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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2205006034201-JR-]中融-沈阳和泓国际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1委托人:适用于机构委托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有效期:经营范围: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地):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适用于自然人委托人姓名:性别:国籍:职业: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联系方式:2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元)。该信托资金应支付至以下账户(信托募集账户):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银行账号:75960188000076281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为:开户银行:账户名:银行账号/卡号:受托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9层联系方式:010-58845000传真:010-58845111网址:鉴于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受托人推出了中融-沈阳和泓国际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加入该计划获取相应收益,委托人、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3第一条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本信托:指“中融-沈阳和泓国际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2信托合同/本合同:指《中融-沈阳和泓国际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融-沈阳和泓国际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4《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沈阳和泓国际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5信托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融-沈阳和泓国际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沈阳和泓国际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1.6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泓置地集团”)、沈阳瑞博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瑞博”)和沈阳和泓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和泓嘉瑞”)等各方就以信托资金对沈阳和泓嘉瑞进行股权投资并向其发放贷款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定义见后)、《股权收购协议》(定义见后)、《贷款协议》(定义见后)、《股权质押协议》(定义见后)、《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定义见后)等。1.7《股权转让协议》:指中融信托与和泓置地集团签署的编号为[2012205006034203]的《股权转让协议》。1.8《股权收购协议》:指中融信托与和泓置地集团及沈阳和泓嘉瑞签署的编号为[2012205006034206]的《股权收购协议》。1.9《贷款协议》:指中融信托与沈阳和泓嘉瑞签署的编号为[2012205006034204]的《贷款协议》。1.10《股权质押协议》:指中融信托与和泓置地集团签署的编号为[2012205006034205]的《股权质押协议》。1.11《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指中融信托与和泓置地集团签署的编号为[2012205006034207]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1.12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41.13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14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的受益人在本信托成立时即为委托人。1.15和泓置地集团:指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1.16沈阳和泓嘉瑞:指沈阳和泓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7沈阳瑞博:指沈阳瑞博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18和泓国际项目:指沈阳和泓嘉瑞在编号为CB2009-007、CB2009-008和CB2009-009的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和泓国际项目”。1.19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1.20《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中融-沈阳和泓国际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21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如下专用银行账户:开户行:【光大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75960188000076281】委托人应当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并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上信托募集账户。1.22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如下:开户行:【】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1.23信托资金: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的资金。1.24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5对其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1.25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1.26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或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认购时以人民币1元为1个信托单位,1个信托单位对应1个受益权份额。1.27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1.28元:指人民币元,本合同中出现的金额未标明计量单位的,均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1.29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30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1.31信托季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三个信托月度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季度。1.32信托月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每月本信托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一个完整信托月度。1.33信托年度对日: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后每满一年的相应日期,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某年3月1日,则信托年度对日为次年3月1日,以后各信托年度对日依此类推。第二条信托申明2.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2.2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加入“中融-沈阳和泓国际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以本合同规定方式向委托人明确告知信托计划的成立情况。6第三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所募集资金中的12000万元用于向和泓置地集团收购其持有的沈阳和泓嘉瑞48%股权,20000万元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向沈阳和泓嘉瑞发放信托贷款(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下同),股权投资完成后受托人持有沈阳和泓嘉瑞48%的股权。信托期间,受托人以受益人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第四条信托财产4.1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4.2委托人保证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五条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5.1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享有信托计划受益权。5.2本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成立时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第六条信托计划的规模、期限6.1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为32000万元(分为32000万份信托单位),具体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募集情况对信托资金募集下限做出调整,并在中融信托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6.2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信托计划成立满18个月时可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不足以满足全体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且尚有未变现信托财产的,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期限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76.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运行情况自主决定设置开放期继续募集信托资金,并自行设置募集条件及方式,受托人将另行以在受托人网站(网址:)公告通知的方式向受益人进行披露。第七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7.1管理方式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完成。7.2运用方式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向沈阳和泓嘉瑞进行股权投资和发放信托贷款,其中,股权投资完成后受托人持有该公司48%的股权。上述股权投资及信托贷款完成后,由沈阳和泓嘉瑞专门从事于和泓国际项目七号、八号、九号三个地块的开发。中融信托成为沈阳和泓嘉瑞的股东后,授权和泓置地集团对沈阳和泓嘉瑞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授权管理期间为此次股权收购完成日至信托期限届满日的期间内,不包括信托延长期,如发生协议约定情形,受托人有权随时终止授权管理),但是对于沈阳和泓嘉瑞的重大事项中融信托享有一票否决权,具体内容于沈阳和泓嘉瑞的公司章程或其他交易文件中予以约定。同时,中融信托与和泓置地集团共同控制沈阳和泓嘉瑞的印章和证照,全程监管沈阳和泓嘉瑞包括基本账户、一般账户及销售回款账户在内的全部银行账户。7.3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资金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7.4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消。7.5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6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7.6.1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8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7.6.2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7.6.3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该账户予以监督。7.7分账核算中融信托为本信托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算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与中融信托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7.8在信托财产具体运用过程中,如发生交易对手、运用方式、期限及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同时进行信息披露。第八条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8.1信托计划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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