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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运管行政处罚决定书3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运管行政处罚决定书3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运管行政处罚决定书1当事人姓名:***性别:男年龄:42岁身份证号:432822***********家住桂阳县*********2017年1月3日,我所执法人员***、***等6人在桂阳县金山加油站路口巡查时,发现***湘L****8江淮牌小型货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该车所有人是***,无车辆营运证。我所于2017年1月3日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7年1月3日***驾驶湘L***8江淮牌小型货车从桂阳县城运送不锈钢门至仁义梧桐,该车从2014年3月购车以来,从事运送不锈钢制品至县内的客服,无车辆营运证。车辆所有人是***。我所认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2/14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件,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佐证:一、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及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合法;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亲自承认了违法事实;三、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身份及本身具有驾驶技能;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营运车辆的权属;五、影像资料:佐证了违法事实。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3/14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我所于2017年1月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郴桂运管处罚告知[2017]0001号),依法向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你当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1、自愿放弃对我所告知享有的申请听证的权利。2、本人是初次违法。3、违法后,能够积极配合运管部门消除影响和违法后果,并且保证以后不再违法经营。4、请求给予从轻处罚。5、请求给予立即处理。上述意见,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符合实际情况,我所已经采信。我所认为,2017年1月3日,***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桂阳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经营所带来的影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4/14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项的从轻或者减轻规定。综合以上情况,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2、并罚款人民币*****元整。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桂阳县支行(银行地址:桂阳县向阳路23-5号),户名:桂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67573655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运管行政处罚决定书2运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篇1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支队两个大队和综合科的业务分工,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特制定本制度。一、各稽查大队在路检路查中,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5/14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当事人,并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各稽查大队在做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要将《交通行政(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送交支队综合科备案。四、安规定当场不应进行处罚,事后无法进行处罚,可以进行当场处罚。五、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收集,并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支队综合科。六、支队综合科各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将核实的后果,以及大队所作出《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11报送支队长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七、经支队领导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行政处罚由综合科执行行政处罚,处罚前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八、综合科在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所应享有的一切合法权利。九、综合科在处罚后应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给做出处罚意见的稽查大队。6/14十、对于暂扣证照的要认清违法事实,当场不能进行处罚的各稽查大队,将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将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所扣的证照,以及处理意见送交综合科。十一、对大队行政处罚所提出的的处理意见,符合法规的,综合科将执行行政处罚,不符合法规的,提出意见后交由支队或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核实后执行处罚,并有综合科及时处理意见反馈给大队。运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篇2当事人姓名:文xx性别:男年龄:44岁身份证号:43282419710920xx家住xxx镇20xx年10月26日,我所执法人员陈全胜、李秀成等6人在临武县水东镇巡查时,发现文xx驾驶擅自改装的湘10F0928北京BJxx0T小型货车从事道路运输服务。我所于20xx年10月26日对文xx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xx年10月26日,文xx驾驶湘10F0928车辆从金江镇拖煤到水东镇,经检查发现该车证上长:6520*宽2520高*2540,实际为长6950*宽2520*高2840,该车擅自改装。我所认为文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7/14经营。”具体有一、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及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合法;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亲自承认了违法事实;三、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身份及本身具有驾驶技能;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证明营运车辆具备营运资格:等证据及相关材料佐证了违法事实。上述证据经过文xx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我所于20xx年10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临交运管处罚告知[20xx]00057号),依法向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你当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1、自愿放弃对我所告知享有的申请听证的权利。2、本人是初次违法。3、违法后,能够积极配合运管部门消除影响和违法后果,并且保证以后不再违法经营。4、请求给予从轻处罚。5、请求给予立即处理。上述意见,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符合实际情况,我所已经采信。我所认为,20xx年10月26日,文xx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武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8/14的车辆,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等的,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文xx主动消除违法经营所带来的影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减轻规定,综合以上情况,责令文xx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临武县信用联社(银行地址:临武县东云路),户名:临武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008211000507782xx。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武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xx县道路运输管理所20xx年10月26日运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篇3当事人基本情况:刘xx,男,汉族,住址是xx省xx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2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312220xx,联系电话:18773619xx。9/14刘xx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20xx年10月10日上午11时30分,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唐伟(执法证号:430720xx、陈xx(执法证号:43072xx8)等人在xx市城区人民路育英小学前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驾驶的湘J298SL小车正在下客,当时车上载有四名乘客,且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明。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查实,你的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到xx,收取包车费叁佰叁拾元人民币归你本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有:现场摄像记录、现场笔录、刘xx询问笔录、湘J298SL小车行驶证和刘xx的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的这一运输行为属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本机关认为,你的这一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
本文标题:运管行政处罚决定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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