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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犹太人问题心得体会范文集聚(通用4篇)论犹太人问题心得体会【第一篇】19世纪上半叶,德国依然是一个封建势力与宗教势力的交织之地,资产阶级谋求国家统一、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呼声愈发高涨。但是因为德国严格的警察制度,资产阶级中的激进派不敢直接批判德国现行制度,而转向批判现存制度的柱石——宗教,鲍威尔便是其中的代表。这一时期,在施特劳斯、费尔巴哈、施蒂纳等人共同的“批判的武器”之下,马克思断言,“就德国而言,对宗教的批判基本上已经结束;而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但是就现实而言,此时的德国只是出于宗教批判结束而政治批判尚未完成的过程之中。《论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于1843年10月中旬到12月中,写就的1篇反驳鲍威尔《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中的错误观点的文章。马克思虽然对鲍威尔论证技巧表示欣赏,但是不赞同他的思路和观点。马克思认为鲍威尔对于犹太人问题的理解过度片面,犹太人的解放是一个社会政治问题,而绝非是纯粹的宗教问题。马克思分析了宗教与市民社会的复杂关系,并由此阐发了对人的解放的设想。列宁认为这篇文章与《导言》标志着马克思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彻底转变”。《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主要讨论犹太人的解放问题,但是马克思思维的焦点并不在于此,而是更为重要的问题——人的解放。以我之见,关于人的解放主要分为三个要点:第一,国家和个人从宗教中解放,国家还原到它的本质,个人回归到世俗之中;第二,国家取得了政治解放,但是又陷入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裂;第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实现整合,最终走向人的解放。一、宗教与政治的解放对于近代的欧洲而言,中世纪教权高于王权的阴霾仍未完全散去,在德国宗教仍对个人、政权有着强大控制力和支配力。德国是基督教国家,而宗教又具有极强的排他性,“犹太人同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处于宗教独立地位,所受的迫害也更厉害。”对于任何宗教的信徒而言,他们享有坚守自己信仰的特权——他们均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信仰,犹太人不会放弃自己的宗教特权,基督徒自然也不会。那么“基督教国家对待犹太人,按其本质来说,是不会解放犹太人的”。因此鲍威尔简单地认为,既然“犹太人与基督徒之间最顽固的对立形式是宗教对立”,“怎样才能使宗教对立不能成立?”答案是“废除宗教”。“废除宗教”的确是釜底抽薪般解决基督教与犹太教冲突的方法,但是并不等于合理的方法。一方面,宗教与政治国家未必是敌对关系,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之后,依然是可以保留的,而非被完全废除,“宗教的定在和国家的完成时不矛盾的”,在美国等政治解放的国度,宗教不仅仅存在而且还是生机勃勃、富有生命力的存在;另一方面,从政治领域废除宗教带来的政治解放并不能够带来人的解放。基督教的国家不是肯定国家,而是对国家本身的否定。因为他们从根本上没有“真正实现”“宗教的人的基础”,而只是不断地在诉诸于人的虚构形象。基督教国家的人民没有自己的意志,他们“真实存在体现于他们所隶属的首脑”,他们的法律也是来自于神的启示。国家不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是神的安排;人民不是为了自己今世的幸福而存活,而只是为了虚无的来世。自然在神与人民之间存在一个特殊的阶层,这个阶层是“上传下达”的中介人——他们“按各自利益、特殊爱好和偏见区分的,并且获准享有彼此不相往来的特权”——他们终究只是骑在人民脖子上的吸血虫!为了掩饰这一卑鄙的目的,宗教便被充分利用——“成为这些目的的掩盖物”。将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将国家还原为其本质是一种十分必要的方式!国家从宗教的牢笼中解放出来,“不信奉任何宗教”“信奉作为国家的自身时,国家才以自己的形式,以自己本质所固有的方式,作为一个国家”。这种国家完全可以实现“宗教的人的基础”,而“丝毫不需要宗教从政治上充实自己”。但是这种政治的解放并不意味着人的解放。因为这种解放并不是作为个体的人完全摆脱宗教的束缚,而只是国家摆脱了宗教的束缚。宗教只是从政治领域退出,但是并不意味着人们彻底放弃了宗教。不能完全放弃宗教——仍然不能完全诉诸于自己的力量去解放自己,而必须诉诸于神的力量去实现自己的价值,便意味着人们不能取得完全的解放。宗教无疑是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是对虚无世界的想象,它正是“还没有获得自身或已经再度丧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宗教中的幸福亦是一种虚无的灵魂、幻觉的幸福。但是宗教的存在正是人们难以追求此岸世界的幸福或者对此岸世界的幸福充满怀疑的表现,它并不是凭空产生,而正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所反映的问题正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正如犹太教创立“独一神论”正是对“多头管理”“各行其是”缺乏统一秩序的社会环境的反应;释迦摩尼创立佛教,主张“众生平等”正是对古印度不平等的种姓制度的回击。它是“虚幻的太阳”,是人们对于幸福的无力寄托。人的解放,必然是需要从虚无中解脱;从关注彼岸的幸福到关注此岸的真理,从梦想虚无缥缈的海市蜃楼到追求实实在在的美好事务。将有关人的事情还原到人的主体,“以人为本”,而不能是“神本主义”,这是人的解放的第一关,即破除虚无的宗教对国家的控制,对人的束缚。正如马克思所言“对宗教的批判最后归结为人是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从而也归结为这样的绝对命令:必须推翻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但是推翻这种关系并不是通过口头的方式进行,而是必须通过现实的实践;不能在短期内完成,而必须在社会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完成。“宗教的定在是一种缺陷的定在”,这种缺陷的根源蕴含于国家自身的本质之中,存在于社会现存的问题之中。“宗教已经不是世俗局限性的原因,而只是它的表象”,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世俗局限性”的问题,那么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宗教的问题——废除宗教便是妄想。希望废除宗教便不得不探索更为深层次的问题,即“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问题。二、政治解放后的故事当一个国家的政治从宗教的体制中解脱出来,消除了封建主义的桎梏,“一切等级、同业分会、行帮和特权”都被时代的快车彻底碾碎,建立一套立足于市民社会基础上的、以人为中心的政治体制。人们不再是匍匐于统治者之下,一个个独立的个人取代了一个个没有自由的奴隶。但是政治的解放并不等于是人的解放,新建立的政治国家仍然面临着新的问题。