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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应资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以下简称《编制与审查要求》)。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二、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要认真学习《编制与审查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三、《编制与审查要求》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2-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362号)同时废止。四、自2010年3月1日起提交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均应按照《编制与审查要求》编制。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提纲》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3-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一、《方案》编制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规范规程和其它相关依据:(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8、《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9、《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0、《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4-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14、《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18、《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和申报要求的紧急通知》(新国土资发〔2006〕277号);19、《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7〕322号文);20、《新疆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实施办法》(新煤规发〔2002〕255号);2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66号)。(二)规范规程1、《区域地质图图例》(GB958);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12328-1990);4、《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12719-1991);-5-5、《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4538-1993);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7、《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8、《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9、《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10、《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4845-2001);1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12、《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13、《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DZ/T0157-1995);14、《地质图用色标准及用色原则》(DZ/T0179-1997);1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20-2006);1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1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1998);1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1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20、《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稿);21、《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2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程》(CJJ17-2004);2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2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26、《土地复垦技术标准》;-6-2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三)其它相关依据委托书或合同,采矿许可证或矿区范围划定批复,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以及报告的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专家意见认定文件,县(市)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及附图或矿山所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区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证明等。二、《方案》编制总要求1、《方案》编制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山”、“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的原则。2、《方案》评估范围应包括开采区及其矿业活动的影响区。对于产品方案为销售原矿的矿山,应包括矿区范围及其外围矿业活动的影响区(如位于矿区外围的生活区、爆破器材库、工业广场、废石堆放场等)。3、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方案》。4、新建矿山,《方案》编制应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及当地相关规划等相衔接。5、已投产生产矿山和改(扩)建矿山,《方案》的调查精度和内容应与不同开采阶段的要求相适应。内容应包括前人开采和已经开采造成的土地破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防治措施。6、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小的矿山编制《方案》,可参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附录I执行。7、《方案》技术要求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7-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应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矿山开采现状和开发利用方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方法可采用工程类比法、层次分析法、加权比较法、相关分析法及模糊综合评判法等。评估精度要求:一级评估以定量为主、二级评估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三级评估以定性为主作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预测评估。9、编制单位资质要求: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地(州、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的资质。10、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发证的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三、《方案》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年限(一)适用范围1、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2、适用于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8-(二)适用年限1、对矿山服务年限或开采计划小于或等于10年的矿山,以矿山服务年限或开采计划为适用期进行编制。2、对矿山服务年限或开采计划大于10年的矿山,每5年对《方案》进行修编;每10年对《方案》进行重新编制。四、《方案》装订顺序及附件要求(一)装订顺序封面→扉页→编制单位初审意见→目录→正文→附件→附图。(二)《方案》后附件的装订顺序1、委托书复印件;2、承诺书原件;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4、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文件复印件或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意见认定复印件;6、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意见书和报告的备案证明复印件;7、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区土地利用现状类型、权属证明复印件;8、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区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证明复印件;9、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野外调查记录卡片;10、野外调查照片集(矿山全景、地质灾害点、废弃物排放情况、采区、重要建设设施等);1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三)《方案》涉及的计量单位应统一使用汉字;土地面积-9-的计量单位统一使用公顷(平方千米)、亩(平方米)。(四)矿山建设、生产、生活等设施不在《方案》规划图中,应补充镶图,比例尺应不小于1:5万。五、《方案》提交要求1、数量要求:生产规模为大型的矿山提交1式6份,生产规模为中型的矿山提交1式5份,生产规模为小型的矿山提交1式4份。2、修改要求:《方案》经评审后,编制单位应按评审会上确定的修改要求按时提交修改后的《方案》复核稿;小型应在5个工作日、中型应在7个工作日、大型应在9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修改,提交复核稿1套并附详细修改说明(见附件4)交厅地质环境处委托主审专家进行复核;经主审专家复核无误后向厅地质环境处提交1套正规出版的《方案》(含电子版光盘),并领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意见认定书。-10-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提纲前言一、任务的由来二、《方案》编制的依据三、目的与任务(应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两方面内容)。四、工作概况(工作经过、工作方法、完成工作量及质量评述)。五、《方案》的适用年限。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一、矿山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概况矿山所处行政区位置(插图:交通位置图)、矿区范围、地理坐标、交通条件、矿区及周围社会经济概况(矿区人口数量,矿区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点分布、人口数量、民族构成、产业经济状况等)。矿山及其可能影响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分布和野生动物活动概况。矿山及其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旅游景点等基本概况。二、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矿山开采历史包括以往矿山开采的标高、矿体(矿层层位)、-11-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时间等;矿山开采现状包括矿山剩余资源及储量,矿山现状开采标高、矿体(矿层层位)、开采方式,矿山剩余生产服务年限、年生产能力,相邻矿山分布与开采情况。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批准的(或拟开采的)开采标高、矿体(矿层层
本文标题: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关于下发新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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