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社员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员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纪律,规范员工纪律处分行为,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内蒙古旗县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上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册工作人员(以下通称员工)。第三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员工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第五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查处分离的原则。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员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员工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第八条员工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五)留用察看,12个月或24个月。第九条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条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留用察看期满以后,由作出处分决定机关根据其情况和表现,对其是否恢复为正式员工、重新评定工资或予以开除做出决定。第十一条员工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继续从事农村信用社工作。第十二条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对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十三条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四条员工有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七条员工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员工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八条员工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员工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第十九条员工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管理机关依法认定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二十条违法违纪的员工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职务的,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构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员工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章处分的权限第二十一条给予员工处分,由管理机构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决定(以下简称有权机构)。第二十二条对经社员大会及其理事会选举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管理机构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由上一级管理机构向该机构社员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该机构理事会提出免职建议。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罢免或者免职前,可由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同时向该受处分员工的监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员工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有权机构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要同时向该暂停其履行职务员工的监管部门报告。被调查的员工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第四章处分的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权机构对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的员工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经有权机构负责人同意,由有权机构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员工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稽核、监察部门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材料。(二)有权机构有关部门经调查取证认为该员工涉嫌违法违纪,报有权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转纪检、监察部门。(三)有权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员工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员工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四)对员工给予处分的决定,由监察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有权机构经营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但在形成正式决定之前,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由有权机构相关部门发文执行。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委提出初步意见,报经有权机构党委讨论决定。(五)有权机构必须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员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六)有权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员工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第二十五条对违法违纪员工的调查、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自治区联社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对员工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二十七条参与员工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员工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员工是近亲属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的员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十八条有权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有权机构的上一级管理机构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有权机构负责人决定。有权机构或者其上一级管理机构,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第二十九条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有权机构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一条处分决定、处分解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二条员工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第五章处分的解除第三十三条受处分的员工处分期满解除处分时,由受处分员工向有权机构承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处分期间对受处分事由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效果、处分期间对给予处分的认识程度和工作表现等情况。第三十四条有权机构对受处分的员工处分期满解除处分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接到要求解除处分员工的书面申请后,经有权机构负责人同意,由有权机构监察部门对需要调查的事项和人员进行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提出是否解除纪律处分的意见。(二)根据监察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经有权机构经营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但在形成正式决定之前,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由有权机构相关部门发文执行。需要解除党纪处分的,由纪委提出初步意见,报经有权机构党委讨论决定。(三)有权机构必须将解除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员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四)有权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将解除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员工本人档案。有权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解除处分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解除处分决定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第三十五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本级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本级管理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受到处分的员工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后十日内,向上级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或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管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管理机构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三十八条员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员工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员工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员工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员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决定机构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四十条根据本规定,内蒙古旗县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制定、解释,社员大会批准、修改。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信用社员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0599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