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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合同(精选4篇)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扩展的今天,合同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怎么才能将自己的合同写得全面呢?经过搜索整理,网友为您呈现“论文合同(精选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参考下载本文。论文合同篇【第一篇】近年来随着国内石油工程市场的不断开放,国内石油企业不断走向国际,国内石油公司已经对工程造价管理模式进行了的变革,主要表体现现在:打破原有造价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级管理的固定流程,变革为更为灵活、高效、多样的管理及审核流程;在原有的定额计价方式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清单计价、招投标等其它计价方式。管理理念的革新使得目前工程管理信息化技术现状已无法满足和适应这种新的变化。在先进的工程造价管理理念指导下,应用全新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的技术去整合海洋石油工程造价管理的资源,优化业务流程和信息流程,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及时、准确、有效、完整的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同时为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和操作人员提供一个功能强大、操作方便的工程造价管理业务平台,海洋石油工程管理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和企业信息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提升意义。根据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理查德诺兰(RichardNolan)提出的企业信息化技术应用“诺兰模型的理论划分,信息化技术应用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1基础阶段:计算机初步商用,员工对此认识不足,应用少,主要应用于大型模拟计算、文案编辑、统计报表等。信息化技术应用处于一个较低水平。2发展阶段:企业员工对计算机有进一步的了解,特别是在计算机轻型化和微型化后,企业认识到计算机可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开始大量购置计算机,进行数据分析,文档处理,但软件开发短缺,并缺少计划性和规划性,因此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不高。3提升阶段:企业认识到到计算机带来效率提升的基础上,仍存在着效益不理想的状态,因此企业在管理上开始要求加强统筹规划、协调并解决数据共享的问题。部分职能部门实现了网络化和系统化,比如财务系统、人事系统等,但各系统软件之间仍存在着“数据孤岛”、“传输壁垒”的问题。4统一阶段:在提升阶段上,开始顶层建筑设计,统一进行规划设计,通过建立基础数据库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将已有的各类数据库和系统集成起来,但所需时间更长和花费更多,系统也并不稳定,此时信息化系统在企业管理中开始发挥效益。5数据管理阶段:信息化技术成为企业有效的管理资源,各系统数据在统一的系统中整合处理。根据整合化的信息化技术方案与步骤建立起统一的数据管理体系、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平台,从而实现对整个企业各项数据的统一的规划及应用,比如目前使用较广泛的ERP系统。这时企业可享受信息化技术带来便利和高效,管理层可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和处理企业内的各类信息、并有利于高效地做出决策。6战略应用阶段:信息化技术广泛应用于企业的各个层次,从一线基层员工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经历了较为长期的信息化技术应用之后,其信息化技术应用将通过其商务智能、全面的绩效管理和随需而变的架构及机制等应用来全面体现其效益,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和发展潜力。现状目前国际上部分石油公司以网络为载体,造价管理软件为工具,建立起资源共享、安全快捷、智能化的石油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了工程造价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在此过程中,有专门从事工程造价管理软件开发研究工作的软件公司提供了技术支持。国外主要石油公司如埃克森美孚、壳牌等公司,工程造价管理的信息化技术应用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如财务管理系统中的工程预算编制功能,可以对石油工程预算编制内容、口径、参数和过程进行管理控制,还设立具有造价分析、计算、存储、预测功能的数据服务器,用于指导工程各个阶段的纵向比较和决策。国内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主要石油企业在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技术应用方面,虽然研制开发了价格定额管理系统、竣工项目造价管理系统、勘探钻井工程造价管理系统等专业应用软件,但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工程。种种迹象表明21世纪的石油工程造价管理将更多的依靠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近些年国内石油企业也逐步开始了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技术应用的研究探索,开展海洋石油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管理,并重视工程设施的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数据整合。论文合同篇【第二篇】没有人比李致新更能深刻地体会到“协作”含义。从1988年到1999年的短短的十二年,李致新完成了攀登世界七大洲最高峰的壮举,与黄金搭挡王勇峰一起成为最先登上七大洲最高峰的中国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说:“一个人在自然面前是微不足道的,但由人组成的集体能够克服人们意想不到的困难。”不是有“同舟共济海让路,号子一喊浪靠边……”这样一首歌吗?其实啊,人们协作的领域何止在挑战自然、挑战极限方面呢?不久前,一条科学界消息再次引起世人关注:中、美、日、德、法、英六国科学宣布,他们绘制出了比去年六月的人类基因组“工作框架图”更为完整、更为准确清晰的人类基因组图谱。这不是六国科学家协作的成果吗?不仅科学家们在合作,当年人体内3万至4万个基因也甚明事理,彼此分工合作,组成了据说是地球上最聪明的动物——人,又为这个地球增加了一个物种,其功绩实该彪炳史册!不久前,不,该说是上个世纪了,还有个时髦话题,那就是:全球化。据说一架波音747客机需要一万多个零部件,其中的绝大部分是非波音公司独自生产或者美国国内公司其提供的,而是来自世界各国的众多公司,特别是新加坡和韩国,咱中国还为他们提供飞机的平衡尾翼呢。这些来自世界各地的零部件齐集美国,由波音公司组装。随着经济的发展,分工越来越细,合作互补越来越密切,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就会像波音公司与各零部件生产公司的关系一样,表现出更大的依赖性,世界便逐渐成为人们所说“地球村”。