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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状范本导语:通过诉讼解决,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最重要、最权威的途径。下面是网友分享的“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状范本”,欢迎学习下载。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状范本(一)申诉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驻寿光市******。被申诉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驻胶州市******。申诉请求:申诉人不服(2010)潍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对该案提起再审。事实和理由: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寿光市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被申诉人欠申诉人货款88969.54元。申诉人不服,特提起申诉,事实和理由如下:该案在一审、发回重审以及终审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三组证据,分别为: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2008年7月18日签订付款协议,约定:1、于2008年7月内付款90000元;2、于2008年8月内付款190000元;3、于2008年9月将余款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被申诉人仅在2008年8月7日向申诉人付款20000元,该笔付款也是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最后一次付款。上述协议虽然没有明确欠款的总额,但可以确定的是,截止2008年7月18日,被申诉人至少尚欠申诉人货款280000元。该欠款额减去其于2008年8月7日向申诉人支付的20000元货款,至申诉人起诉时,被申诉人至少还有260000元货款尚未偿付。二、在双方买买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诉人向申诉人交付的转账支票里有23张因账户余额不足或支票密码不符等原因而未得到兑付,票面金额共计724947.54元。根据被申诉人提供的对账清单,在申诉人第一次遭到拒付,即2008年5月12日之后,被申诉人又向申诉人付款8笔计235221.45元,并称该款系为弥补出现退票的转账支票款。根据上述退票和付款的事实,不论被申诉人欠申诉人的货款总额是多少,也不论在2008年5月12日之后双方是否又发生过买卖关系,但完全可以确认被申诉人应再向申诉人支付因支票遭到拒付的款项为489726.09元(724947.52元—235221.45元=489726.09元)。三、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诉人曾自认两项事实:1、从2007年到2008年共支付给申诉人货款620多万元,现在还欠50000元左右;2、发生23张银行退票后,被申诉人共向申诉人支付了462929.1元,其中的382277.25元是用于弥补23张遭到退票的支票款的,实际尚有342670.29元未予弥补。根据被申诉人上述自认的事实,至少可以认定被申诉人的欠款总额应为39万元左右(342670.29元+50000元左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上述任何一组证据,而是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数次组织双方对账,将对账时双方均无争议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对争议事实未作全面审理,对不利于被申诉人的证据视若无睹,而直接采信了不利于申诉人的相关证据,从而武断的作出了被申诉人只欠申诉人88969.54元货款的错误判决。申诉人认为:一、终审法院在庭审中组织双方对账违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终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回避了双方此前提交的付款协议、对账清单、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而另行组织双方对账,这是一种典型的纠问式审判模式,严重违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再者,是否对账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该案所涉证据并不属于法院主动调取和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范畴,对事实的证明责任应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是否提供证据、提供什么样的证据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仅需根据现有证据对事实作出判决即可。法院的审判权可以监督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不得无端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而且,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足两年的时间里共发生买卖关系二百余次,其间未形成一份可以明确欠款数额的对账单等证据。如此庞杂的业务关系,显然无法仅在几次庭审中就核对清楚,而终审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主要就是其组织对账所形成的所谓无争议事实。二、终审法院应以“法律真实”为证明要求和以“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对该案作出判决。该案中,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所提供或自认的证据虽然没有达到欠款数额非常明确的证明作用,但是通过各组证据材料所形成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欠款事实,以及欠款数额至少在260000元以上。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补偿,证明标准只要达到盖然性占优即可,案件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它是不可能完整的重现于法庭之上的,法官应从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转向追求“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只要是依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能够得到的真实,就是法官所要认定的法律上的客观真实。申诉人在该案中提供的付款协议、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等书证属于不变证据,而终审法院组织双方对账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属于当事人陈述,是可变证据,而且每次对账都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对账结果。因此,对账结果在证明力上不足以抗辩申诉人提供的书证。综合全面衡量应认为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处于优势。只要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能形成一个优势的`状态,就可以去认定案件事实。三、终审法院不应回避被申诉人曾自认欠款总额为39万元左右的事实。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自认一经作出,不仅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也产生约束力。对当事人而言,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法院而言,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约束,依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而本案中,被申诉人自认欠款39万元左右的事实就是赋予申诉人的最大的证据优势,而且本案中被申诉人的自认并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可以撤回的情形。但是,本案的终审法官回避了被申诉人自认的这一事实,又另外组织双方对账,对此前的审理程序中出现的各份有利于申诉人的证据拒绝采信,仅依据法庭组织的对账结果这一单一证据就作出了一个明显不利于申诉人的判决,并未全面、客观的去审核认定证据,这显然是不符合证据认定规则的。综上所述,本案终审法官未全面综合的去认定证据,故意回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各份书证以及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仅仅依据单一证据最终作出了明显不利于申诉人的错误判决。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特提起申诉,恳请贵院予以再审。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附:申述状副本三份申诉人:寿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状范本(二)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事项: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事实和理由:(应祥述,此略。)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此致××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硬件公司盖章××年××月××日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本文标题: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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