•=50×0.9091+50×0.8264=86.78(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企业所得税支出现值共少2.06万元,因此,因选择方案二。•筹划点评:由于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更变,因此,限制了此类筹划方法的运用。尤其是存货价格上升或下降趋势与预计相反时,会导致筹划结果事与愿违。•13.2.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相关依据: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享受着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搞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年限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筹划思路: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折旧方法选择的税务筹划应立足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的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在不同的情况下,应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才能使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由于盈利企业的折旧费用能从当年的所得额税前扣除,即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能够完全发挥。因此,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着眼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进可能早地发挥作用。处于减免所得税优惠期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会全部或部分地被减免优惠所抵消,所以应选择减免税期内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见面方法。亏损企业的折旧方法选择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选择的折旧方法,必须能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睡前弥补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保证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案例分析13-4】略,见书上229页。13.3企业销售活动的纳税筹划•13.3.1折扣销售的纳税筹划•相关依据:折扣销售,会计上又称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它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扣除额,而需全额计征增值税。•筹划思路:应使得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即征增值税,这样便能降低计税依据,从而减轻企业税负。•【案例分析13-5】甲企业为促销其产品,给予客户一下优惠:凡一次性购买产品达到5万元或5万元以上的(不含增值税),给予价格上20%的折扣,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方案一:销售额与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增值税销项额=5×17%=0.85(万元)•方案二: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增值税销项额=5×(1-20%)×17%=0.68(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缴交增值税0.17万元。•筹划点评: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举手之劳。•13.3.2实物折扣的纳税筹划•相关依据:折扣销售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价格折扣,而不适用于实物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筹划思路: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应当尽量不选择实物折扣,在必须采用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时,企业可以在发票上做适当的调整,变“实物折扣”为“价格折扣(销售折扣)”,以达到节税目的。•【案例分析13-6】甲企业为促销,推行赠送活动,饭购买一件价值100万元产品的采购方,便能获赠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卷。请进行纳税筹划。•方案一:采取实物折扣的方式。•销售100万元的产品应纳增值税销项税=100×17%=17万元•赠10万元购物券,视同销售,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100×17%=1.7万元•合计=17+1.7=18.7•方案二:变“实物折扣”为“价格折扣”。•应纳增值税销项税=100×17%=17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1.7万元•筹划思路:变换一下方式,便可降低税负。•13.3.3返还现金的纳税筹划•相关依据:返还现金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返还部分现金给购货方。返还现金相当于赠送现金给购货方。赠送的现金支出不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还要为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由于由于返还现金这部分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加重了企业所得税税负,同样若变“返还现金”为“价格折扣”,便会达到节税效果。这对顾客没有影响,同样是相当于用80元人民币购买了100元的商品。甚至对于只携带80元的顾客来说,即便不足100元也能够享受到此优惠,从而是销售方达到促销的目的。•【案例分析13-7】见231•筹划点评:返还现金返的是净利润,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尽量避免。•13.3.4销售折扣的纳税筹划•相关依据:销售折扣,会计上又称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销售折扣通常采用“2/10,1/20,n/30”等符号表示。其含义为:购货方如10天内付款,则货款折扣2%;若20天内付款,则货款折扣1%;若30天付款,则需全额付款。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的理财费用,所以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需按全额即征增值税。•筹划思路:由于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所以这种折扣方式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企业可以修改合同,变“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便可达到节税效果。•【案例分析13-8】见233页。第14章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14.1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14.1.1通过合并转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相关依据: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销售额×税率(13%或17%),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税率(13%或17%);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筹划思路:由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往往重于一般纳税人。若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具备转化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主要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达标),则可以考虑合并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来转换为一般纳税人,从而享有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优惠。•【案例分析14-1】甲公司为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该企业购货金额为55万元。另有乙公司也为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该企业购货金额为45万元(以上金额均不含税)。此时,假设甲公司有机会可以合并乙公司,且是否合并乙公司对自身经营基本没有影响。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方案一:甲公司不合并乙公司,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60×3%=1.8(万元)•乙公司应纳增值税=50×3%=1.5(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应纳增值税=1.8+1.5=3.3(万元)•方案二:甲公司合并乙公司,并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则•合并后的公司应纳增值税税•=(60+50)×17%-(55+45)×17%=1.7(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本期少缴增值税1.6万元,因此,应采取合并的方式。•筹划点评: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合并一旦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恢复为小规模纳税人了。如果企业的销售客户大多数是小模纳税人,则企业本身是不适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14.1.
本文标题:纳税筹划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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