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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资料,供您参考自愿解除竞业协议合同范本(精推(精编4篇)【前言导读】由三一刀客最美丽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自愿解除竞业协议合同范本(精推(精编4篇)”文档资料,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这篇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呢!竞业协议1误区一:将竞业限制等同于竞业禁止[案例]宋选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任技术总经理。合同即将到期时,竞争对手有意高薪聘请宋选。合同到期,宋选提出不再续签,遭到公司拒绝。宋选认为原单位无权干涉其自由择业权,于是到新公司上班。原单位以宋选掌握其公司产品、技术的商业秘密为由提讼,请求法院判令宋选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宋选抗辩称自己未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择业不应受限。[提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约定业务,而非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如单位与劳动者事先没约定,那么单位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这个义务。本案中,若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宋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仍无法获得支持。《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一规定其实不是竞业限制,而是竞业禁止,是法定的,但针对的是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规范离职后的人。上述案例中,原单位混淆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概念,将竞业限制看作法定的义务,要求法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令宋选履行竞业限止义务,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单位要想保护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必须事先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误区二:脱密期与竞业限制并用[案例]张泽毕业后与公司签订了4年劳动合同,同时还签了保密协议,规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张泽须在3年内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2年后,张泽觉得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提出为了不使商业秘密泄露,至少要提前6个月通知企业。张泽提出解除合同时间太仓促,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张泽遂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提示]劳动部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这个被视为脱密期规定。精编资料,供您参考当然,脱密期的运用也应基于双方事先的约定。由于竞业限制与脱密期都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对同一个劳动者并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脱密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只能选择适用。此外,某些地方性立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本案例中,公司并没有和张泽签订脱密期协议,所以不能要求张泽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已经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可能同时要求张泽再订立脱密期协议。脱密期与竞业限制,究竟用哪一种,用人单位要权衡利弊得失。首先,脱密期针对的是在职员工,竞业限制是针对离职后的员工。其次,脱密期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2年。第三,脱密期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是在脱密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调岗,避免其再接触秘密;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到同行或相似行业就业。最后,脱密期内用人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费用。一些技术革新较快的企业,可以考虑选择适用脱密期协议,从而避免补偿金的支付。对于技术更新比较慢的企业来说,脱密期的作用不大,因为6个月之内很难实现脱密的效果。误区三: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就不办理离职手续[案例]某广告公司在成立之初就与叶飞、李刚等人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写明了叶飞、李刚等人职位为业务员,负责为公司联络广告业务、礼仪策划业务。随着公司发展,叶飞与李刚成为了主管,公司为感谢及鼓励员工,采取了季度发奖、年终分红等方式予以奖励。在续订的第二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叶飞、李刚提出不再继续工作,公司认为他们要另立门户,想要保护客户资源,要求叶飞、李刚和本公司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遭到叶飞和李刚的拒绝。公司便以不办理离职手续为要挟。叶飞和李刚交涉未果,遂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提示]竞业限制是一项约定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限制条款或协议的签订,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如果员工不同意签,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强制员工签订。本案中,广告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日内,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当然,员工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有很多种,一旦用人单位的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就属于用人单位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侵犯。因此,即便员工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仍有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默示义务。当然,为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核心员工还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比较好。精编资料,供您参考本案的意义在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时机。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员工入职时签订,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签订,也可以在员工离职时签订。但从方便操作和保险的角度讲,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最佳时机乃是员工入职之时。误区四:将保密津贴等同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自愿解除竞业协议合同2供方:________需方:________供需双方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约定由供方向需方供应____________________。现由于供方不能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__________》的约定,供需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鉴于供需双方之前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需方考虑到供方切实的难处,经供方向需方提出解除合同,供需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第二条:供方应当将需方所寄给供方合同原件(一式五份)返寄给需方销毁。第三条:因解除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供需双方自此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第四条:该协议自供需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该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买卖合同也随之正式解除失效(含买卖合同传真件)。第五条: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供方:____________需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协议3我原是一家公司的高级主管,因我在任职期间必须涉及公司的核心商业机密,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在与我的劳动合同别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后,我已在竞业限制期内忠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可当我于近日要求公司给予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时,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彼此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标准,我自然只能承担义务而无权享受补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黄文兰精编资料,供您参考黄文兰: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照样必须向你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就业限制协议,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便同时具有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不得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对应的义务,劳动者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对应的权利。公司只是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对你进行竞业限制,却没有按月甚至一直没有向你支付过经济补偿,甚至一再推诿,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没有约定数额和标准不等于公司可以就此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正因为你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决定了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推卸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即使当初没有约定数额和标准,也必须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竞业合同4住所:法定代表人:人:乙方:住所:身份证号码:鉴于乙方所担任的职务涉及甲方的技术和经营信息,而这些技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是甲方的财产,且将会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被乙方随时知悉;如果乙方向甲方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披露任何这些商业秘密,将会导致甲方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并损害甲方的业务;如果其离开甲方,并在竞业限制期内到与甲方存在竞争性关系的企业工作,则将会对甲方造成无可补救的损害。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便规范双方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的关系。一、定义精编资料,供您参考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属于公司专有或公司保有的,不为公众或其它第三人所知悉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有形或无形信息或材料):1、有关组织与财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动;(2)经营管理层人事变动;(3)来自国内外的投资;(4)银行贷款情况;(5)会计报告及财务资料。2、有关市场研究,推销战略,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市场调查,预测出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对产品的需求数量和可能的价格;(2)竞争对手的销售组织、销售价格、售后服务、促销手段、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信息;(3)制品的仓储场所、供货是否平衡等等;(4)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名单;(5)甲方的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书内容,传输中的商业数据,电话信号等信息。(6)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7)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及各项目资料;(8)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年度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3、有关新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以物理学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制作工艺、数据、产品配方、制作方法、程序、决窍等;(2)甲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3)甲方准备或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4)甲方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5)甲方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技术;(6)如乙方属甲方聘用的科技人员在执行甲方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成果;(7)专门人才的招募动向和计划;(8)新产品的开发计划、组织、试验过程及有关数据等等。4、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2)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3)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动向和进度等等。5、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精编资料,供您参考(1)甲方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2)甲方在不断经营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甲方要求保密的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其他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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