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关于规范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遂安财社〔2007〕18号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遂宁市安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区属各职业培训机构: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平合理,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规范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遂市财社〔2007〕6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规范我区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资金投入。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2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就业再就业资金应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援助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支出和《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求职登记证明》、《企业认定证明》等证照工本费支出,以及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所需资金和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三、合理分配资金对各地所需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央、省、市财政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支出。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将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上年度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等因素挂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资金按季拨付、年度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四、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资金(一)职业介绍补贴。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机构”),可按其为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3业证》)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各类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为200元/人,其他人员为100元/人。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求职登记证明》)证件的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以及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机构银行帐户等凭证材料。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机构帐户。(二)职业培训补贴。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求职登记证明》)人员,参加技能培训达到相应课时、出勤率80%、考核合格率90%、一年内就业再就业率60%以上的,可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困难对象(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困难并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按补贴标准(附件1、2)全额补贴,其他人员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未制4定补贴标准的工种,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工种补贴标准(附件3),补贴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本辖区范围内有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一次性招收录用(或即将招收录用)20个以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求职登记证明》)人员,并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经区以上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查同意自行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并按培训合格人数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2、创业培训补贴。我区创业培训只能由具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它不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创业培训。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求职登记证明》)人员中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达到100课时、出勤率80%以上,培训结束后,后续跟踪服务达到两个月以上的,可由培训机构申请,先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700元/人补贴,再按1年内自主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人数给予500元/人补贴。参加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一年内自主创业,并带动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财政部门可按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给予适当奖励。3、预备制培训补贴。持有学校出具未能升学证明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求职登记证明》)的城乡退役士兵,参加培训验收合格后,可按初中毕业生1200元/人(700课时以上)、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士兵800元/5人(350课时以上)标准给予补贴。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可按经培训后合格人数以及前述有关规定及补贴标准,向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报告应附:参加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求职登记证明》)的证件复印件,免费职业培训证明,职业培训合格的相关证明,职业培训机构银行帐户等凭证材料,经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拔付到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三)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1、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企业(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单位)给所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给予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省平工资80%的,按80%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市平工资的,按市平工资计算。上述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6仍由个人或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此规定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被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工作超过3年的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但不得超过国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企业(单位)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按规定向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申报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等凭证材料,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银行帐户。7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且足额缴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费额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且足额缴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每年350元;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年15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人员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对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得到安置,但因无企业或单位为依托,难以通过企业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对象,按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8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五)岗位补贴。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区劳动保障局进行了鉴证的用人单位,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区财政可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岗位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就业困难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证明、用人单位银行帐户等材料,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拨到用人单位。(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术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七)社会保险援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在20069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再就业确有困难、已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大龄特困人员,我区将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给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市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给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援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资金划拨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八)特定政策补助。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遗留问题,区财政将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无力解除劳动关系而滞留中心和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三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九)劳动力市场建设。每年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行。(十)农民工就业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对农村劳力技能就业10培训补贴。具体培训种类和补贴标准按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有关文件执行。五、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将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明确和公
本文标题:关于规范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0732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