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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案例王蓓信用证押汇案例2000年6月,A公司向B银行提交了由B银行所在地C银行通知的信用证和一套信用证项下单据,该信用证金额为604500.00美元。经审核后,B银行发现此证系由电传开立,按惯例电传开证应加具密押,密押经通知行核查相符,即可证明电开信用证的真实性。此证没有注明密押,但加盖了C银行的通知章。根据UCP500的规定,C银行已将该证通知A公司,即认同了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在该证真实的前提下,B银行又对该证项下单据进行了合理、审慎的审核。经审核,B银行发现此套单据存在不符点。首先,信用证单据条款要求FULLSETOFCLEANONBOARDBILLOFLADING(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而A公司提供的是NEGOTIABLEFIATA(国际运输行协会联合会)BILLOFLADING简称FBL(运输行出具运输单据)。其次,信用证要求提单以开证行指示为抬头,而A公司在FBL后做了空白背书。B银行按惯例向A公司提示不符点,并向A公司提出二种处理方案:一是由A公司提交以开证行指示为抬头的B/L,撤换原来的FBL;二是由B银行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待对方同意后再行寄单。信用证押汇案例A公司表示货物已装船,无法再由船公司出具B/L,接受第二种方案。于是B银行立即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并要求开证行尽快给予答复。在这之后的三天内,B银行一直没有收到开证行的回复。三天后,A公司向B银行提示由C银行通知的该证的修改书,该修改书写明删除由申请人出具检验证这一不利于A公司的软条款,同时将单据条款修改为B/L或FBL。A公司表示,此项修改已删除该信用证的软条款,并且B/L或FBL二者具备其一即可,这表明申请人和开证行接受电提的不符点,已经达到了B银行的要求,所以A公司要求办理出口押汇,且押汇金额仅为10万美元,远低于信用证金额。B银行并没有听信A公司的一面之辞,坚持等待开证行的电提后的电传通知,在此期间,将单据留存,既不寄单,也未与A公司办理出口押汇。五天后,开证行开立电传通知,声明申请人拒绝接受上述不符点,此时A公司已不见踪迹。信用证押汇案例至此,这起诈骗案已真相大白。事后据B银行调查,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并未如A公司所述已装船,而是留在A公司所在国境内,并没有出口。从以上这个案例不难看出,这是一起以诈骗议付行押汇款为目的、境内外不法分子精心策划的骗汇案件。1、请讨论并分析B银行为什么没有听信A公司而办理押汇?2、分析B行在此案件中的处理经验以及押汇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整个业务流程图买方卖方开证行付款行通知行C议付行B案情分析本案中,A公司和申请人为B银行设下了多重圈套。首先,A公司以大额信用证为诱饵,伴以并不是物权凭证的FBL,妄图诱导B银行使其想当然地认为FBL就是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从而为A公司办理押汇,再将单据寄出,必将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从而达到诈骗B银行押汇款的目的。其次,在B银行审出不符点并电提后,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不做出付款承诺,即并不以电传方式通知B银行接受不符点,而是以修改方式接受FBL,如果B银行不以国际惯例为依据,就会想当然地认为此修改表示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就会为A公司办理出口押汇,而开证行迟迟不给B银行回复,就是在等待办完押汇并将单据寄来时,再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提出拒付。B银行拒绝办理押汇原因1234开证行、开证人信誉等级不明确押汇条件不符,风险规避A公司提交的单据单证不一致A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疑点全套单据存疑点B银行持怀疑态度:(1)信用证的真实性该信用证是由电传开立,按惯例电传开证应加具密押,而该信用证没有密押。(2)通知行C是否严格审核信用证首先由通知行审核其真实性,C银行在电传无密押的情况下加盖了通知章,认同了该证的真实性,有可能存在审核遗漏,或者是和A公司的串谋行为。南开大学全套单据不符点B银行审核出单据不符:(1)信用证单据条款要求B/L,而A公司提供的是FBLB/L和FBL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单据。提单B/L是由船长或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证明收到特定货物,允许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并交付于收货人的凭证,提单是物权凭证。FBL只是运输单据,没有物权凭证的作用。(2)A公司在FBL上做空白背书以开证行为抬头的信用证,不需要卖方(A公司)背书,而是银行背书,将提单转让给客户。南开大学押汇业务风险因素B银行信用证押汇风险意识:(1)开证行和开证人信誉首先,B银行对开证行和开证人的资信情况了解不深入。不敢贸然寄单。其次,B银行已经征得A公司同意,即采用第二种方式电提开证行,而在B银行未收到开证行回应期间,A公司又要以修改后的信用证押汇,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信誉的不稳定。押汇业务风险因素(2)A公司押汇条件不符A公司不符合银行押汇以下规定:信用证条款清晰完整且符合国际惯例,经银行认可,无潜在风险因素;作出口押汇的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3)B银行拒绝押汇理由B银行拒绝押汇的理由主要包含: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单证或单单间有实质性不符点。B银行处理经验及押汇中应注意的问题B银行可借鉴地方启示押汇业务注意事项B银行可借鉴之处高度警惕性B银行工作人员具有高度安全意识,对信用证的微小问题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警惕性,避免了欺诈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UCP标准信用证业务中最重要的一条准则“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审证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现行国际惯例执行。规范审证流程没有片面追求扩大业务量而违规操作。坚持合规经营、保持清醒认识,维护银行自身利益。