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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制比较分析1.中西异同中西财产税制都对财产征税,均属地方税,都处于次要地位,但差别很大。西方国家财产税征收面广、量大,既对动产征税,如农业机械、车辆、银行存款等,也对不动产征税,并且以不动产为主。不动产有土地与农场、空地、非农用居民设施(其中包括居民住房)以及商业工业设施。此外,还有遗产税、赠予税与继承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财产税收入占总税收的5%~12%,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往往是最主要和最大宗的收入,通常占到60%以上,在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尽管在建国初就设立了财产税,但面窄、量小,只有房产税和契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住房由国家或集体分配,私人拥有住房甚少,房产买卖几乎没有,因此那时的财产税很少,可忽略不计。在近十几年普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个人拥有住房及房产买卖增多,相应财产税也有所增加,但在税收总额中仍不成比例。我国尚未征收遗产税、赠予税与继承税。2.差异根源与借鉴意义西方国家属于私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私人拥有财产是普遍现象,而且私人拥有财产的份额差别甚太,这就为征收财产税提供了基础;而且国家有必要通过征收财产税来缩小社会财富的分配差距。特别是征收遗产税、赠予税与继承税,意在激励人们个人奋斗,而不鼓励人们坐享其成。我国在长期的以公有制为鲜明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几乎没有什么财产,所以尽管设置了财产税,但财产税的收入难以形成规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私人拥有财产日益增多,现在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乃至亿万富翁也不鲜见。为缩小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应当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做法,拓宽财产税的范围,适度提高财产税税率,也应开征遗产税、继承税与赠予税。
本文标题:财产税制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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