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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供参考!1/51代理商管理制度优秀5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代理商管理制度优秀5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代理商管理制度【第一篇】第一条、制度的主旨本着携手双赢的理念,加强对各区域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地区代理商行为,确保”卓越”的xx产品在各个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第二条、代理区域各加盟商或代理商业务范围只限合约内的代理区域。代理区域分为A、B、C三类城市及其下属地区。城市类别:A类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B类城市:A类城市以外的省会城市及直辖市C类城市:上述A、B类城市以外的各级城市。第三条、成为代理商的条件申请成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好文供参考!2/512、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3、熟悉当地礼品渠道运营和零售卖场的营销。,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市场开发的能力,可以为用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与咨询服务。4、具有一定流动资金,有支付首批进货款的能力,根据代理区域交纳一定数额的品牌保证金5、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能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6、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意识,有志于推进当地xx产品事业的发展,并具备必要的'专业销售人员和卖场。第四条、申请代理的步骤1、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2、申请人填写申请代理商资格表通过邮件方式发给”卓越”。3、本公司对代理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代理申请人,凡以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需向本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文件;个人申请代理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供公司备案。4、申请人填写相关代理资料,签订代理合同。第五条、代理产品及服务好文供参考!3/511、授权代理商所代理的本公司产品必须为本公司现有xx产品以及在合同期间内本公司推出的xx最新产品范畴,各级代理商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开发其他xx产品,具体业务内容以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为准。2、各级代理商不得做与本公司业务相类似或者冲突的业务范畴,否则,公司有权撤消其代理商资格。3、代理商购买的xx产品在项目实施的前三个月期内,在保证产品完好时可进行30%换货,三个月后换货额不得超出10%第六条、代理商职责1、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服从公司的市场管理。2、代理商负责代理区域积极宣传和推广xx产品,不准跨区域销售。3、代理商必须按月向本公司提交销售业绩报告,市场分析调查和市场反馈信息。4、一级代理商对于本公司业务月销售额度不得低于30万,二级代理商月销售额度不得低于10万,前三个月可适当降低任务要求。(具体按照区域,单独签署协议)5、无论代理合同终止与否,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代理产品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代理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本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好文供参考!4/51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6、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销售区域内任意发展经销商,但设立零售店、专柜需向本公司提供详细开店资料进行备案,报批后方可进行。7、代理商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用欺骗或非法的方法来销售产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本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利。第七条、销售价格及保证金1、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价格政策,不得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2、价格如发生变更,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代理商、代理商在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对价格予以调整实施。3、授权一级代理商从”卓越”直接购买xx产品,”卓越”不直接对授权一级代理商所辖区域内的二级代理商直接销售。深圳嘉鸿大客户部直接发展的终端客人可以直接从总部购卖产品用于促销活动,深圳嘉鸿不进入代理商所辖区域的终端卖场。4、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的同时直接支付代理区域内品牌保证金。代理合同解除即行退还给乙方。第八条、本公司对代理商的支持和承诺1、本公司只与一级代理商进行业务来往,不与一级代理好文供参考!5/51商所辖二级代理商发生业务受理关系。2、本公司对代理执行统一的优惠价格体系。3、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产品培训和销售支持,专卖店与专柜设计。4、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营销指导及客户资源协助整理与维护。5、为代理商配发一定数量的宣传资料。6、将代理商列入合作伙伴名单。第九条、代理商评估1、计划目标完成程度。每年由本公司根据总体营销计划、代理区域市场状况等制定年度市场开拓指令性计划,公司将计划目标分解到月,分解为代理商月销售额,对于未完成任务的代理商要求其说明原因,并将未完成部分转入下月任务中。对于连续六个月都没能完成计划任务的代理商,本公司有权取消其代理商资格。2、一级代理商将年销售额分解为所在区域的二级代理商月销售额,对于未完成销售额的二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有权视其情况做出最终决定。3、代理商应按时向公司递交月度、季度、年度计划和总结,对于不交报表的代理商要求其说明原因;对于一年内累计三个月不交报表的代理商,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代理商好文供参考!6/51资格。二级代理商连续累计三个月不交报表的,一级代理商有权进行相关处理。4、协作情况。如果代理商之间发生冲突,必须服从公司的协调。代理商若违反本制度中的业务原则、管理办法,进行恶意竞争,公司将酌情给以罚款,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终止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资格。第十条、代理商奖惩奖励:1、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公司规定的年度业务额,公司给予相应的奖金及其实物奖励,奖励由公司具体实施。2、如果二级代理商一年完成的销售额超过一级代理商完成的销售额,那么则由二级代理商取缔原一级代理商成为本地区新的一级代理商,原一级代理商则降为二级代理商。3、对有突出表现者,公司给予额外奖励。处罚:代理商有以下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级、罚款、取消代理商资格等处罚。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的影响;2、泄露公司秘密;3、把向客户索要回扣、介绍费的;好文供参考!7/514、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名誉;5、严禁代理商以公司名义做与本公司无关事,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代理商资格,并处于五万以下的罚款;6、连续六个月完不成公司任务的代理商,公司有权取消此代理资格第十一条、宣传推广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市场宣传上的支持,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与市场宣传资料,提供长期的知识培训与销售培训支持。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本公司将全面向代理商披露有关产品、市场、公关活动等信息,有关技术及商业机密除外。代理商要及时向本公司汇报当地销售情况及市场预测,以便于本公司调整产品结构。第十三条、招商区域诚征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各个地区。代理商管理制度【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好文供参考!8/51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均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好文供参考!9/51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好文供参考!10/51(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第十二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第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好文供参考!11/51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第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建申请报告;(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好文供参考!12/51(四)筹建方案;(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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