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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范例精选5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范例精选5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二实验小学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二实验小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实验小学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第三条二实验小学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2/19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第四条经费来源:二实验小学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二实验小学党员年度工资总额的1%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第五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第七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参照《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层党组织使用基层党建经费开展的党建活动,适3/19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福建师范大学党委管理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单位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各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第五条各党支部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各单位党委(党总支)集体开展的党建活动须经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通过。第六条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汇总并批准所属党支部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当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第七条各党支部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4/19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事先报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批准。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第九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我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住宿按性别划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参照我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三)讲课费,参照我校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四)租车费,大巴车(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车(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5/19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有关租车经费额度应当严格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执行。(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第四章活动组织第十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第十一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第十二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组织。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活动不超过3天;应当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6/19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六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第十七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第十八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基层党建经费中列支,基层党建经费除校级划拨部分,本级的配套部分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前将上一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第二十一条校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应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7/19(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党委(党总支),并报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校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校财务处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8/19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9/19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10/19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第四章活动组织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11/19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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