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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案例分析某工业企业2009年度发生如下借款支出:1、向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合同约定利率10%,支付利息10万元。同时,该笔贷款由一社会上独立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支付担保费5万元。2、向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合同约定利率为8%,支付利息16万元。该笔贷款由该工业企业的境内关联企业A公司用提供负有连带责任的贷款担保,该企业支付关联企业C担保费20万元。假设同类同期贷款市场上独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应收取的担保费为15万元。3、该工业企业的境内母公司B通过招商银行向该企业提供委托贷款,贷款金额1000万,合同约定利率为9%,支付利息90万。4、该工业企业向境外M国的关联方D公司外币借款800万(已折合人民币),按15%支付一年期利息120万元。假设境内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0%。该工业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已扣缴D公司预提所得税8.4万元(境外关联方D公司的M国和我国有税收协定,协定中对于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7%,股息为10%。)。该工业企业2009年度各月平均所有者权益之和经计算为5000万,2009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20000万。该工业企业2009年实际税负为15%,关联企业B的实际税负为25%。要求:1)判定关联方债权投资有哪些?2)判定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如何处理?3)判定是否存在资本弱化?【案例】一家大型工业制造企业权益性投资2000万元,2008年度会计账簿反映,本年发生借款利息380万元,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00万元计入财务费用,18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具体借款情况为:2008年向甲、乙、丙3个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修建厂房,其中:向甲借款1000万元,利率为7%,付利息70万元;向乙公司借款2000万元,利率为8%,付利息160万元;向丙公司借款3000万元,利率为5%,付利息为150万元。该企业向3家关联方借款交易中,只有向乙企业借款符合办法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规定。此外,该企业和甲、乙、丙3家企业的适用税率分别是25%、25%、18%、15%(假设各企业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一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关联方利息税前扣除额的具体计算步骤可分如下四步:第一步:计算暂时性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支付全部关联方利息:70+160+150=380(万元)关联方借款总金额为:1000+2000+3000=6000(万元)。暂时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380×[1-2÷(6000÷2000)]=126.67(万元)。根据通知,该企业适用标准比例为2:1。第二步:将暂时性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在各关联方之间分配。支付甲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为:70÷380×100%=18.42%。支付甲企业利息应分配的金额为:126.67×18.42%=23.34(万元)。同样计算出乙和丙企业应分配的利息金额分别为53.32万元和50.01万元。第三步:判断上述暂时性不可扣除利息中永久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甲企业税负率和该企业的税负率相同,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乙企业税负率低于该企业税负率,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丙企业税负率低于该企业税负率,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丙公司分配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50.01万元,就是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所以,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为50.01万元。第四步:调整非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利息中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部分,剔除此部分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利息。向甲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利息70万元,因两企业的实际税负相同,不存在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因借款利率7%超过银行贷款利率6%,须调增金额10万元[70÷7%×(7%-6%)]。向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60万元,因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存在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因借款利率8%超过银行贷款利率6%,须调增金额40万元[160÷8%×(8%-6%)]。向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50万元,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50.01万万元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后,剩余部分99.99万元(150-50.01),因贷款利率5%低于银行利率6%,无须调增。所以,因关联方借款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利率须调增金额50万元(10+40)。该企业共产生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00.01万元(50.01+50),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为279.99万元(380-100.01),企业应将可扣除的关联方利息在费用化与资本化之间分配:分配的费用化可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额为279.99×200÷380=147.36(万元)。分配的资本化可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额为132.63万元(279.99-147.36),为在建工程的计税基础(利息支出)。该企业在备查簿中登记该金额,将来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须对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关联方利息支出额,只有取得合法的发票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关联方无法开具合法的发票,可建议其持有证明关联方借款的合同等资料到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结束]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D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200万元,占20%股份;B公司权益性投资200万元,占20%股份;C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的股份。2008年1月,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500万元,以9%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以7%年利率向C公司借款600万元。假设A、B、C、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C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21号文件的规定,现计算如下:1.对A公司支付的利息由于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121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D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500万元和200万元,其比例为2.5:1,高于规定的2: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A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2=400万元,利息额为400×8%=32万元。2008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0×10%=50万元,可税前扣除32万元,其余18万元应在2008年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2.对B公司支付的利息D公司接受B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定,但其约定利率9%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B公司借款利息600×9%=54万元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其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600×(9%-8%)=6万元要作纳税调整。3.对C公司支付的利息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B公司,也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定,其约定年利率7%低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故C公司借款利息600×7%=42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4.A、B、C公司的利息收入A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50万元、B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54万元、C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42万元,因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故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某工业企业2008年度发生如下借款支出:1、向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合同约定利率10%,支付利息10万元。同时,该笔贷款由一社会上独立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支付担保费5万元。2、向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合同约定利率为8%,支付利息16万元。该笔贷款由该工业企业的境内关联企业A公司用提供负有连带责任的贷款担保,该企业支付关联企业C担保费20万元。假设同类同期贷款市场上独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应收取的担保费为15万元。3、该工业企业的境内母公司B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向该企业提供委托贷款,贷款金额1000万,合同约定利率为9%,支付利息90万。4、该工业企业向境内一关联企业C公司借款500万元,支付利息75万元(一年期)。假设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2%。5、该工业企业向境外M国的关联方D公司外币借款800万(已折合人民币),按15%支付一年期利息120万元。假设该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0%。该工业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已支付扣缴D公司预提所得税8.4万元。该工业企业2008年度各月平均所有者权益之和经计算为6000万,2008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30000万。该工业企业2008年实际税负为20%,关联企业A的实际税负为25%,关联企业B的实际税负为15%,关联企业C公司的实际税负为18%。境外关联方D公司的M国和我国有税收协定,协定中对于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7%,股息为10%。解答:第一步:进行相关性、合理性审查1、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款为非关联方债权投资,属于是向金融企业的贷款,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该企业为该笔贷款向独立的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2、该企业向建设银行的贷款,是由其关联企业A公司提供负有连带责任贷款担保,根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其中由于借款的利息是直接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可以扣除。但该企业向关联方A公司支付的担保费20万元,属于企业的实际利息支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只能扣除15万元。3、该企业向招商银行的贷款,由于是其母公司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也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但从支付利息的合理性审核来看,该支付的利息符合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4、向关联企业C公司的借款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该企业支付利息75万,但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2%。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出是60万,因此15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5、向境外关联企业D公司的贷款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该企业支付利息12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出应为80万元。因此,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付部分即4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协定和我国税法的规定,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付部分,应按“股息”项目征税。由于股息的税率为10%,利息的税率为7%,应补扣税款1.2万。[40×(10%-7%)]第二步:进行资本弱化限制条款符合性审查关联方债资比例=30000/6000=5标准债资比例=2年度实际支付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实际利息支出=31+90+60+80=261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261×(1-2/5)=156.61、建设银行贷款由境内A企业提供担保,A企业实际税负为25%,高于该工业企业,超过规定的利息17.23万可以扣除。2、招商银行贷款由境内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实际税负为15%,低于该工业企业,超过部分利息43.84万不允许扣除。3、向境内关联企业C公司贷款,C企业实际税负为18%,低于该工业企业,超过部分利息支出36.02万不允许税前扣除。4、向境外D公司贷款支付的利息,超过标准比例的59.51万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59.51部分应视为股息,应补扣税款1.79万[59.51×(10%-7%)]第三步: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金额关联企业B、C公司取得的该工业企业支付的不符合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部分仍应确认为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标题:资本弱化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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