信用证押汇业务出口押汇进口押汇信用证押汇出口押汇是指企业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进口押汇是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进口方请求进口地某个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一般为信用证,然后,开证行将此文件寄送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将货物发送给进口商。商业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保证文件的过程。押汇业务注意事项对企业的准入方面认真把握仔细审核相关要素认真审核单据控制好单据的物权完善相关的押汇手续押汇业务注意事项防止信用证欺诈发生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与之相关的融资方式也不断受到青睐,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用证虽然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保障卖方收汇,买方收货,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而且也给银行带来了遭受违约损失的风险。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以及银行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银行、卖方双方及各个当事人必须提高警惕,提高业务技能,练就高超的本领应对种种风险。在信用证业务的开展中应当严格遵循信用证的交易原则,与此同时进出口当事人应当规范信用证操作,熟知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方式,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信用证欺诈的发生。1、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这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伪造全套单据或部分单据(主要是提单)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单据是真的,货物非信用证要求的货物)伪造全套单据1985年意大利一诈骗集团,连续诈骗中国浙江温州四个钢材进口合同。该集团挂两个牌子,一是钢村贸易公司(中间商),另一个是船务公司(承运人),利用这两个公司的身份伪造提单及其他单据,伪造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骗取买方付款1400万美元。由于提单及其他单据全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难以追回。伪造部分单据(主要是提单)1987年6月10日,越南A公司与巴西B公司签订合同进口一批咖啡豆,越南A公司通过其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一份金额为USD1350000.00的即期议付信用证,7月23日,开证行收到受益人银行提交的单据,经审核为相符交单,按照惯例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付款,越南A公司携提单到约定目的港提货,被告知无该笔货物到港,经查实,发现提单为伪造单据,越南A公司才得知被受益人欺诈。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单据是真的,货物非信用证要求的货物)1977年,希腊货轮“LordBaron”号从新加坡装了500吨糖卖给索马里政府,但卖方伪造了一张载有2000吨糖的提单到银行办理了结汇,然后便逃之夭夭。而索马里政府在付了钱以后,自然安心等待2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现只有500吨糖,于是在盛怒之下降罪于船东,立即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出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仍不予理会。最后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索马里政府才把船、人释放,但船东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而该船的船长在归途中命丧黄泉。2、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的方式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及付款行相信欺诈人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达到诈取货物的目的。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电开信用证无密押或盗用密押或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确认电文没有加密。(2)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而直接到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3)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的格式。(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STANDARDCHARTEREDBANKL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NATIONALWESTMINSTERBANKLTD,LONDON.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假冒或印鉴(签字)诈骗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票45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又如: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来,该中行去电上海渣打银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为,且不负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3、“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所谓“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
本文标题:信用证欺诈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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