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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十章再保险(保险学-吉林大学池晶)
第十章再保险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达到如下目标:1、明确再保险的性质及其作用。2、掌握再保险的方式和安排方法。3、了解再保险市场的形成及概况和发展趋势。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再保险(reinsurance)又称为分保,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再保险与原保险关系图投保人(被保险人)原保险人(分出公司)再保险人(分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分摊损失赔偿交付保险费支付分保费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双方签订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示意图投保人(被保险人)乙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签订共同保险合同赔偿经济损失二、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再保险源于海上保险,第一笔业务发生在1370年。再保险的组织形式:兼业再保险人→专业再保险人再保险安排方式: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再保险的风险转移方式: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1、合同当事人不同2、保险标的不同3、合同性质不同三、再保险的特征1、国际性2、共同利害关系性3、技术性第二节再保险的作用一、再保险对保险业的作用1、使原保险人在监管限制条件下扩大其承保能力2、均衡保险人的业务结构,分散风险3、控制保险人的责任,稳定业务经营4、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增强抵御巨灾风险能力二、再保险对国民经济的宏观作用1、再保险是国家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2、再保险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3、再保险为国民经济发展积聚资金第三节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再保险的安排方式是指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方法和过程。1、临时再保险临时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与再保险人临时达成再保险协议,逐笔将有关风险和责任进行分保安排方式。2、合约再保险合约再保险也称合同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预先订立分保合同,以约束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自动履行再保险的权利和义务。3、预约再保险预约再保险是指分保双方预先签定分保合同,原保险人对于合同规定范围的业务可以选择是否分保以及分出多少;而再保险人则没有选择的自由,凡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只要原保险人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受,无选择的余地。第三节再保险的风险转移方式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自留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本身承保能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责任限额。分保额:是指分保接受人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一、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指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分保额,双方也按照同一比例确定保费和赔款的再保险方式。比例再保险的两种形式:1、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分给再保险人的方式。2、溢额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约定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部分)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二、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人的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当分出公司的赔款超过约定的额度或标准时,其超出部分由分入公司在一定额度或标准内负责。1、险位超赔再保险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额与再保险人的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2、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事故中所发生的总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和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以某一业务在一段时期(一般为一年)的赔付率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第三节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比例再保险方式下,分入公司参与对分出公司承保责任、保费和赔款的分配,并保持同一分配比例。而在非比例再保险方式下,分入公司不参与分出公司对承保责任的分配,仅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时,对超过部分承担再保险责任。第二,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分配分出公司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分保责任。第三,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而非比例再保险采用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险费收人为基础另行计算。这样,非比例再保险的费率制订较为复杂,且随订费条件的变化而具不稳定性。本章小结再保险,又称为分保,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再保险是由原保险派生出来的,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再保险反过来对原保险起到了支持和促进作用。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关系。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保险公司,而再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而言,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利益、责任或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而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就合同性质而言,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而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补偿性合同,再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的限额,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补偿。再保险还有国际性、共同利害关系性和技术性。再保险的国际性是指再保险一般都在世界范围内办理。再保险的共同利害关系性是指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具有共同利害关系即共同命运关系,利益共享,损失共担,双方同一命运。再保险的技术性是指与原保险相比,再保险经营中所需要的技术比原保险复杂、深入、广泛。再保险的作用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再保险的微观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保险人的业务经营、财务和管理上的作用。再保险的宏观作用主要保险在对国民经济的作用。再保险的安排方式是指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方法和过程。根据目前国际再保险业发展的实践,分出公司可以采取的分保安排方式包括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根据再保险双方确定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不同,再保险方式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分散风险的方式,它们在责任分配、保费分配、佣金规定、准备金提取、赔款支付、合同期限、分保手续和帐单编制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关键词再保险原保险原保险人再保险人转分保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预约再保险危险单位自留额分保额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复习思考题1、分析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2、试述再保险的特征?3、阐述再保险的微观作用和宏观作用。4、比较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的不同。5、比较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6、试计算在比例再保险条件下,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如何进行责任、保费和赔款的分配。
本文标题:第十章再保险(保险学-吉林大学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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