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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巡回检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破解2023/X/XX巡回检察制度作为一项创新性法律监督制度,从xx年5月在监狱开展试点至今已有三年多,在此过程中,检察理念更加科学,检察重点更加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和监狱执法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监狱巡回检察在取得预期效果的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巡回检察功能的实现。监狱巡回检察的应然价值、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都需要深入研究,以回应实践需求。一、监狱巡回检察的价值和意义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积极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着眼全面优化刑事检察,进一步提升检察监督质效的一项创新性法律监督制度,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一次推陈出新,顺应了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实践要求和发展方向。第一,巡回检察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应有体现。监狱的安全稳定是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巡回检察作为监狱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成果,是检察机关主动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具体举措,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检察机关新时代法律监督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顺应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提高监狱监管和改造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第二,巡回检察是对新时代公平正义更高要求的主动回应。进入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公平公正的关注更多、要求更高,检察工作也应适应新时代要求,由过去的“有没有”向“好不好”的标准发展。巡回检察正是检察机关主动从“供给侧”进行结构性改革而推行的一项创新性监督制度,以更好更高的监督标准为目标,回应社会关切与人民群众需求。第三,巡回检察是全面优化刑事检察的必然结果。刑事执行作为刑事活动的最后一道屏障、最后一个阶段,是实现惩罚和改造罪犯目的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保障人权、实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刑事司法目的,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有着重要意义。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传统业务和优势领域,但刑事执行检察存在弱化、跟不上的问题,在新时代“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突出专业化”的要求下,必须补上刑事执行检察这块短板。巡回检察顺应了检察权运行要求,健全了监狱检察工作机制,完善和丰富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监督方式与检察手段,有利于推进刑事检察充分发展。二、监狱巡回检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巡回检察实践证明,监狱巡回检察的监督理念更加科学,监督重点更加明确,监督敏感性明显提升,发现问题不断深入,改善了因熟生腐而导致的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形式化监督等监督不力问题。监狱巡回检察意义重大、价值突出、效果明显,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检察理论指导尚有欠缺。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就很难有科学的创新实践。刑事执行检察前身为监所检察,监所检察长期力量羸弱,加之工作模式以办事为主,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巡回检察制度试点至今仅三年多时间,基础理论研究较少,尚未在理论上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对巡回检察的概念、性质未形成体系性的科学定义。在此背景下,一些检察人员对巡回检察的目的与重大意义认识不够清晰,思想上甚至把巡回检察与之前的专项检察画等号,工作开展中思想不统一、责任心不够,碰到困难时无法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影响巡回检察质效。第二,发现深层次问题较难。巡回检察具有集中性、短期性与临时性等特点,且集中检察一般时间较短。相较于派驻检察深入三大现场,巡回检察不可避免地存在检察不深入不全面的问题,难以充分了解监狱刑事执行工作具体情况,更不能及时跟踪刑罚变更执行的过程。同时,巡回检察涉及的检察内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中所列的39项重点内容、187项具体内容。常规巡回检察和交叉巡回检察一般最多持续一个月,由于检察内容过于庞杂,易出现全而不深、广而不精,过于在乎问题数量而忽视质量,发现问题表象化等问题。第三,助力检察侦查工作不明显。一方面,巡回检察与职务犯罪线索摸排有效结合不够,与侦查办案工作深度融合不够,通过巡回检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为侦查办案提供源头活水的作用不明显。巡回检察人员对被巡回监狱执法现状掌握不全面,一些罪犯对短时间来巡回检察的检察官信任度不高,不愿也不敢反映真实问题。同时,巡回检察人员侦查工作经验、业务水平有限,加之监狱的封闭性和监狱警察反侦查能力强,较难发现案件线索。另一方面,巡回检察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后,存在线索管理不善问题。曾经适用于派驻检察的传统信息、线索收集模式已逐渐被瓦解,新的信息、线索收集模式尚未建立健全,由此形成的短板势必影响巡回检察的司法效益。巡回检察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后,受限于人员力量、时间和其他任务,线索管理实际效果不佳,易造成有价值的线索流失,初查时也难以第一时间收集较为充分的证据,不利于后期侦查。第四,巡回派驻互补不深入。派驻检察室作为监狱检察的“排头兵”“前哨”,可以及时动态掌握监管场所的情况,发现和纠正监管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为巡回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性素材。但实践中有些地方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结合不够紧密,职责定位不清,未能有效衔接补充。一方面,巡回检察人员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与派驻检察人员准确对接,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责任追究规定宽泛,部分派驻检察人员对问题监督整改的重视程度不够,巡回检察组撤离后易“人走茶凉”,问题难以有效跟踪解决。另一方面,在力量有限的条件下,派驻检察对监狱整改情况和效果的监督往往“有心无力”,巡回检察中发现的一些监狱深层次、长期性问题难以得到纠正。第五,监督质效有待提升。巡回检察一般对监狱进行集中检察且时间较短,不可避免地存在检察不深入不全面的问题,难以全面了解被巡回单位刑事执行工作整体情况,更不能及时跟踪刑罚变更执行过程。巡回检察存在滞后性,对罪犯日常计分考核管理、刑罚变更执行提请等监管执法活动,难以第一时间掌握了解情况,工作中容易找不到重点、抓不住要害、查不出问题。有时,巡回检察监督重点出现偏差,形成走马观花式的“巡”,违背了巡回检察制度的设置初衷。三、完善监狱巡回检察制度的对策针对监狱巡回检察中存在的问题,必须统筹谋划,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充分释放巡回检察的预期功能和价值。