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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4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4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1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建后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主要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预防,健全管护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全域化、常态化、长效化。(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后管护机制,压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实现“五有四确保”目标,即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20xx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管护范围,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定期维护,确保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不降低,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二、主要任务2/19(一)明确管护范围。20xx年以来已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均应纳入管护范围。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重点加强项目区田间道路、灌排系统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二)严格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标志牌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用途管控,严禁项目区内种植乔木、灌木果树、茶树等树木。(三)落实管护主体。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在1个月内落实建后管护实施主体,并办理工程管护手续。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社区)要在现有的工作人员中合理调配1-2人兼职负责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2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三、保障措施(一)强化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村(社区)要负责安排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高标准农田相关工程设施修缮或改造等维护费用可优先从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3/19(二)强化监督考核。镇农林水务局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管护的单位和村(社区)履行管护责任。将建后管护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进一步提高评价指标权重。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确保项目长期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毁,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使用;岁修4/19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保养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第二章管护范围及标准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范围及标准如下:(一)“十二五”以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按照《关于印发xx省已建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普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0〕56号)要求,由县级政府排查整改,对损毁的农田设施,制定维修计划,筹措专项资金进行维修,恢复设施功能后纳入管护范围;2019年及以后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验收合格后全部纳入管护范围。(二)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包指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农田输配电、节水设施、农田防护林树木、生产桥、拦水坝、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三)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肩与路面完好相平,无杂草、杂物,保证道路系统完好,通行顺畅。农田林网和道路两侧树木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均达到85%以上,确保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充分发挥作用。(四)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管护标准。机井、井泵、井台、井堡、出水口、地埋管道、生产桥、涵、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高压部分,含配变设施、计量表计等,交接后由电力部门维护),正常使用;对排水沟渠(管)道及时除草、疏浚。5/19(五)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管护。第三章管护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县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建立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将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査考核工作。第六条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第七条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必须接受、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査、维修和养护义务。第八条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协会负具体管护责任,为管护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的管护工作,并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第九条各管护实施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6/19田工程设施的行为。第四章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第十条高标准农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与乡(镇)政府及时办理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并对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第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工程特点,探索建立以政府投资模式为主体,农民用水协会模式、新型经营主体模式、重点设施购买保险模式等为补充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体系。第十二条各类管护模式都要安排专职管护员。(一)专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要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二)专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三)专职管护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对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但要尽量维持管护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员。第十三条专职管护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及时7/19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或村级用水协会等管护主体。第十四条专职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第十五条专职管护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政府应联合县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到现场查看,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第十六条乡(镇)政府和专职管护员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乡(镇)政府每季度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一次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第五章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灌溉用水收费等。县财政对“十二五”以来建设的设施完好或经维修后能正常使用的高标准农田,以及2019年起新建高标准农田,按照1元/亩的标准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8/19管护经费和设施的维修等。经费不足部分,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优先用于工程设施管护等,或通过村级组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等筹措管护经费。第十八条工程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等。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九条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条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第二十一条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三条县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书,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书,明9/19确管护面积、地块、设施、措施、权利与义务等。县政府将高标准农田建后工程管护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并定期组织进行督导。第二十四条将高标准农田建后工程管护纳入乡(镇)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工程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实施意见》(政办〔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2011年以来全县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指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农田输配电、节水设施、生产桥、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按照“谁受益、谁管10/19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健全组织领导、配强管护人员、保障运维经费、强化技术支撑,确保管护工作精细化、智能化、常态化、标准化、便民化、规范化,打造县乡村三级联动、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多方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管护格局。第二章管护组织和职责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建立村管护、乡维修、县监管的管护体系。县政府对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负总责,成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第五条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下同)作为本乡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成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站,每个管护站明确2-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定期养护、应急抢修和日常检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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