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给排水/暖通与智能化 > 给排水设计常见与疑难问题-(周克晶)
1“深圳市房建工程设计及审查常见疑难问题解析汇编”(给排水部分)一、消防给排水(问题一)自动喷水系统设计中,有无必要画出试泵所用的“转子流量计”等一系列的组件?解析:此仅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施工要求,故应由施工人员执行。设计中只须考虑方便其安装要求,预留好接头,为其安装创造条件。(问题二)消防高位水箱的容积,要不要考虑自动喷水系统的容积?解析:要考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1.1条规定:“室内消防用水量为建筑物内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所需要同时开启的系统用水量之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4条还规定,消防水箱应储存10分钟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因此,消防高位水箱容积应考虑自动喷水系统容积。而其具体容积大小,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4.2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1条规定。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立方米时,仍可采用18立方米。(问题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上规定,消火栓的布置应能保证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类似规定。消火栓可跨越防火分区吗?消火栓能否穿越防火门为防火门另一侧灭火?解析:(1)消火栓不可跨越防火分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7条明文规定: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二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非高层建筑应严格按此规范要求。虽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未对防火分区作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高层建筑的防火等级要不低于非高层建筑的,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7条可认为同样适用于高层建筑。(2)根据《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批准部门为深圳市国土规划局)第4.4.3条:“住宅消防电梯前室应室内消火栓,可按以下两种情况设计:…(2)当该消火栓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时,其栓体、水龙带长度、水枪规格等的要求应与其他消火栓一致”。故可认定前室消火栓可保护前室以外的其他防火分区范围,但具体设计时,仍需征得2深圳消防部门认可。(问题四)消防水池不用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是否应有供消防车使用的取水口?解析:消防水池不用储存室外消防用水,即意味着室外给水管网自身已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火灾发生时,消防车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上的室外消火栓取水灭火,而消防水池无需供消防车取水。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3.4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2.5条规定,该消防水池不必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问题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用水量确定,或是应按水泵接合器数量确定,还是应按室外消火栓间距和保护半径确定?有关规范条文和条文解释相矛盾,如何理解?解析: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而确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3.6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8.5条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即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计算。而具体布置室外消火栓时,应结合其保护半径、间距要求以及水泵接合器位置等综合考虑。(问题六)设置喷淋系统时,商住楼上部的住宅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照公建对待?解析: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2.0.1条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3.03条,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在设置喷淋系统时,应按普通住宅对待。(问题七)某多层住宅,一、二层为多间商业服务网点(每间小于300m2),其每层建筑面积均小于1500m2,而加上住宅后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这样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应设喷淋系统?解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4条,此商业服务网点本身可不设喷淋系统。(问题九)多层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不设消防泵,能否更明确一些?3解析:①当多层建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而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水量及水压要求时,则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不另设室内消火栓泵:1)市政给水管道为环状,并有二路进水。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路进水,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不大于25L/S。②除①之外的其他情况下,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泵,均应以消防部门意见为准。(问题十)不具备设屋顶水箱的建筑物,若用气压罐代替消防水箱,其调节容积如何确定?解析:首先,可否不设屋顶消防水箱,应事先征询本地消防部门书面意见。一般而言,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建筑才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而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建筑,则必须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常高压系统除外)。若可用气压罐代替屋顶消防水箱,其调节容积应为下述两者之和:1)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4.2条所计算的调节容积;2)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10.3.2条所计算的调节容积。