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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I章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23I章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的主要内容。(第123章第38条)[1960年1月1日](本为1959年A76号政府公告)第123I章第1条引称第I部导言本规例可引称为《建筑物(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第123I章第2条释义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工商业污水”(tradeeffluent)指完全或部分在任何行业或工业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液体,不论是否有物质粒子悬浮其中;“大沟渠”(nullah)包括任何经导流的水道;“公共污水渠”(publicsewer)指归属政府并由政府保养的污水渠;“公共渠道”(publicchannel)指归属政府并由政府保养的渠道;“反虹吸管”(anti-syphonagepipe)指用作或建造以用作防止便溺污水设备或废水设备的隔气弯管内的水封流失的喉管;“水务监督”(waterauthority)、“水务设施”(waterworks)具有《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第2条给予该两词的涵义;(1966年第62号法律公告)“化学处理厕所设备”(chemicalclosetfitment)指以化学品处理排泄物盛器内载物的厕所设备;“化粪池”(septictank)指盛载自建筑物排出的便溺污水及废水的容缸,而固体有机物的液化过程在该容缸内进行;(1980年第361号法律公告)“地下水”(sub-soilwater)指在地面之下自然出现的水;“地面水”(surfacewater)指流自建筑物任何部分(包括附属任何建筑物的已铺面地方或不论是否已铺面的土地)的雨水;“污水池”(cesspool)指建造以用作盛载和贮存脏水的地下池;“污水盆”(slopsink)指用作或建造以用作盛载固体或液体排泄物的水盆;“污泥”(sludge)指沉淀于化粪池池底并以厌氧分解法还原的一层物质;(1980年第361号法律公告)“沙井”(manhole)指建于排水渠或污水渠上以提供途径进行检查、测试和清除堵塞物的小室;“批准”(approved)指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私家污水渠”(privatesewer)指并非公共污水渠的污水渠;“雨水管”(rainwaterpipe)指用作或建造以用作从屋顶表面、外廊及露台直接排送地面水的喉管;“便溺污水”(soil)指自便溺污水设备排出之物;“便溺污水设备”(soilfitment)指水厕设备、槽式水厕、尿厕、污水盆、坐盆或任何相类的设备;“便溺污水管”(soilpipe)指用作或建造以用作排送便溺污水的喉管;“清理孔”(cleaningeye)指喉管中的开口;“厕所”(latrine)指用作或拟用作装置厕所设备的房间;“厕所设备”(latrinefitment)指装有可移走的排泄物盛器的设备;“电影院”(cinema)指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而其设计是为设置与电影放映相关或为电影放映目的而供使用的设施(包括放映室)及放映器材或其他器材或设备之用,并设有此等设施、器材或设备;(1996年第196号法律公告)“废水”(waste)指自废水设备或相类设备排出的曾经使用的水;“废水设备”(wastefitment)指浴缸、盥洗盆或并非污水盆的水盆;“废水管”(wastepipe)指用作或建造以用作排送废水的喉管;“脏水”(foulwater)指被便溺污水、废水或工商业污水污染的水。第123I章第3条第II部的释义第II部生设备标准在本部各条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工厂”(factory)、“矿场”(mine)、“工业经营”(industrialundertaking)具有《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2条给予该等词语的涵义;“公众舞厅”(publicdancehall)指任何为跳舞用途而开设、经营或用作跳舞用途的地方,而该地方可让公众入场,不论是否须缴付入场费;“可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指建筑物内各层楼面面积的总和,但不包括厨房、楼梯、楼梯间、升降机等候处、用作设置本规例所规定设置的水厕设备、尿厕及盥洗盆的空间,以及任何升降机的机械所占用的任何空间;“住宅建筑物”(residentialbuilding)指住用建筑物,但不包括供任何学校部分或全部学生在上课以外的时间居住或寄宿的任何宿舍、集体寝室或其他房间或处所,不论该宿舍、集体寝室或房间或处所与学校课室是否位于同一幢建筑物内或同一建筑物群内;(1983年第73号第3条)“起居室”(livingroom)指任何拟用作或改装以用作煮食或睡觉地方的房间;“唐楼”(tenementhouse)指任何建筑物,而在其住用部分有任何起居室拟供或改装以供多于一名租客或分租客使用;“实用楼面空间”(usablefloorspace)指建筑物内各层楼面面积的总和,但不包括任何楼梯、楼梯间、升降机等候处、用作设置本规例所规定设置的水厕设备、尿厕及盥洗盆的空间,以及为该建筑物而设的任何升降机、空调系统或相类设施的机械所占用的任何空间;“学校”(school)具有《教育条例》(第279章)第3条给予该词的涵义。(1996年第196号法律公告)第123I章第4条住宅建筑物(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在每幢住宅建筑物内─(a)如没有为男性及女性分开设置水厕,则所设水厕设备的数目,须不少于表I所指明的数目;(b)如为男性及女性分开设置水厕,则为女性而设的水厕设备的数目,须不少于表II所指明的数目,而为男性而设的水厕设备的数目,除(c)段另有规定外,须不少于表III所指明的数目;(c)如为男性及女性分开设置水厕,并装有尿厕供男性使用者,则为男性而设的水厕设备及尿厕的数目,须不少于表IV所指明的数目;(d)所设盥洗盆及浴缸或淋浴花洒的数目,不得少于表V所指明的数目。表I居于或相当可能会居于建筑物内的人数水厕设备的数目1至8人多于8人1套2套,再为20人以上的每15人或不足此数者加1套水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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