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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供参考!1/33企业奖励制度(精编5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企业奖励制度(精编5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企业奖励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技术创新,激发员工的创新潜能,提高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一些知名公司的成熟经验,将原有的《新产品开发奖励办法》和《机械工艺、设备改进创新项目的奖励办法》合并、归纳、完善后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第二章技术创新类别和奖励范围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创新为公司各部门为了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所进行的一切有价值的、能够产生持久影响力的技术改进和创造活动,包括技术创新、发明专利和技术改造。第四条技术创新指为了研发新产品或提升现有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而做出的各项改进、改善与发明(专利)等:1、研发新产品:根据市场需求,新研发的产品;好文供参考!2/332、产品技术创新: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配方,提高现有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节约原材料等;3、工程技术创新:通过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夹、量具、试验方法、计算技术、运输及储藏等的改进改造,从而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4、通过对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改进,提高安全水平,减少工伤事故;5、其它创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人才),使公司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等。第三章创新评审和奖励机构第五条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领导,项目投资部、财务部、企管办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领导公司创新管理和评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公布创新需求,指导公司有关机构、人员的创新工作;(二)对公司创新项目进行评审;(三)对有关创新项目进行奖励。第六条公司项目投资部代表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履行创新管理日常职责;项目投资部可召集有关部门对创新项目的奖励征集意见。第四章项目的立项、批准和验收好文供参考!3/33第七条提出项目设计方案者,要将设计方案提交到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后报总工程师,经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批准为正式立项;第八条项目获得立项后,项目主要实施部门负责项目推进和阶段检查,若无法按原方案实施,则应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告或项目方案改进报告;第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提出项目完成验收申请,由总工程师或责成某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第五章奖励标准第十条公司采取多样化的创新奖励方式,包括奖金、实物、带薪休假、旅游等。第十一条公司职工根据生产或客户的需要,创新发明新产品或新技术、新工艺,应用于生产或销售并取得授权专利的,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在随后的三至五年中再给予效益提成奖励。第十二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xx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第十三条专利产品实施后,从新增利润中再给予提成奖励;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年提奖15%,第二年提奖12%,第三年提奖8%;第四年提奖5%;第五年提奖2%;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年提奖10%,第二年提奖5%,第三年提奖2。5%;专好文供参考!4/33职外观设计人员按上述标准的50%计奖。第十四条非专利类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从项目实施后的新增利润中给予提成奖励;第一年提奖15%,第二年提奖10%,第三年提奖5%;第十五条对本公司持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收取转让或使用费用的,从税后的收益中提取15%作为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第十六条对职工的非职务创新和发明,如被公司采用并能产生效益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与奖励。第六章技术创新奖励评审第十七条申报评审的创新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一)必须是已实施的;(二)经验证、核算产生实际经济价值的;(三)附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总结等;(四)创造的经济价值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受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八条所属各公司、部门、子(分)公司每年自行组织1—2次内部创新发明初评;属于独立核算的公司,报公司分管领导和财务部、项目投资部备案后直接实施奖励;非独立核算的公司或部门将项目材料报送公司财务部和项目投资部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创新项目提报集团公司评审委员会审定。第十九条每季度项目投资部将经财务部审核后的创新项好文供参考!5/33目资料进行整理和技术审核,并将结果提交创新评审委员会。第二十条公司创新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创新项目评审,并实施奖励。第二十一条创新项目经审核通过后,涉及到工艺流程或标准的,纳入公司有关正式工艺流程、标准当中,由有关部门、子(分)公司负责推广落实,并考核实施情况。第二十二条创新项目评审程序:1、项目完成并正式进入生产或销售阶段验证三个月后(对时间跨度较长的大项目,可以分阶段申请),于每季后20日内由项目完成人(或项目完成部门)经部门经理(部长)提出申请,并附项目的论述报告、总结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报公司项目投资部进行初步筛选和技术审核,由项目提出部门经理和公司项目投资部共同确定项目的保密等级。2、公司项目投资部在收到申请后3个月内组织审核小组验收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后向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评审委员会每年可做两次评审,上半年提报的项目,于第三季度完成评审;下半年提报的项目于来年的第一季度完成评审工作。3、审核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审核小组的成员不能审核自己或同部门人员的项目。4、项目投资部及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以下资料进行审核并提供审核意见:好文供参考!6/331)项目的立项背景和理由。2)项目的创造性、实用性及应用范围。3)项目实施前后的效果对比;此项需有详细、具体的效益指标计算。4)项目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影响自我评价。5、跟踪、推广。评奖3—6个月内,由审核小组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反馈;对于具有推广意义的项目,由审核小组拟定项目推广意见书,报公司批准后在适用范围内进行推广;有推广或执行不力的,将给予一定处罚。第七章、奖项的控制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评审委员会审定认为不符合奖励条件者,应据实书面通知原申请人或部门。对于经济效益不容易估算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按其作用大孝技术难易、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判,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公司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荣誉称。企业奖励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好文供参考!7/33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除外。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以下内容:(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航站楼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航班动态显示、旅客离港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地面信息管理系统、值机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机位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好文供参考!8/33时钟系统、旅客问讯系统、安全保卫系统等工程及其他民航专有的弱电设施。(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可随工程施工项目一同招标,也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施工安装类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应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次要设备及附属材料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好文供参考!9/3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民航总局机场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民航总局机场司监管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二)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管理;(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第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好文供参考!10/33投标活动的监督;(三)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四)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五)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项目法人或者由项目法人授权的项目建设实施机构。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与工程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已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获得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第九条好文供参考!11/3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经过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将核准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的批复文件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十条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经批准后方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或不进行招标。第十一条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要求,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二条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评标过程保密、封闭、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并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招标人应尽可能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工作。好文供参考!12/33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招标方案应包括:(一)招标项目及内容;(二)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要求的文件;(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四)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五)是否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中心);(六)招标时间计划安排;(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八)招标文件或资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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