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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房旭2013年6月25日壹贰叁肆伍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的涉税定义固定资产增加的涉税处理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固定资产减少的涉税处理疑难案例探讨固定资产涉税定义请大家回忆和思考:1.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涉税定义有何变化?2.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相比,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有何不同?3.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都包括哪些项目?1.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比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原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2.与固定资产分类的国家标准相比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第2条第1款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fixedassets)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涉税定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涉及的主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答记者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增加的涉税处理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的基本条件:符合固定资产涉税定义;固定资产的购建方式主要包括购进和自制两类;实际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难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存在争议的固定资产1.给排水方面:厂房内的循环水系统(含水泵、水管)。2.采暖方面:空气加热器、非中央空调机、锅炉、暖气管道、暖气片等。3.通风方面:通风管道、通风机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过滤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等。4.照明方面:工厂照明设施(含灯具、电缆)、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互感器、调压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溶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5.通讯方面:网络设备和网线、电话机、电话线等。6.电气方面:动力电缆、桥架、行车、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附件等。7.基于生产需要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的管件、输送管道: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管道输送设施、其他输送管道等。法规配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第二条“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法规配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界定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1.该设备或设施是否属于财税[2009]113号中规定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2.该设备是否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是否可随意移动?移动后是否可会引起性质、形状、效能改变?3.这些设备是否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智能化楼宇设备普遍认同的智能楼宇设备包括: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保安报警系统、周界防范系统、门禁系统、智能停车场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智能一卡通系统、广播及背景音乐系统、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卫星接收和有线电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宽带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消防报警系统等。实践举例:营口市某企业购入大型生产设备,由销售方负责安装和调试。整个过程主要分两个阶段完成,一是设备基座的修建,二是设备主体的安装。竣工结算时,销售方将主体设备款、设备基座建造费用等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据此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从整体上讲,这台大型生产设备的主体部分肯定属于动产,但是,它的基座完全满足“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的不动产的特点。所以,对于该企业购入的该项固定资产,其主体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准予抵扣,但其基座部分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即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全部(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全部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全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特殊规定: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税),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一是错误抵扣而需转出。二是改变用途而需转出。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错误地抵扣了进项税,需要作进项税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为当初全部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原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是对已抵扣固定资产转作专用于非应税、免税、职工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计算公式是: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其中:固定资产净值,是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减少的涉税处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入时政策是否准抵实际抵扣进项税情况销售时税率适用其他涉税处理准予抵扣实际已抵扣按适用税率征税准予抵扣实际未抵扣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准抵扣实际未抵扣按4%减半征税不准抵扣实际却抵扣按4%减半征税购入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须作转出处理税率适用四种情况列举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适用原则购入时准予抵扣的,销售时按适用税率征税,不论是否实际抵扣;购入时不准抵扣,销售时按4%减半征收。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的概念1.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1月购入1台机器设备,因客观原因运抵后始终未启用,也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也未计提折旧。2009年5月,该企业将该设备对外销售,并以“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为理由,按4%减半缴纳了增值税。2.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发票开具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如何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4%÷2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2%疑难案例探讨(案例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购进一台生产设备(购进时,销售方系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与该企业结算),使用后,于2010年10月再次对外销售,应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
本文标题:营口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房旭XXXX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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