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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停车管理整治方案济宁市城区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6号第一条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和院内停车场。第三条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区规划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办公开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六条市规划局应会同公安、建设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繁华商业街(区)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停车场建设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规划建设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停车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第八条根据车辆停放需要,须在支路、繁华商业街道、小区街道等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由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统一确定,并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监督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封闭住宅小区院内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按照停车场建设规划建设的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关闭停车场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第十条拟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公安、规划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管理,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经营;(二)使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保管凭证;(三)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其统一监制的标价牌;(四)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五)使用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领取的地税部门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六)公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投诉电话号码,公开管理制度;(七)配备与其车辆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照明、通讯、消防和安全设施;(八)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整洁;(九)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防止车辆丢失;(十)发生火警、抢窃、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适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专用停车场拟向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的,其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在停车场停放车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停车场交通标志线有序停放车辆;(二)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三)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费;(四)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施。第十四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需要临时停车的,应在统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和路边空地。第十五条道路两边的单位确需占用公共场所临时停放职工、学生的车辆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保管费。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抬高收费标准的,车辆停放者有权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投诉或者举报。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建设的停车场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行,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条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150125实施日期:20150201颁布单位:济宁市人民政府
本文标题:城区停车管理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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