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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一章 法律基础理论
经济法刘琳丽法学院基础法学系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的特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二、法律规范•(一)含义•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二)种类•1、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宪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39条•例:《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该条文表述的法律规则属于下列哪种类型?()•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禁止性规范D.既有授权性规范,又有义务性规范•答案:D•2、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都是强行性规范,授权性规范都是任意性规范?•权利性规范,大多是任意性规范,但也存在强行性规范。职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通常属于强行性规范。•例:下列哪些法律条文表述的法律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B.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C.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D.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答案:ABC•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内容尚未明确,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刑法》第347条•例:•“国务院根据本法,可以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该法条属于()。•A.委任性规范B.选择性规范•C.授权性规范D.非确定性规范•答案:AD•(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模式——行为规则部分•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三、法律渊源和法系•(一)形式(渊源):•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根本大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司法解释: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国际条约或协定•(二)效力规则•法律的效力及于制定法律的机关所管辖的范围•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内部规章应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虽胜犹败“一元钱官司”•李成宪是离休干部,从1995年起,他每年都在长春市老龄委领取市公交总公司颁发的“市区70周岁以上乘车证”。•乘车证规定:“持此证,可免费乘坐长春市内普通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郊线、专线车)”。长春于1995年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第一项内容则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车、不包括长春至双阳区的长途公共汽车)。”•1999年5月27日,他被9路专线车拒载,不得不在雨中等了近10分钟,回家后病了三天;1999年8月25日,他乘坐了专线车,但下车时被迫交了一元车票钱;1999年11月2日,他多次欲乘坐1路专线车均遭拒绝,为了等其它公交车,他在路边等了半个小时,结果腰疼病犯了……•从1999年起,李成宪就开始到相关部门反映,但没有效果。2000年7月,他起诉市公交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付原告精神损害补偿费人民币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条链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园以及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优待。”•长春市于1995年开始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第一项内容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车、不包括长春至双阳区的长途公共汽车)。”•长春市老龄委和长春市公交总公司一起颁发的“市区70周岁以上乘车证”规定:“持此证,可免费乘坐长春市内普通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郊线、专线车)”。•长春市政府于2000年转发了市老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龄工作意见的通知》:“70周岁以上老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客车(除小公共、出租车、专线承包客车外)。”•(三)法系•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1、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2、英美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不成文法•(2)法律结构不同。公法和私法;衡平法和普通法•(3)法官的权限不同。•法官是否能造法;法官是法律的奴仆•(4)诉讼程序不同。•实体、程序•当事人主义(对抗)职权主义(纠问)四、法律体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五、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特征•1、意志关系•2、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4、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5、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三)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1)公民•(2)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家•(四)内容•1、概念•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权利•(1)有权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3)请求保护。•3、义务•(1)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权利的实现;•(2)义务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的;•(3)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客体•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类型•(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五、法律事实•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一)概述•1、概念和特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二)分类•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有偿和无偿法律行为•要式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诺成和实践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其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要件:•口头、书面、推定、沉默三、无效民事行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行为,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事实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法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概念和特征•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它具有下列特征:•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3、该行为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4、具有撤销权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二)种类•1、重大误解•判断:性质、标的物、价格、当事人、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履行地点、期限等•2、显失公平•判断: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三)法律后果•1、被撤销后,与无效行为的后果相同;•2、被撤销,对当事人有约束力;•3、撤销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2、条件限制•(1)尚未发生;•(2)不确定;•(3)当事人任意选择;•(4)合法;•注意:若将确定将来会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实际上并未附条件,而是附期限。•3、延缓条件——行为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4、解除条件——行为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45条•例: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答案:C•(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始期•附终期•注意:是否会确定发生,是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最大区别。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三节代理制度一、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一)概念与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法律特征表现为:•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代理与委托(名义;事务是否是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几方当事人)•2、代理与代表(代表人与本人是同民事主体。)•3、代理与行纪(以何名义进行活动;法律效果承担;是否有偿)•注意: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为代表关系,而其他雇员与法人之间为代理关系。•(三)代理的分类代理
本文标题:第一章 法律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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