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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理工财〔2009〕384号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09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九年七月八日主题词:“211工程”管理实施细则通知南京理工大学2009年7月8日印发.2.附件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11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其他学科建设项目参照执行。第第第第三三三三条条条条“211工程”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211工程”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第第第第四四四四条条条条“211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具体实施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第第第第五五五五条条条条“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集中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211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作单独标识,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围。第二章预算管理第第第第七七七七条条条条“211工程”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按.3.年度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第第第第八八八八条条条条发展规划处负责协调研究生院、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按照“211工程”中央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学校的年度实施计划,编制“211工程”年度预算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报学校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第第第九九九九条条条条“211工程”年度预算经批准后,财务处负责下达预算经费至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根据下达的预算经费编制具体实施项目执行计划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执行计划下拨具体实施项目的预算指标。第第第第十十十十条条条条预算调整管理1.“211工程”年度预算一经学校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发展规划处审批,超出年度预算总额的,须报学校审定。2.涉及拟购设备价格上涨确需调整预算的,涨幅在以下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按正常工作程序采购,不作为预算调整进行审批,但须报发展规划处备案:(1)设备预算价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实际涨幅低于5%;(2)设备预算价格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实际涨幅低于3%;(3)设备预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实际涨价1万元之内(含1万元);.4.超出以上涨幅的设备,必须说明具体原因,报发展规划处组织论证。第第第第十一十一十一十一条条条条“211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对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执行。但项目已完成或项目建设期期满后,应按期办理财务决算。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二二二二条条条条财务处负责根据“211工程”项目立项框架,对每一个具体的实施项目,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进行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三三三三条条条条“211工程”专项资金使用范围1.重点学科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学科条件建设,包括设备费(含外购、自制及安装调试费)、修缮费、管理费和预备费;2.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按照教育部《关于“211工程”三期建设中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和《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三期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计划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校园网络建设、信息资源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图书馆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包括设备费(含软件费、数据库使用费)、修缮费、管理费和预备费。4.“211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211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5.第十第十第十第十四四四四条条条条“211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审批权限1.设备费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还须经财务处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的经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其他支出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审批,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还须经财务处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经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五五五五条条条条“211工程”管理费和预备费的管理1.管理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例如调研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印刷费、咨询费、评审费和项目检查、审计、验收招待费等;预备费是指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支出而预留的经费。2.管理费和预备费由发展规划处和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负责相关支出审批。3.在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计入设备的总价值,不得在管理费中列支。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211工程”自制设备的管理自制过程中购置的元器件不能直接报销,须办理预付款手续,待制作完成进行项目决算、验收后,才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提供项目决算书(附元器件采购票据等)、使用单位鉴定.6.意见、《固定资产验收单》等。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七七七七条条条条“211工程”图书资料的管理使用“211工程”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应到图书馆办理验收手续,纳入学校图书馆统一收藏和管理。第四章变更管理第十第十第十第十八八八八条条条条“211工程”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使用。确需变更的,须经发展规划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执行。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九九九九条条条条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拟购设备价格下降的,在不影响研究和教学效果的前提下,应按照当前价格购置,也可以选择购置原价格范围内性能更为先进的同类设备,但须报发展规划处备案。第第第第二二二二十条十条十条十条项目建设的设备台套数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新增设备以实现预期目标的,须重新详细论证,经所在单位审核,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报发展规划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第第第第二二二二十十十十一一一一条条条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确实不宜购置的设备,应及时与发展规划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商调整。第五章项目决算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二二二二条条条条“211工程”项目决算列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除编制综合决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外,还需编制“211工程”专项决算报送“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211工程”专项.7.决算由财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编报。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三三三三条条条条“211工程”各具体实施项目组应积极配合项目决算工作,年末应向发展规划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和建议等。第六章监督检查第第第第二十四二十四二十四二十四条条条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对所管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接受学校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五五五五条条条条发展规划处负责对“211工程”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六六六六条条条条财务处负责“211工程”项目经费的日常核算,协助发展规划处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财务监督。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七七七七条条条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定期对“211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和核对,确保实物与资产账、财务账一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图书馆负责定期对“211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图书资料和数据库进行监督、检查和核对,确保实物与资产账、财务账一致。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九九九九条条条条纪监与审计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211工程”经费使用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8.意见以及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七章附则第第第第三三三三十条十条十条十条“211工程”项目采购业务,按照《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执行。第第第第三十一三十一三十一三十一条条条条“211工程”项目财务报销要求,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按照《南京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7月10日起施行,原《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理工〔2004〕40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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