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税收知识解读
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税收知识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个体经营者税收政策基本规定一、税收政策基本规定(一)应税服务范围国务院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具体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二)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自试点之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三)税率和征收率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适用于增值税出口业务)5.征收率为3%。(适用于增值税个体及小规模纳税人)(四)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五)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二、个体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个体经营者在办理税务登记应携带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个体经营纳税人还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查验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6.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产权证明的复印件;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三、发票管理(一)基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区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提供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区试点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我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我区试点纳税人于2013年8月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二)发票使用1.专用发票基本知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2.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区别(1)印制要求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采用了防伪措施;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2)使用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3)基本用途不同。普通发票只是一种商事凭证,而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事凭证,还是一种扣税凭证,不仅有普通发票的联次,而且还有抵扣联,接受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抵扣进项税额。(4)安全要求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均采用防伪措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货运专用发票使用货运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抄报税;取得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一)代开范围主管国税机关为所辖范围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具体范围如下:①主管国税机关所辖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②持有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到达地应为本辖区。(二)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所需资料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下列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3.税收完税凭证;4.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付款证明等其它有效证明。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一)代开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下列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二份);2.纳税人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3.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开票信息(开户银行、账号、电话);4.销货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5.完税证或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等缴税凭证。六、增值税减免税管理(一)增值税减免的种类1.免征增值税项目(1)个人转让著作权。(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10)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11)随军家属就业。(1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3)城镇退役士兵就业。(14)失业人员就业。2.增值税的起征点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二)增值税的税收减免办理程序增值税的税收减免分为报批类项目和备案类项目。1.报批类减免税办理程序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纳税人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为报批类减免税项目。(1)资格认定①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②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正资料的,按期补正资料。③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减免税的,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享受减免税。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得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税、免税。(2)退税申请①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a.退税申请审批表。b.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证书等资料。②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评估检查。2.备案类减免税办理程序除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纳税人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之外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均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1)资格认定①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表》和相关资料。②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正资料的,按期补正资料。③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的,按照准予备案的日期起享受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减税、免税。(2)退税申请①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a.退税申请审批表。b.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证书等资料。②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评估检查。(三)日常管理1.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办理减税、免税申报。2.纳税人减免税条件消失,应自消失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4.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一、税收政策基本规定(一)应税服务范围国务院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具体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二)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本文标题: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税收知识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518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