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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国家税务局刘昱欧洲模式新西兰模式日本模式特点普遍征收税率档次较少进项税额扣除充分出口统一适用零税率基本制度统一,具体处理上存在国别差异结论现代意义上比较成熟的增值税体系特点普遍征收单一税率(12.5%)进项税额扣除充分出口统一适用零税率极少的减免结论与理想的增值税非常接近,是“完美”的增值税特点普遍征收单一税率(5%)进项税额扣除充分账簿法(实耗法)结论一种较为特殊的增值税模式,很难适用于其他国家增值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服务业娱乐业三次产业之间的税制不统一营业税存在“阶梯式”重复征税问题,环节越多税负越重服务贸易出口无法实现退税在营业税内部重复征税基础上叠加了跨税种的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影响经济发展影响了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制约了三次产业之间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的发展影响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客观上产生了鼓励制造业、限制服务业的结果影响了我国国际竞争力,导致无论是货物出口还是劳务出口,均难以实现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影响了税收负担的合理安排,造成商品和服务消费的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脱节积累理论界、税务系统工作层面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在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改革的呼声最高契机2008年经济危机,中央提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2009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5次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增值税立法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启动2010年3月,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成立了增值税立法工作组,增值税立法工作正式启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推进2010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推进201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增值税立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预备项目,要求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1年或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0年12月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正式部署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工作任务,要求“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十二五规划纲要》,确立了在“十二五”期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税制改革目标。《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再次提出,2011年“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公布在测算的基础上,起草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试点方案》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17日,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改革推进的路径2012年7月25日上午,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安徽、福建(含厦门)、湖北、广东(含深圳)等8个省市。2013年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十二五”期间完成改革立法1个《方案》1个《办法》2个《规定》若干补充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方案》是纲领,适用于任何地区、任何行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3]37号财税[2013]106号文件+实施办法(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两项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若干补充文件《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106号文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5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5%)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3%)、邮政业(3%)、建筑业(3%)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5%、娱乐业10%)适用6%税率。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增值税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销售货物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二”加“七”◦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章应税服务◦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六章税收减免◦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单位和个人1.“单位”包括所有单位。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3.单位、个人包括境内、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境内”、“境外”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在境内或境外。(二)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有关“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概念在第二章第十条详细【解读】。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同时符合以上(一)、(二)两个条件的即为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确定的具体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一)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理解1.承包经营单位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其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2.承租经营单位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3.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二)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相同,需作区别对待。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指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其偶然提供应税服务。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是一条重要标准。征管实践中,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满足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管理需要。这时如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依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二)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例如: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一般是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三)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要求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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