说到“地球村”就让人感到罪孽深重。瞧瞧吧:污水横流,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因子。风一吹,来自撒哈拉的“金子”满天飞。人们就是只穿一件薄如蝉翼的中国特产绸衣、也觉着这天好像在蒸包子。看吧,这就是人类和自然不合作的恶果!真是罪过。好在,这个问题已越来越被人重视,各国正加紧合作,共同研究实施保护环境的计划,但愿人类的协作还有与自然的合作会让上面的图画消失吧!论文合同篇【第三篇】无效合同114258陈业伟摘要:合同法的课程学习即将结束,我是非法学专业学生,选修这一门课最初朴素的想法是认知并熟悉其中的想法,在了解一些案例,目标基本达到。可能由于时间太少也多半是自己没有花太多的时间,其中我也去图书馆借阅了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德国人写的,思维很缜密,可惜的是虽然很薄但我没有看完。对于合同法因为课程铺垫就已经花去了较多的时间,接下来只能挑一些重要的部分,邀请,邀约,承诺,分类,有效等等。但是我最感兴趣的还是一些案例的分析。对于小论文部分,因为本身也没有系统的学习,所以我的出发点是找一些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条文规定,其中的区别是什么。再回归合同法,我选取的是无效合同,因为有效合同是规定好的,效力待定在两者之间,经过沉淀或更改也可以走进有效合同或是经过发展变成无效,尺度比较大。对于无效合同的六种情况,我查阅一些国内的相关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中的条款来辅佐其中的证据,然后查找一些案例,来反映无效的原因。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法国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与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兴起有着内在的联系,该原则的发展为契约自由生长蕴涵了肥沃的土壤。法国的立法延续着意思自治原则对商品经济的价值作用,《法国民法典》第6条就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作了强制性的规定。但为了防止法律的强制规范干预过多,第1134条将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上升到具有法律效力的地位。由此可见,两条法律的规定既是对合同自由效力的肯定,也是民法内强制性规范对私法行为的意思自治产生的限制作用。法国民法上合同既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也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价值标准相结合在一起。因此法国学者依据无效的效果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情形,以此形成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德国民法德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性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来规定,与我国《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效力呈现类似的法律效果。《德国民法典》第105条、第116条、第117条和第125条,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欠缺、意思表示不真实和欠缺法定形式的三种法律行为直接认定为无效广第134条则具有一种原则性,不像一般法律规范具备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它起到的是对私法自治行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衡量作用。与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存在相似的表述,体现在“违反法律禁令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蕴含的法律目的方面。英、美等国的无效合同制度英美法系中,早期的英国特别注重合同的形式,有效的合同需经过签字、盖章、密封、交存等法定程序,否则无效。随着自由经济迅速发展,“约因”理论成为判断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即约定只有满足了称为‘约因’的要件时方可成为契约”,具有限制契约责任的作用。约因的初始目的为了使那些得不到法律救济的契约通过赋予双方约定产生法律效力而获得救济,核心是获利或受损。而过多的依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公共秩序的要求。英美法系的无效制度,都是在违法或者违反公共政策的强制规范下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故称“不合法契约”。即基于政府法律或者公共政策目的,契约被法律禁止或者被法院拒绝强制执行。这种契约上完全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和约因的实质要件,但因内容、目的等原因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被宣告无效,并不能强制执行。二、合同法在其他法律里的体现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民法通则》58·1·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民事合同纠纷中以欺诈与胁迫的意思损害的都是个人、法人等私法主体之间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被认定无效的极少,法院在平等当事人主体中更多通过可撤销来维护合同的效力。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法通则58·1·4)《民法通则》58·1·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如我国农村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长未经多数村民同意将村集体的土地擅自进行转让,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来侵占村集体资产的可能性,合同不能直接就被认定无效,因为恶意的行为不一定就损害了集体组织的利益,村民可以通过请求法院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撤销或侵权损害赔偿对集体得到更好的保护。拍卖法中也有体现,《拍卖法》第65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法通则58·1·5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变更为第六项)《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了规避法律,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订立形式上合法而实际上不准备履行的经济合同,是假经济合同。对于假经济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如:四川泸州遗赠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58·1·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4项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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