新建立的国家并不能像理论设想那般完全废除私有财产、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等等,反而与此对立。国家不能完全吞纳这些特殊因素,因为国家本身便是某些特殊阶层保护自己特殊利益的工具——专政的工具。过去基督教国家之中,国王以宗教精神来为他的世俗目的打幌子;而今日的国家已经完全在世俗社会中追求世俗的利益。“政治解放同时也是市民社会从政治中得到解放,甚至是从一种普遍内容的假象中得到解放。”人不再是某种政治的附庸,而是变为了一个个孤立的个人。但是这种孤零零的个人却是以利己主义和实际需求为主导的个人。“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真正的人只有以只有以抽象的公民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在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之中,国家是“主权在民”,而其实质是“金钱至上”,这个社会中所强调的一切人权绝非真正实现了,而只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一种满足资产阶级所需的政治权利。马克思称之为“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力,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的人的权利”,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说“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始终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思想。”美好的政治想象与实质的经济利益产生了分离,这样就是市民与公民的分离——人的二重化,一方面是政治国家中的公民;另一方面是市民社会中的市民。“作为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则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人们把自己作为私人进行活动”前者看似拥有众多的权力,宛如“天国的生活”;后则则是“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宛如“尘世的生活”。两者存在极大的张力,即普遍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矛盾,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作为公民的个人生活在虚无的想象之中,而作为市民的个人则生活在挣扎之中。因为政治国家是决定于市民社会,即上层建筑是决定于经济基础的。真正占主体的是市民社会的利益,即一切行为都是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也处于同样的对立之中,它用以克服后者的方式也同宗教克服尘世局限性的方式相同,就是说,即它同样不得不重新承认市民社会,恢复市民社会,服从市民社会的统治。”“政治凌驾于金钱势力之上,其实前者是后者的奴隶”,资本主义的社会基本逻辑是金钱决定政治,一切的政治活动都是维护个人私利的方式。因为政治国家这一中介的存在,即政治国家受制于市民社会,即政治受制于经济,所以人的权力是不法律上赋予的权利,而是建立在赤裸裸的金钱利益上的权利。对于无产者而言,这种权利只是建立在别人经济基础上的政治权利,终究是受制于人的,终究会经济利益而有所变更。种种人权、自由、平等的口号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最终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自由、平等、安全等在政治解放中确定的口号,并不值得信赖,因为一旦它们与国家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即与资产阶级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就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且毫无意外会被“抛弃”。而这种模式背后的基本原则便是——利己主义。政治运动瓦解了封建社会的支柱,基督教。虽然政治解放瓦解了封建社会及其精神支柱——基督教,但是它的真正基础——利己的人却被毫发无损地在市民社会中保留了下来了。犹太人身上展现出了这种精神,但是整个社会都带有这种精神——“它不仅是犹太人的狭隘性,而且是社会的犹太人狭隘性”。但是这又与基督文明有着莫大的关系,“基督教把一切民族的、自然的、伦理的、理论的关系变成对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因此只有在基督教的统治之下,市民社会才能完全从国家生活分离出来,扯断人的一切类关系,代之以利己主义和自私自利的需要”。基督教文明中的每个人都是上帝的选民,每个人是一个个单独的个人,人们以个体为中心的,世界分离为个人原子式的世界。路德宗教改革之后,新教中关于“你须为上帝而辛劳致富”的思想逐步发展,盈利——为上帝增添荣光——升入天堂,这更加剧了人们对财富的追求。不能改变社会存在的经济基础,便无法将人们从利己主义的噩梦中解脱。三、经济的解放经济的解放,是指人们从利己主义的精神中解放出来,从经济异化的体制中解脱出来。集体受宗教的剥削消失了,但是个人所遭受的剥削并未消失,只是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资产阶级法权的建立,以另外一种方式再次出现了。资产阶级“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的剥削”利己主义的观念和资本的剥削却取代了昔日宗教的位置,而成为了一种新的压迫。市民的存在是以切实的经济关系为基础。这种情况并不因为是某人的意识,而是客观环境使然,资本的力量是无穷的,并且它渗透到了社会中的方方面面。资产阶级与资本将“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这种关系严重破坏了人的关系,人们之间的关系是金钱与金钱的关系,而不再是温情。伴随着财富的刺激,资产阶级无所不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及一切认清与他人的利益,而将极端利己主义的原则发挥至极致。资本家对工人进行惨无人道的剥削,工人阶级完完全全、彻彻底底沦为资产者本身的奴隶,为了资本家获取更多的资本服务,也只能为了资本家的贪欲服务——“活的劳动只是增至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无产者作为人的独立性被消磨,他们也在这种生产关系中被异化。占据社会主题的无产者遭受到了剥削,而整个社会也在资本主义法则中被异化。市民社会内部经济的异化加剧了社会的矛盾,也刺激着无产阶级最终需要联合起来,以暴力的手段推翻这种可耻的制度,建立起一个“人的联合体”。在这种制度中,人的自由不是建立在相互分离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相互团结的基础之上;社会的基础不再是私有制,而是公有制;无产阶级必然要“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而要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财产。”正如马克思在书中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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