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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公司质量管理制度【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公司质量管理制度【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篇】一、小组管理职责(一)认真贯彻与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负责本部门药品入库、储备、保管、调配发放和淘汰更新工作,加强药品质量与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三)组织临床药师每月对处方(用药医嘱)进行点评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点评,开展临床药学工作、进行合理用药分析,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四)负责对科室或部门员工进行药品质量与安全管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五)负责本部门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六)负责对本部门药品质量与安全管理相关记录的'年终归档和保管工作。(七)质量与安全管理组成员负责本部门在库药品的抽查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八)参与医院组织的全院药品质量与安全检查工作,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认真总结并如实汇报。二、小组成员职责(一)组长职责:全面负责药剂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带领小组成员制订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查,及时总结经验,作出整改计划。(二)药品质量监控员职责1、对全院药品质量管理每一个环节进行监控和督导,收集和处理药品质量信息,并建立药品质量信息档案;2、定期对全院药品管理进行督查和指导,对督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落实整改措施,并有记录。(三)临床药学负责人职责1、对全院处方(用药医嘱)质量和调剂进行监测、分析、反馈,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2、深入临-三一刀客§床,积极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对全院药物治疗进行监测、分析、反馈和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各部门负责人职责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指导、安排、参加本部门药品管理和药品调剂工作;2、经常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药物咨询及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参考资料,少熬夜!3、制订本部门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合理安排工作;4、灵活机动安排人员,防止出现病人排长队现象,争创文明窗口;5、做好考勤记录,督促本部门人员执行医院和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6、落实、检查麻醉、精神、毒性等特殊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7、经常检查本部门药品质量,并有记录,防止药品过期、变质。做好药品领用计划,防止药品供应断货或药品积压造成损失;8、按照科室的管理要求,负责落实、检查各项记录的执行情况。质量管理制度【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参考资料,少熬夜!质量监督站。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第七条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并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其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专、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不得委聘从事该工程监理、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作为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组)人员。第十二条中心站负责全省各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的考核、认证工作;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第十三条中心站负责向各市(地)站颁发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第三章机构职责第十四条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省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二)归口管理并指导各市(地)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市(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工作。(三)对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四)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审查、招投标工作;参与水利水电工程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仲裁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争端。参考资料,少熬夜!(六)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七)掌握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管理人员,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水平。第十五条市(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厅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总站、中心站制定的有关质量监督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二)负责管理市(地)范围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及所属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工作。(三)负责本市(地)除流域分站、中心站受监以外及中心站委托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四)参与重要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查、招投标工作;参与市(地)、县级水利水电工程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查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仲裁受监工程的有关质量争端。(六)参与受监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七)掌握市(地)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中心站汇报;组织培训质量管理人员,学习交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越级承包工程任务、能力明显不足、质量管理混乱的单位,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对伪造现场施工记录、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记录、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真相的施工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监理)单位采取措施纠正。(五)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质量监督员证”进行施工现场质量都督,检查施工质量,有权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质量评定记录和施工记录等。(六)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七)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参考资料,少熬夜!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组,或进行巡回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每年的质监活动不少于四次。巡回监督检查次数应视工程建设总进度确定。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或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从工程招标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第十九条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人员。第二十条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1、施工准备阶段(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2)对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2、施工阶段(1)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2)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进行核定,对单元工作的质量评定进行抽查,并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准确、完整情况。(4)监督检查重点施工工序、隐蔽工程,参加阶段(中间)验收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5)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6)对中间产品及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3、工程竣工阶段(1)参与审查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2)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报告。第五章质量检测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试验室的资质、人员素质、装备、试验方法及成果等。(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二十三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费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92)浙价费联51号、(1992)财农134号、浙水政(92)第60号文件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收取,并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原则上,大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中等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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