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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集体)资产招租拍卖规则NO.100122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永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将《国有(集体)资产招租清单》(以下简称《招租清单》)中的国有(集体)资产以拍卖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租,为确保拍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拍卖规则》。第二条本次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它的一切活动都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条本次拍卖会由市国资办、永资交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拍卖领导小组。第二章拍卖标的概况第四条本次国有(集体)资产招租标的详见《招租清单》。第五条本次拍卖会向竞买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有:1、《国有(集体)资产公开招租公告》一份;2、本《拍卖规则》一份;3、《招租清单》一份;4、《下园朱192号平面示意图》一份;5、《芝英镇溪岸工作片办公楼底层店面(房屋)招租平面示意图》一份;6、《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小学房屋招租平面示意图》一份;7、永康市站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书》(样本)一份。第三章拍卖方式第六条本次拍卖会采用增价拍卖的方式。第四章竞买人资格确定第七条竞买人应按《国有(集体)资产公开招租公告》(以下简称《招租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凭相关有效证件办理报名登记手续,领取拍卖资料及竞买证。第八条参加本次拍卖,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时,必须:1、按《招租公告》中不同的标的交纳竞买保证金。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交清成交款的同时可充抵成交款或转为履约保证金;未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次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2、提供竞买人的资料(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单位所在地址和联系人、电话号码等情况;个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住址、电话号码等)。2第五章拍卖第九条竞买人务必按《招租公告》中指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拍卖会,超过时间仍未进入会场或中途离开会场的视作自动放弃竞买资格。第十条竞买人带报名时领取的相关资料,凭竞买证进入拍卖会场。第十一条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同意遵守本《拍卖规则》,遵守拍卖会场的秩序,不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的拍卖工作及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不操纵、垄断、串通竞拍价格。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拍卖人声明:对标的名称、面积(规格)、数量等方面提供的说明,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咨询,一旦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接受标的之一切现状(包括缺陷、瑕疵)并愿对自己竞买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第十三条拍卖领导小组有权依法对拍卖标的部分撤标,并由拍卖师在拍卖开始前告知竞买人。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撤标的任何责任及相关费用。第十四条拍卖领导小组有权确定拍卖顺序,由拍卖师在拍卖开始前宣布,竞买人按拍卖顺序(详见《招租清单》),当场举牌应价。拍卖师有权视场上情况调整加价幅度,竞买人也可自行叫价,但其叫价必须超过拍卖师的加价幅度,在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无人再应价时,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由拍卖师当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第十五条享有优先权的竞买人在办理报名手续时,应向拍卖人提供原租赁合同或资产所有单位证明并经拍卖人确认,否则不视为有优先权的竞买人。有优先权的竞买人参加拍卖的,在达到最高应价时,拍卖师在落槌前可向该竞买人询价,有优先权的竞买人也可自行举牌表示接受该应价,在相同的最高应价下,该竞买人有权优先成交,其他竞买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第十六条在竞买过程中,竞买人一定要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买,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买受人须当场签订《一通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协议》(按样本),《招租清单》中第27号标的的买受人还须与资产所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按样本),不签订的视作自动放弃处理,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第六章成交款、佣金(手续费)的计算方式和交纳期限第十八条成交款计算公式:年成交单价×租期=成交款第十九条拍卖佣金(手续费)的计算方式:成交款50万元以下(含50万),按4%计算交纳;成交款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不含50万),按2.5%计算交纳。第二十条买受人(除《招租清单》中序号第29-31号标的第2、3年的成交款按本《拍3卖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分期交纳外)必须在2010年1月26日下午4时前一次性交清成交款、拍卖佣金(手续费),同时与资产所有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永康市支行帐号:1208030009048052418名称: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公司地址:永富南路17号七楼(市财税大楼隔壁)。第二十一条买受人未按上述条款按时交清成交款、拍卖佣金(手续费)的,逾期五天(含第五天)每日按应缴纳成交款的千分之二缴纳滞纳金,逾期五天后(不含第五天)仍未全部交清成交款的作自动放弃论处,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如该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应当支付的佣金(手续费)和其它费用,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同时拍卖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招租清单》中第29-31号标的买受人第2、3年的成交款分别在2011、2012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交清。