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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信访条例实施细则集聚【通用4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信访条例实施细则集聚【通用4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信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北京市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与学校相关的组织或个人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由学校处理的各类事项。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称信访人。第三条学校信访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学校设立信访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负责接收、接待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协调、督促和检查校内2/24其他单位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校内各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妥善处理好本单位信访事项。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公布每周校领导接待的时间与地点,根据校领导接访情况及批示进行信访办理。以走访形式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原则上应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进行。第六条应予受理的信访事项(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建议、情况反映。(二)对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批评和要求。(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围的事项。(五)向学校各二级单位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先向校内二级单位反映问题,对答复结果存有异议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的,可向学校信访办申请复查。第七条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一)属日常行政事务范围,应由相关部处、学院按规定处理的。(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或3/24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三)校内信访部门已经受理,答复并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四)对匿名信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备查,不予处理。第二章信访人权利及义务第八条信访人的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四)向学校信访办、学校二级单位信访处理机构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五)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六)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信访人义务(一)信访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符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的信访处理决定。(二)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口头方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同时信访人应签名确认。4/24(三)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可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不得以信访为由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二)以信访为由围堵、冲击或采取其它非正常方式在教学、科研、会议、办公等场所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三)以信访为由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或其它不法手段损害信访工作人员,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四)携带危险品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物品。(五)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学校安全的其他行为。信访人违反以上规定,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学校保卫部门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学校保卫部门将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第三章信访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第十一条学校信访办公室代表学校接待信访人员,处理5/24信访事项,其工作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信访接待。(二)登记、转办、催办、函复以及材料归档等工作。(三)协助处理校领导接待日信访事项。(四)对校内各二级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并提出新的证据要求复查的,应当进行复查。(五)开展工作调研,健全工作制度,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六)处理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七)负责其他信访事项。第十二条校内各二级单位要建立信访工作网络,明确分管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为:(一)受理、处理、交办、转送、回复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二)承办学校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协助接待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人员。(三)加强工作调研,健全工作制度,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第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学校信访工作规定和要求,具体负责信访工作。(二)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6/24尽职尽责。(三)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四)耐心倾听意见,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到位,不推诿、敷衍和拖延。(五)遵守信访纪律,保守信访秘密,不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或透露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单位。(六)不参加与本人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后,学校信访办公室或各二级单位应当予以登记,视信访人所提请求决定是否受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在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7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第十五条学校信访办公室受理信访事项后,需登记并填写《情况反映处理单》,呈送主管校领导批阅后转送相关校内二级单位办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校领导有责任全程督办该信访事项处理过程。第十六条校内各二级单位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谁接访,谁负责。信访人到校内各二级单位走访时,首次接访的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处理、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接访后,校内各二级单位应及时与学校信访办公室或相关单位沟通并予协调处理;对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立即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学校信访办公室报告。7/24第十七条学校信访办公室将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件转送相关单位后,校内各相关二级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处理相关信访事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学校信访办公室批转的上级领导机关重要来信来访问题,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第五章信访事项的期限第十八条信访件的回复按照“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原则,由学校信访办公室或各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对学校信访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各二级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20日。对于有特殊原因处理难度较大或涉及其他单位需要共同协调解决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办理时间总计不得超过60日。对历史遗留问题等极特殊信访的回复,或在假期中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回复,在60日内仍未办结,且根据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同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第十九条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各单位在收到学校信访办公室转送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给予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信访办公室向校内二级单位下达《督办单》限期结案。信访工作纳入二级单位的年度考核。第二十条信访人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8/24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信访办提出复查请求,信访办在收到复查请求后15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信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工作条例》以及国家信访局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建立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评细则。一、落实工作责任(5分)1.落实单位领导包案制度、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开展信访积案化解专项治理活动情况。(3分)2.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每周上报矛盾纠纷和重点信访隐患工作。(2分)二、落实和解决群众来信来访问题(10分)1.及时办理镇里交办的信访事项,全年办结率达100%。(4分)2.及时办理县委、县政府两办以及市、县长信箱和市、县长热线等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全年办结率达100%,得3分。9/24指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分,扣完为止。3.努力实行信访代理制度和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村(社区)。(3分)三、减少和控制重复非正常访、集体访、越级访(总分85分)1.进京访(30分)(1)未发生进京重复非正常访计12分,发生的不计分。(2)未发生进京集体非正常访计8分,发生的不计分。(3)未发生进京集体上访计6分,发生的不计分。(4)未发生进京非正常访(个访、群访)计4分,发生的不计分。2.赴省访(15分)(1)未发生赴省集体非正常访计8分,发生的不计分。(2)未发生赴省非正常访(个访)计3分,发生的不计分。(3)控制赴省集体上访计4分,每发生一批次扣3分。3.到市访(15分)(1)控制到市集体非正常访,发生一批次扣3分。(2)控制到市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个访),计7分。4.来县访(15分)(1)控制到县信访局集体上访计8分,每发生一批次扣1分,集体访扣2分,重复访加倍。(2)控制到县政府或信访局等部门缠访、闹访计7分,每发生一批次扣2分,重复的加倍扣分。10/245.到镇访(10分)(1)控制来镇非正常集体上访计6分,每发生一批次扣1分,重复的加倍扣分,扣完为止。(2)控制来镇集体访和个访,未出现缠访、闹访及过级上访的计4分,每发生一起扣分。四、加分、扣分等基本项目1.全年进京赴省到县上访实现零记录的村(单位)加3分,以县内通报为准。2.接到接访通知后,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处理的每起扣1分。3.到达现场后,责任单位未及时将上访人员疏散、带回的扣1分。4.认真依法做好信访事项终结的,每终结一起加2分。以上所说的单位是本镇的村、社区和镇直、县直、市直、省直以及招商引资的法人单位。信访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密切工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信访工作,规范工会信访秩序,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职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电话等形式,向各级工会11/24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工会组织依法协调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职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职工。第三条各级工会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努力为职工群众服务。各级工会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职工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第四条工会信访工作应当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在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工会信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工会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充分发挥联系职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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