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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文化資產保存的世界潮流—從有形到無形InternationalTrendsonSafeguardingofCulturalHeritage—FromTangibletoIntangible洪孟啓壹、前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自1972年制定《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ConcerningtheProtectionoftheWorldCulturalandNaturalHeritage),○1至今已完成全球八百一十二項「世界遺產」(WorldHeritage)認定與保護名錄(2005年11月),持續推動全人類共享的有形遺產(TangibleHeritage)的保存。「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2001年加入法國發起推動的「古蹟日」(HeritageDays)國際行動計畫,在2002年推動國人認識「世界遺產」觀念,並擬定了國內十一處世界遺產潛力點,以喚起國人對於在地文化與自然遺產保存的自覺意識。「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近年來積極展開對人類無形文化資產(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保存工作的重視,自2001年開始每隔兩年公告一次「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Masterpiecesofthe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ofHumanity),至今已公告共九十項人類重要的無形文化資產代表名錄,更在2003年通過《無形文化資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fortheSafeguarding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以提高人們對無形文化資產保護的關切,正呼籲各國政府、非政府組織、及社區團體共同參與認定、保護、活化及推廣在地的無形文化資產。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第一、二條,世界遺產可概分為文化遺產(CulturalHeritage)、自然遺產(NaturalHeritage)與複合式(Cultural&NaturalHeritage),而於2003年通過「無形文化資產保護公約」後,則使世界遺產的範疇擴及「無形文化遺產」(IntangibleHeritage)使對於人類共同文化遺產的界定範疇益形周延,同時也更符合立法原始本義整體性、真實性和完整延續潛力的要求。○2雖然我國並非「聯合國」成員,無法積極參與「國際教科文組織」相關計畫,但誠如國內推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計畫一樣,重點在於我們必須踏出自省自覺的第一步。行政院在民國九十四年修正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為國內文化資產保存的最高準則,正朝文化資產事權、範疇、活化再利用、獎勵等方向努力。在全球化與文化多樣性議題正熱烈被討論的時代,台灣也有許多珍貴的「無形文化資產」正待我們以更開闊的國際視野和標準去發掘與重視。希望透過這次研討會,在認識世界各地文化寶藏的同時,也讓我們看到自己,珍惜在地所擁有的文化「資」「產」。唯有在「資產」與「產業」觀念並重下發展,才能均衡地保存在地的文化財富。第2頁貳、無形文化資產概念的發展文化遺產的保護在二次大戰後逐漸成為國際性的議題,以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為宗旨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注意到全球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正受到強力的破壞及威脅,須要以國際間共同的力量來保護具有特殊價值的人類文化和自然遺產,建立一個以現代科學方法為基礎的永久保護制度。因此在1972年通過《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ConcerningtheProtectionoftheWorldCulturalandNaturalHeritage),成為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最重要的國際準則,主要以保護建築、古蹟、遺址等物質遺產或有形遺產為主。並在1976年11月成立「世界遺產委員會」,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至今已完成全球八百一十二項「世界遺產」(WorldHeritage)的認定與保護名錄(2005年11月止),持續推動全人類共享的財富--有形資產(TangibleHeritage)的保存工作。「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於無形文化資產的關注最早可以追溯至1971年,到2003年通過《無形文化資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fortheSafeguarding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期間歷經漫長的討論與觀念發展。從1989年建立的第一份國際規範工具《保護傳統文化與民俗建議書》(RecommendationontheSafeguardingofTraditionalCultureandFolklore)到1999年召開的「1989年建議書之全球評估」(AGlobalAssessmentofthe1989Recommendation)國際會議共識,確認了重新檢視或重新建立一套足以因應當代世局發展的國際規範工具,已成為必然的趨勢。○3(一)玻利維亞在1973年提案於《全球智慧財產權公約》增加對於民間藝術及文化資產保護的條款,UNESCO提出一份於1971年起草的「建立保護民間藝術國際規範之可能性」(PossibilityofEstablishinganInternationalInstrumentfortheProtectionofFolklore)的文件,但以智財權方式保護民間藝術被認為不符實際的作法。