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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消防技术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陈永江二00八年五月十四~十五日绪论建筑电气消防包含的主要内容建筑电气消防包含的主要内容消防供电(包括:消防电源、消防配电、消防线路和电器装置等)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辅助疏散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建筑电气消防设计和施工的主要依据主要规范依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等专业规范)第一部分消防供电消防电源规范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9.1.1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规范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1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3除本条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4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规范规定《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2.0.2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特别重要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信枢纽、国宾馆、国家级及承担重大国际活动的会堂、国家级大型体育中心,以及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型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中断供电将影响实时处理的计算机等)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规范规定《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2.0.6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有两回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三级负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问题问题1:按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是否可以采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中“由一回6kV及以上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问题2:可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是否就是“对供电无特殊要求”?问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9.1.2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以上条文中未提到的消防用电设备,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不“末端切换”?常用的消防电源解决方案电源来自两个不同的发电厂。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源取自一个区域变电站的两个不同主变母线段(一次侧为两回及以上供电)。电源一路取自电网,一路为自备发电机组或EPS电源。以上前三种情况中可以根据工程情况、电源的可靠程度、增设柴油发电机组或EPS等应急电源。对柴油发电机的要求对高层建筑: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对多层建筑: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消防用电的自备应急发电机组,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15s内供电。消防供电主接线哈尔滨会展中心供电方案黑龙江省电力调度中心供电方案带有发电机组接线的注意问题《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3.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的措施。发电机组严禁与市电并联,应采取防止与市电并联的措施,“措施”为机械联锁加电气联锁。既要满足消防(应急)时使用,也要满足平时电网停电时非消防负荷使用。案例①电网停电时非消防负荷不能使用发电机案例②发电机与电网无防止并联措施案例③发电机与电网防止并联措施不正确,不能保证与2#变压器不并联常用接线方案①单电源(单变压器)、发电机做备用电源常用接线方案②双电源(双变压器)、发电机做应急电源应急母线段也可做成两段(1#、2#变压器各一段)消防供电线路消防供电系统要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9.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化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案例—存在问题的系统消防供电线路敷设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附设在吊顶内),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金属线槽;②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③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④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附设;当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问题火灾连续供电的需要,是多少时间?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中的防火保护措施一般为外部刷防火涂料,耐火极限如何确定?是1h还是1.5h?①《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不小于1h。②“高规”、“低规”:电缆井壁耐火极限不小于1h。③所以1h可认为符合规范要求。电缆、电线选择规范未规定选什么电缆,工程中如何掌握?要采用铜芯线。常用的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YJV、ZR-YJV、NH-YJV)等普通电缆,火灾中放出大量有毒烟气,故电缆的低烟无卤化是发展方向。规范规定是最低标准,不能作为不能选择低烟无卤电缆的依据。电缆、电线选择普通电缆、阻燃电缆、阻燃隔氧层电缆及耐火电缆在明敷及穿钢管并施防火涂料保护时,其持续供电时间均未达到30min。这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等供电时间较长的消防设备供电是不利的。因此,设计是对一些重要建筑或场所内的供电线路或某些重要供电线路宜采用矿物绝缘铜护套电缆。—摘自GB50016-2006条文说明。电器装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00W的白炽灯的吸顶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大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如木吊顶龙骨或顶板、木墙裙等)上。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卤钨灯和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可燃材料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电器装置安装防火注意事项《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①除敞开式灯具外,其他各类灯具灯泡容量在100W及以上者采用瓷质灯头。②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距离小于5mm时,灯泡与绝缘台间应采取隔热措施(如石棉布等)。③应急照明灯具、运行中大于60℃的灯具,当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当采用白炽灯等光源时,不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电器装置安装防火注意事项《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电气设备及灯具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①当有配电箱及电控设备的房间内使用了低于B1级的材料进行装修时,配电箱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②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应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③动力、照明、电热器等电气设备的高温部分靠近B1级及以下材料或导线穿越B1级及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瓷管或防火封堵密封件分隔,并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④安装在B1级及以下装修材料内的配件,如插座、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A级材料隔绝;⑤灯具直接安装在B1级及以下材料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⑥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B1级及以下的材料。第二部分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作用火灾时为了保证救火人员的安全,防止通过电器设备和线路扩大火势,需切断起火部位及其所在防火分区的非消防电源,此时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保证人员迅速疏散,同时还要保证需要继续坚持工作的房间正常工作。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场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①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②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③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④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③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④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⑤公共建筑中的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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