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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单位: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③《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二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移交地税机关征收。”第三条“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分级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应主动给予配合。”④《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及调整(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0]62号),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有关地方性税收规章和办法并监督执行。2、负责编制并监督执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税收政策进行解释;负责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负责税收宣传。3、负责地方税收、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及新开征的地方税种征收管理工作。4、管理全省地税系统财务、经费、装备和固定资产,负责统计报表汇总编报,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的内部审计。5、加强与省国家税务局的协调合作,共同监督、检查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并严格按税收管理权限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6、监督、检查地税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7、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管理州(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8、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9、承办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税系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1]183号),就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的职能进行了调整:1、职能调整⑴州(地、市)地税局不再直接承担征收职能,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⑵将由州(地、市)劳动人事局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征收职能,划入地税部门。2、主要职责州(地、市)地税局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所辖区域的税收、社保费(征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地方税和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队伍建设;县(市、区)以下基层税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组织地方税和社保费的征收工作。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共21部)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共管或配合部门备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9号2001.5.1工商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22号2006.1.1国税部门行政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362号2002.10.15工商部门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2号2006.1.1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6号1994.1.16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7号1994.1.17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1994.1.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7号1988.11.19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1986.1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文件发布1951.8.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财税字(1985)0695号1985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1994.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发布1986-09-151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政务院政密字[1951]714号令1951.9.1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无文号1988.10.116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86、4、281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1.2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第6号1993.12.21部门规章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1993.12.2120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税[1997]95号1997.6.17文化部门2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04.2.1四、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行政审批许可(共6项)1、指定发票印制企业(含冠名发票印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2、税务登记(含开业、变更、验证、外出经营报验、停业、歇业和复业、注销)(1)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3)外出经营和停业、歇业、注销核准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④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3、纳税人延期申报、缴纳、税前扣除、减免税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1)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2)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3)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4)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5)企业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4、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1)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2)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3)使用计算机开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发票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4)拆本使用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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