(问题十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2条和第7.6.4条关系如何?“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如何界定?解析:(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2条规定仅限于一类高层建筑,而第7.6.4条规定适用于所有高层建筑(含一类高层建筑)。(2)“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应当根据使用性质和人员往来的频繁程度来确定,可包括自行车库、教学、科研、办公、营业场所等。“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可包括地下仓储用房、库房、厨房、洗衣房(水洗部分除外)、桑拿、浴室换衣间以及超市、商店等处。(问题十三)“连家店”(仅首层设有疏散口的、层数为1~3层的小开间连排门面房)的消火栓系统如何正确设置?解析:消火栓的设置,应保证室内任何部位都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消火栓宜设置在公共部位。若消火栓设在“连家店”内部(门内侧),则该消火栓仅应供本店使用。(问题十四)某多层住宅楼底层为单间式车库,其消火栓系统如何考虑?4解析:《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7.1.2.1条规定:“若总停车数超过5辆,则必须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消火栓可设置在底层单间式车库之间的墙或柱上,而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问题十五)规范不要求设消火栓、但要求设自喷系统的建筑物,是否应补设消火栓?解析: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某些建筑物,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此时一般应补设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问题十六)《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5.2条要求消防给水竖向分区时,水泵接合器应分区设置。当水泵接合器高、低区合用一组时,是否能同时满足高、低区的供水要求呢?解析: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5.2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执行:“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只有消防给水采用串联给水方式时,上区用水从下区水箱抽水供给,可仅在下区设水泵接合器”。也可采用一组水泵接合器分别向高低区消防管网供水,但应在向低区消防管网供水管上设减压阀组,此措施要经消防局同意。(问题十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8.0.7条表中所列数据流速均很大,特别是DN80的管径负担32个喷头,DN100的管径负担64个喷头,其流量早已超出系统总流量,为何却只采用DN80或DN100管径呢?解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强调了“作用面积”的概念:当火灾发生时,作用面积之外的喷头是不考虑喷水的(详见该规范第9.1.2条和第9.1.3条)。因此,尽管DN80管径负担了32个喷头,DN100管径负担了64个喷头,实际上它们是不可能同时喷水的。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节约工程造价。(问题十八)住宅顶层为复式,而消火栓一般只设到复式下层,此时充实水柱是否应提高?消火栓泵扬程如何确定?解析:(1)充实水柱不需提高,仍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2条取用。5(2)消火栓泵扬程,则应假设复式上层设有消火栓来计算;同时,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也应按复式上层设有消火栓考虑。(问题十九)某一类住宅楼底部设有一到两层小商铺(每套均小于300m2),消防按纯住宅还是商住楼设计?小商铺内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解析:(1)此种情况按纯住宅设计消防设施,依据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2.0.17条。(2)此时的小商铺内,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依据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问题二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4条,大于3000m2的商店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么每间均小于300m2的小商铺,其多间联排的总面积若大于了3000m2,是否适合这条规范?解析:此时要区分两种情况:①若此时的小商铺属于“商业网点”(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附录解释),则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②除①之外的情形,则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问题二十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1条,消火栓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应有两个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那么架空层及底层无住宅的入户大堂,也按此条执行吗?解析:①架空层当作为管道转换空间时,可看作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按《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条规定,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②底层无住宅的入户大堂,并非无可燃物的楼层,故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要有两个水枪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问题二十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1.1条中,无6自动灭火系统的地下室允许最大面积为500m2。水泵房及制冷机房也按此条执行吗?解析:①一类高层建筑应严格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第7.6.2条执行。第7.6.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7.6.2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②由于发生火灾时,地下建筑不易疏散,扑救困难,因此对于地下室防火分区,必须加以严格要求和控制。为此,当未设自动灭火系统时,水泵房、制冷机房的面积均必须控制在500m2以内。另应注意,若生活或消防水池为混凝土结构,则水池所占面积可不包括在内;而当生活水池为不锈钢结构时,由于其周围要留出检修通道,则生活水池所占面积应包括在内。(问题二十三)消火栓系统在什么情况下需设泄压阀?泄压压力值为多少?解析:(1)①当采用“流量—扬程”曲线较陡的普通消防泵时,由于在初期灭火或自检运行时为小流量供水,容易产生超压现象,故为保证使用安全,应设置泄压阀。②当采用“流量—扬程”曲线很平坦的消防专用泵——切线泵,由于泵流量在“从零到所需最大流量”范围内变化时,其扬程变化在5%以内,故解
本文标题:给排水设计常见与疑难问题-(周克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330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