(一)加强深层次理论研究,以指导性案例引导巡回检察工作注重发挥先进理念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引领作用,将“总体国家安全观”“双赢多赢共赢”“人权保障”等理念融入巡回检察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以巡回检察为牵引,将讲政治、顾大局与深入研究如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检察需要、如何准确界定刑事执行检察的功能价值、如何保障公平正义相结合,不断加大对巡回检察配置规律、各项职权特点以及与派驻检察关系等基础理论研究的力度,为更好解决实践问题提供理论支持。“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发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引领作用,以案例的形式更加灵活、具体地指导巡回检察实践。建立巡回检察案例数据库,系统提炼各地巡回检察宝贵经验成果,让检察人员学习研究、消化吸收,逐步提高其认定事实、运用证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和释法说理的能力,解决实践中各地巡回检察办案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二)树牢办案思维,保证巡回检察的办案属性刑事执行检察实行以办案模式为主的工作模式,符合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检察监督相关立法规定精神。实践中应围绕巡回检察的特点,明确巡回检察的办案属性,构建程序化、规范化办案流程。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秉持“巡回检察也是办案”的理念。巡回检察虽然不具有传统的案件办理要素,但具有发现监管场所问题、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意见等一整套过程性办理流程。巡回检察的本质是对监管场所监管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既与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事执行领域相关,又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违法事项,完全符合“案件”的词汇语义。④巡回检察人员应认识到巡回检察案件化办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牢牢树立巡回检察就是办案的思维。加强巡回检察卷宗化管理,将巡回检察中的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统一归档,确保材料齐全、完整。二是抓住关键,讲究策略,注重实效。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中考核奖惩、会见通信、安排劳动岗位、调换服刑场所等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结合派驻检察发现的或罪犯举报的线索和问题,梳理发现表层现象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三是增强对巡回检察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敏感度和管理度。巡回检察中应强化侦查思维,善于通过审查阅卷、实地检察、清监查号、回看监控、复听亲情电话、与罪犯和监狱警察谈话等方式,增强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敏感度。同时,建立健全线索受理、立案、依法审查或调查核实的程序,让案件线索顺利有效流转。四是以侦查思维方式开展巡回检察。在发现问题的同时围绕时间、地点、对象、具体情况等要件开展必要核查,采取制作调查笔录、调取监控录像、复制文书材料等办案方式,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做到监督全程留痕。强化证据意识,针对发现的问题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尽可能完善证据链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三)聚焦重点环节,突出巡回检察的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提升巡回检察工作质效。一是针对日常派驻检察发现的问题与线索,强化巡回跟进。巡回检察前,将日常派驻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重点关注是否有涉及职务犯罪线索以及日常检察反复出现的老问题,并针对问题反映出的监管隐患,在巡回检察中进一步细致检察。细化各项检察标准“,菜单式”设置巡回检察内容,增强巡回检察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高工作效率。二是针对被巡回单位特点,突出工作重点。针对被巡回单位在押犯结构及监管特点,把巡回检察工作重点放在刑罚执行以及通过强化法律监督促进科学有效教育改造罪犯、向社会提供合格“产品”上,尤其突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简称“减假暂”)的检察及违法犯罪线索的查办,既监督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又监督纠正监狱安全隐患,更监督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促进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化。(四)能动拓展思路,创新巡回检察方式一是运用智能化手段开展巡回检察。进一步加强便携式打印机、执法记录仪、移动存储设备和测谎仪等电子设备在巡回检察中的运用。在检察三大现场(劳动、生活、学习)、查看视频资料及特定场所取证过程中,注重对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录像,做到全程留痕;与在押人员谈话时应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针对大批量“减假暂”案件可采用智能化软件快速筛查出问题案卷及存在的可疑线索,便于有效开展监督。二是统筹利用以监管信息、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有效整合执法司法信息资源,破除数据壁垒,实现执法司法信息全面贯通共享,为巡回检察提供数据支撑。同时,建立完备的信息化系统和大数据分析系统,弥补不能随时现场监督的不足。通过与监狱信息和监控视频联网,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时、动态监督,并采取智能化辅助手段自动锁定监狱内异常情况及重点区域。三是借助“外脑”提升监督公开度与精准性。对巡回检察中涉及的专业性较强的内容,及时邀请“外脑”参与,提供专业支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巡回检察工作开展调研指导,听取代表、委员建议,接受监督并积极争取支持,提高工作透明度。(五)完善派驻加巡回检察机制,实现“双轮”驱动细化和明确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的工作职责及相互配合机制,既充分发挥派驻检察一线平台作用,及时发现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又利用好巡回检察的快速机动特点,发现监狱深层次、制度性问题。一是强化派驻检察作用发挥,加强日常监督。进一步加强派驻检察室的工作,包括人员配备、工作要求、工作规范等,⑤让派驻检察成为巡回检察的“前哨”“探头”,提供日常检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并负责监督、督促监管单位及时整改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二是统筹部署巡回检察工作。统筹运用四种巡回检察方式,优化组合,互为补充,系统推进,科学安排常规巡回检察及专门巡回检察的频次、内容。常规巡回检察应定期开展,频次不宜过多,保证实地入监时间,确保真正发现问题。专门巡回检察应以监督突发情况为主,避免监狱事态进一步扩大,保证检察的及时性。利用机动巡回检察监督常规、专门、交叉巡回检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此外,把握好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省内交叉巡回检察与一般巡回检察的度。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以指挥引领为主,主要起风向标作用,次数不在多,省内交叉巡回检察以一年内一次为主。(六)坚持跟踪监督,确保巡回检察质效对巡回检察中发现
本文标题:监狱巡回检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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