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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停车场停车管理方案【范例8篇】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通过制定方案,我们可以有计划地推进工作,逐步实现目标,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下面是网友精心分享的“停车场停车管理方案【范例8篇】”,欢迎参考下载与收藏。停车场停车管理方案【第一篇】为进一步提升我院停车场管理质量,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保障车辆停放安全,院区交通畅顺,出入有序,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制订医院停车场外包经营管理方案。医院总共有车位453个,其中地下停车场145个。生活区固定停车位98个,医疗区固定停车位180个,露天临时停车位30个。生活区业主、医院职工车辆大约330辆。1、随着医院的快速发展,就诊量逐步增加,加上生活区业主、医务人员的车辆也急剧增多,而院内停车位有限,导致供需矛盾。2、由于院内停车位有限,道路狭窄,车辆进出不畅通,影响院内交通,加上场地分散管理难度大,不少车主见缝插针,造成车辆停放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就医环境和院内交通秩序。3、社会车辆、就诊人员车辆、住院人员车辆未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导致少数社会车辆长时间停放,严重影响车位的2/27周转。1、对院内主干道、车场车位、道路交通标志重新规划。将医院东面主干道改为双向线(将放疗中心至水电科前路段改双向车辆行驶和1.5米宽人行道),西侧主干线改为单向线(只出不进)。2、因医院周边无大型停放场,为了缓解医院停车难的'问题,建议在现有停车位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机械车库,解决车位少的问题。3、为了提高车位周转率,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停车场停车管理方案【第二篇】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学校停车场地资源,规范校园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校园交通安全环境,创建文明和-谐校园,根据《安徽医科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一、校园内停车场是学校公务活动、教职工上下班、外单位联系工作等进校机动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所有停放车辆必需有安徽医科大学校内通行证和车辆准停证。一切进校机动车辆均应在停车场停放。二、严格实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登记制度,学校公用车辆和教职工私车必须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校内通行证和车辆准停证方可在校内停车。因公来校外单位车辆进入校园在门卫处登记用行车证等换取临时通行证,离校时再登记换回。3/27来校办事车辆不得超过两小时,超过时间将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三、校园停车场分别为:第一行政楼前;图书馆前停车场;体育馆西侧停车场和公共课程部前停车场。特殊情况保卫处可划定临时停放位置。校园停车场由保卫处统一管理。四、未划设停车位的校园路面、绿化带、广场等严禁停车。五、对违章停放车辆的,保卫处将对车主予以告知、纠正;拒不接受教育或拒绝改正的,或无法通知车主的.违章停放车辆,保卫处将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予以锁车并吊扣《校园机动车通行证》和准停证。校内各单位要教育本部门开车人员自觉遵守规定。六、一切车辆进入停车场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按照交通标志指示行驶,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的位置(车位)停放。不得占用其他车位或一车多占(车位)。七、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完好。残损或漏油、漏水等故障车辆不得进入停车场。八、车辆进场停妥后,车主应拉紧手刹、熄灭引擎,关锁好门窗后再离开。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大额现金等应随身携带,不要放置在车厢或后备箱内,防止失窃。停车场仅提供停车场地,不保管任何财物。九、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洗车、练习驾驶、吸烟或动用明火。4/27十、严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易腐、剧毒等违禁物品进入停车场。如车主隐瞒或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十一、停车场泊车位只可用作停泊车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放置货物或其它物件。十二、各车主应保持停车场公共设施完好。任何车辆对停车场设施造成损坏或导致其他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事件未处理完毕之前,保卫处或主管单位有权拒绝该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十三、如车辆在停车场发生事故,车主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向市交管部门及保卫部门报告。在紧急情况下,保卫处有权要求车主将其车辆暂时驶离停车场,或在未通知车主前将任何车辆拖至安全地点。十四、外单位车辆不得在停车场过夜,特殊情况须保卫处批准。十五、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十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停车场停车管理方案【第三篇】停车场管理是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使车辆有序进入、安全停放,减少事故、减少纠纷,杜绝车辆丢失,控制非业主/住户人员从停车场进入楼层以及车辆在停车场发生火灾、碰撞事故的应急处理等问题,我公司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5/27况制定如下管理方案。1、制定完善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2、定期检查停车场配置足够的消防栓等灭火器械,并可通过防火卷帘将整个车场分割成若干个防火区域;车管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烟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严格把关,提高警惕性,杜绝隐患。3、私家车位设立明显识别标示,车管员不让其他车辆挤占私家车位;对于一些禁止停车的场所,设置显著的禁停标志,对违禁的车辆实施处罚。4、对于临时泊车卡、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便于识别管理,在车卡背面注明有关事项如:不赔偿损失、车辆应自办保险等,尽量避免事后纠纷。5、车场配置显著的出入口指示、限高标志、禁鸣标识、限速标志、车场管理须知、收费标准等。6、车管员对每辆进入车场车辆作适当检查,注意车辆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迹象做好现场记录由车主签字确认,在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主动礼貌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同时阻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7、停车场将安排专职车管员对停车场实施巡查管理,并引导车辆停放,提供问询服务。8、对车场出入口附近的路面实施人车分流,确保区内人员进出及活动的安全;对于易产生交通瓶颈、造成堵塞的地段及时进行有效疏导。6/279、在停车管理员手中将备一份月保车主基本档案,以便车辆发生危险情况或紧急疏散时使用;车管员巡查中若发现停放车辆有异常情况(自燃等)要立刻采取措施实施补救,若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处理,以不妨碍车辆通行为准则,并好事件报告。10、对于长期乱停乱放、耍赖不交车辆保管费的车辆,车场管理部按规定给予发函提醒,再实施锁车处理,或将其强拖走交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对于私家车位泊车和租赁车位泊车,项目管理中心都与车主分别签定《停车场管理规定承诺书》和《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停车场停车管理方案【第四篇】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7/27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8/27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9/27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第十条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第十一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10/27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三条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11/27(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第十四条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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