未按时交清的,每逾期一天,按应缴纳款项的千分之二交纳滞纳金;逾期一个月的,资产所有单位有权终止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收回标的物。佣金(手续费)按本《拍卖规则》第二十条一次性交清。第七章标的交付第二十三条买受人在交清成交款及拍卖佣金(手续费)后,凭《一通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收款票据、按《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时间由资产所有单位对标的进行交付。如未能按约交付的,则每逾期一天,按买受人已交成交款的千分之二由资产所有单位偿付给买受人违约金;买受人未按时接收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人和资产所有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四条水、电费以标的交付之日为界,交付前的水电费由资产所有单位负责处理或承担,交付后的水电费由买受人承担。第八章其它约定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其所产生的房租税、土地使用税由资产所有单位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缴纳。第二十六条买受人在交清成交款和佣金的同时,须向资产所有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详见《招租清单》)。租赁期间如买受人无违约行为,并在租赁期满后交清应交费用、如期交还标的物,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在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资产所有单位退还(不计息)。第二十七条水电费的交纳1、《招租清单》中第1、2号标的买受人的电费每月向资产所有单位交纳一次;第8-17、30-31号标的买受人的水电费每半年向资产所有单位交纳一次;第18-20号标的买受人的水电费每学期向资产所有单位交纳一次;第26号标的买受人的水电费每季向资产所有单位交4纳一次;第4、28、29号标的买受人的水电费每月向资产所有单位交纳一次;水电费以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按实计算,并按比例承担损耗分摊。2、《招租清单》中第1、2号标的买受人的供水由买受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自理。第27、32-38号标的买受人的用水用电自行立户,立户费用自理。3、《招租清单》中第3号标的买受人的水费按3.2元/吨,电费按1.3元/度(含水电损耗)每月向资产所有单位交纳一次;第21-24号标的买受人的水费按2.75元/吨,电费按1.11元/度(含水电损耗)每半年向资产所有单位交纳一次,如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上调则相应上调。4、《招租清单》中第5-7号标的买受人的水电费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及损耗分摊的费用每月向远通公司交纳一次。5、《招租清单》中第25号标的买受人的水电费每季向资产所有单位交纳一次,其中水费按每月100元;电费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按实计算,并按比例承担损耗分摊。第二十八条《招租清单》中第20号标的买受人负责学校门卫工作和公共场地卫生工作;负责厕所水源管理,堵水疏通,更换灯泡和水龙头;管理发电机,负责停电时发电;教师开会,不能提早离校。学校不安排食宿。同时不再享受资产单位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不履行上述职责,资产所有单位将有权解除《租赁协议》。第二十九条《招租清单》中第15-17号标的,原承租者自行搭建的阁楼、28号标的简易房及地面硬化等建筑物由买受人自行与原承租者协商处理,拍卖人和资产所有单位不负任何责任。第三十条《招租清单》中第28号标的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第三十一条《招租清单》中第18-20号标的的买受人租期不足1.5年,其成交款按1.5年计算交纳,不足时间的成交款资产所有单位不再返还给买受人。第三十二条买受人必须服从城市、卫生、公安、消防、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及资产所有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的责任、义务和费用。第三十三条买受人不得擅自转租、分租或变相转租,不得利用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否则资产所有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协议》,收回标的物。第三十四条买受人在租赁经营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工作并对此负全责。第三十五条买受人应保管好自己的商品或原材料、产成品等财产,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并自行对员工和财产进行保险,如买受人不按时保险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全部责任自负。第三十六条买受人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必需的行政许可证件,相关费用自理。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和有损身心健康的商品,并依法缴纳税金,否则一切责任自负。5第三十七条买受人在租赁经营期间负责对标的物及水、电等设施的日常维修,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标的物或设施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物的结构及用途;不得擅自装饰和故意损坏标的物;不得在标的物前后乱搭乱建,如需进行新建、改造、装饰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经资产所有单位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所有相关费用(含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否则资产所有单位有权收回标的物。租赁期满应保持完好状态,所有新建、改造、装饰、维修(包括上一轮租赁者在租赁期间新建、改造、装饰、维修)的材料均不得拆除也不折价,并无偿归资产所有单位所有。第三十八条买受人在租赁经营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城市(规划)改造及拆迁或因资产整合整体出让等因素造成停业时,《租赁协议》自动解除,资产所有单位不承担违约和损失补偿的责任。停业期间,按成交款年平均天数计算,由资产所有单位找还给买受人。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在租赁经营期间,必须遵守《招租公告》中经营范围的约定,否则资产所有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协议,并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必须处理好标的周边的邻里关系,如遇矛盾或纠纷,资产所有单位不负任何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次拍卖标的均无保留价。第四十一条本《拍卖规则》未尽事宜拍卖领导小组有决定权。第四十二条本《拍卖规则》由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举报电话工商局:12315永资交办:87219662监察局:87101520国资办:87178627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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