(二)1982年UNESCO與「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共同完成一份「保護民間藝術表達防範非法使用之國家法律示範法條」(ModelProvisionsforNationalLawsontheProtectionofExpressionofFolkloreagainstIllicitandOtherPrejudicialActions),並試圖在1984年完成一項國際規範工具,但被認為內容尚未成熟。1985年UNESCO獨立召開第二次政府專家會議,正視民間藝術本身的定意思考,放棄早年以智財權為重的思考方向,並決定以「建議案」方式取代「公約」形式,在1989年完成第一份正式文件《保護傳統文化與民俗建議書》(RecommendationontheSafeguardingofTraditionalCultureandFolklore)。(三)1992年UNESCO開始推動「無形文化資產」計畫,將過去二十年間的活動及方法重新加以評估,範圍包括語言、傳統音樂、非物質遺產、及智慧第3頁財產權等。確認這個計畫的主要目的在於「尊重無形文化資產、確認其保存與傳承的必要性、重視從事者及社群的重要角色」,首要工作在於「無形文化資產的活化與傳承」,特別是「瀕臨消失者」,其選擇權應「取決於表演者/創作者/從事者及其社群」。特別要注意:1)無形文化的本質是持續演繹的,不應將其制式化(crystallized);2)不應脫離其原生環境,造成民俗化現象(folklorization);3)應謹慎處理排除不利無形文化資產生存的威脅;4)應容納融合都會生活的文化;5)應使用異於有形文化資產保存的方法。(四)1992年《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中第八條明訂「尊重與保存原住民與在地社群傳統知識與習俗的重要性」,也強調了無形文化資產的重要意義。(五)1993年成立「國際教科文組織/日本無形文化資產保護與推動信託基金」(UNESCO/JapanFund-in-TrustfortheSafeguardingandPromotion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每年的經費挹注是該計劃發展的重要因素。(六)1993年由韓國提議,設立「人類活體寶藏」(或「人類現存藝師」)(LivingHumanTreasures)計畫,鼓勵各會員國以正式認證方式肯定該國具有傑出才華的傳統傳承者(traditionbearers),以增強其自我保存動機,讓他們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得以傳遞下去。(七)1999年UNESCO與美國史密森機構(SmithsonianInstitution)合作,在華盛頓召開「1989年《保護傳統文化與民俗建議書》之全球評估--地方培力與國際合作」會議,綜合八場地區會議的問卷及討論指出,《建議書》的缺失在過於注重資料檔案與文物,忽略了傳統文化的發展過程。無形文化的保存應著重對於草根從事者生產的過程、傳承及保存其文化的肯定與尊重,保護措施亦應以強化社群自我動機為重。會議行動計畫決議由會員國提案UNESCO應建立一保護傳統文化與民間藝術的新規範工具。(八)2001年UNESCO開始每隔兩年公告一次「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ProclamationofMasterpiecesofthe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ofHumanity),展開具體行動。(九)2002年9月,七十四國的文化部長於伊斯坦堡召開的第三回合文化部長會議「文化多樣的反照-無形文化資產」,共同發表「伊斯坦堡宣言」(IstanbulDeclaration),支持UNESCO國際保護公約計畫,成為公約的重要文件。(十)2003年12月UNESCO正式通過「無形文化財保護公約」(ConventionfortheSafeguardingoftheIntangibleofHumanity),期待成為國際文化保護共識與集體行動。第4頁參、無形文化資產公告(登錄)計畫在全球化時代的衝擊下,許多珍貴的人類文化資產也因為文化的均質化(standardization)、武裝衝突、大量的觀光發展、工業化、農村人口外移、移民及環境惡化等因素的威脅,而面臨消失的危機。而國際社會已普遍認為「無形文化」是其文化認同、保存文化多樣性的重要基礎,迫切需要國際間的共同努力來維護這些人類文化的寶庫。1997年由摩洛哥提案,UNESCO第29會期通過「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公告計畫」(ProclamationofMasterpiecesofthe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ofHumanity),每兩年受理會員國的申請,提報該國重要的無形文化資產傑作,委由專業的非政府組織評估及建議後,由「國際教科文組織」國際評審團認定,發佈全球公告為「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這項公告計劃彌補了「世界資產」計畫不足之處,與保護公約平行發展,提供了觀念上與實務上的檢測歷程。期間許多國際會議開始重新檢視「資產」(heritage)的概念,普遍認為長久以來「資產的行動常侷限於有形部份」。1998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文化發展政策跨政府會議」(IntergovernmentalConferenceonCulturalPoliciesforDevelopment)中,重新修正傳統資產的定義:「資產是包含所有自然及文化的元素,有形的及無形的,傳承的或創新的」(allnaturalandculturalelements,tangibleorintangible,whichareinheritedornewlycreated.)「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HeritageCommittee)隨後也大幅修正其《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指南》(theOperationalGuidelinesforImplementationoftheWorldHeritageConvention),將自然與文化遺產中的無形文化面向納入考量。1997年UNESCO與「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在普吉島召開「民間藝術保護世界論壇」(WorldForumontheProtectionofFolklore),結論為「版權制度並不適於民間藝術的保護,必須另外起草一份保護民間藝術的國際規範工具」。一、主要形式UNESCO在2001年5月正式發佈第一次公告,十九項具有歷史、藝術、民族學價值及地區文化代表性的資產被認定為「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M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