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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监督检查制度通用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监督检查制度通用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第一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xx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xx〕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xx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财监督〔20xx〕10号)等精神,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xx年9月至20xx年10月,对宁波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浙江XX财务管理有限公司20xx年度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等)进行了检查。现就有关检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经检查,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1、收据填写不规范。20xx年1月1日财字第2号,收回节能环保补助资金16万元,收据大写“拾陆万元整”,金额填写不规范。2、党员活动经费支出未附“一事一单”资料。如20xx年6月31日财字第31号:支付党员活动支出元,未附“一事一单”资料。3、记账凭证后无合同。20xx年2月28日财字第8号:付花木租赁费8640元,属于期间花木费,无期间的花木租赁合同,附件为期间的花木合同。期间的花木租赁合同,租赁日期存在涂改现象,涂改未盖公章。4、低值易耗品管理不到位。如20xx年2月28日财字第13号:购入文件柜未附入库验收单备,未见备查簿登记。(二)浙江XX财务管理有限公司1、凭证上无会计主管、审核、出纳等人签字盖章,凭证封面无会计、复核、装订人签字盖章。2、现金管理不规范,现金收付无相关收据。3、部分往来款账面挂账人员与银行回单收付款人不符。4、会计科目应用错误,待摊费用误登记长期待摊费用。5、银行存款存在按收支差额登记入账。6、员工自负公租房房租费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房租费,未做所得税纳税调整。对于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已要求二家单位进行了整改,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并要求被检查单位今后严格执行各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同时,财政部门将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助,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为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参考资料,少熬夜!保密监督检查制度【第二篇】保密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师所属各单位二、监督检查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对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状况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师保密局对师属各单位以实地查看、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保密管理自查自评工作考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书面通知各单位自查,师保密局按照检查要求、考评标准进行检查、考评、意见反馈。六、监督检查处理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监督检查制度【第三篇】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着力解决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确保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有人管、有人制止、有人纠正、有人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职责和纪委监督职责的实施办法(试行)》、《南阳市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纪依法,客观公正;(二)纪委主导,部门参与;(三)依靠群众,发扬民主。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监督检查对象是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基层组织指镇机关内设科室、中心,镇直部门和行政村;基层干部指镇机关内设科室、中心,镇直部门负责人,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监委会成员;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群众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群众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等。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监督检查按《南阳市基层党风政风监参考资料,少熬夜!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第二章:监督检查资料第四条:镇机关科室、中心,镇直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职责和监督职责不正之风。(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四)对吃、拿、卡、要,乱作为、不作为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五)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第五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正之风。(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土地和荒地、荒滩等资源;(二)违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或建设;(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基层群众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村级组织选举或者群众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基层工程建设等事项;(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之风。(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七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正之风。(一)在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参考资料,少熬夜!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规使用公车等铺张浪费行为;(六)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第八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正之风。(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篡改选举结果;(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第九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正之风。(一)违反规定处置群众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群众财产为他人带给担保,损害群众利益;(二)违法违规发包群众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群众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三)在政府拨付和理解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四)在群众资金使用、群众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等群众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第十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正之风。(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群众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二)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三)违规无故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群众收入;(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群众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群众款物或者虽经批准借用群众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规用群众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群众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群众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参考资料,少熬夜!负担的费用;第十一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正之风;(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力;(三)阻挠、干扰经济职责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第十二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目无法纪、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正之风。(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带给便利条件;(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镇纪检监察部门协助镇党委政府或者根据职责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四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财政、审计、农业、民政、信访等部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第十五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第十六条镇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纪依法采取集中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指定检查、案件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辖区内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上级监督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监督检查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参加被监督检查对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三)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曝光等;(四)召开座谈会;(五)个别谈话;(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八)明察暗访或者走访调研;(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个性重要问题的了解,能够商请参考资料,少熬夜!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第十八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资料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三)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四)将贯彻执行本办法的状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资料,理解党员和村民的监督;第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办法的状况进行监督。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基础组织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二)被监督检查对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三)被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廉洁履职规定,严重影响工作的问题;(四)关系干部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
本文标题:监督检查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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