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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023年标准借款合同【通用5篇】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2023年标准借款合同【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标准借款合同【第一篇】一、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备中国人民依法批准从事金融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企业间借款合同从一律无效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院发布判例认定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始终在法律实务中摸索探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而法院在对其效力的判定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论在效力上还是逻辑上都值得推敲。首先,在判定企业借款合同无效中,法院援引最多的当属《民法典》。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和。第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一条。这两条规定均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义为企业在2/16从事金融机构或是业务。然而金融机构从事的信贷业务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实际上并不完全相符。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其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和收入来源。并且这种信贷服务是经常性的向不特定的群体提供。而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则不一定是以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为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具有偶发性且对象大多局限在有业务来往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业上。即使两者在某些情况中有交集,他们也不能完全等同。换个角度,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既然不以从事信贷活动为业的自然人同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有效,为何同样是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企业法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却被扣上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帽子而确认无效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名为以自然人身份借款给企业实为企业间借贷而被认定有效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显然不合逻辑。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何为社会公共利益观察角度不同,结论就可能不一致。从活跃市场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来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压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利于国家经济调控的角度而言,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则加大了国家对金融贸____市场的监管难度,由于其隐蔽性,很可能发展成非法转贷、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如果没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贷款人的性质没有准确合理地把握,一味地将所有企业间借款合同以此3/16条款认定无效的话,不符合民法典保障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初衷。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可以推知《公司法》认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里对他人并没有限定在自然人中。并且从所得收入应当由公司所有,说明该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综上,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中,存在法律上和逻辑上的漏洞。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该以无效为例外,以有效为常态,综合考虑企业间借贷的动因和贷款人性质,如果贷款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的贷款给其他企业,则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是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当属有效。二、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并不是单纯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来体现。各种形式的变相借款合同层出不穷,对他们效力的认定,法院适用的裁判规则更加混乱。既然最高院对直接的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做了区分,那么类型化的变相借款合同又该如何裁判笔者将从最常见的39;几种变相借款合同入手,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签订联营合同,却约定出资方不参与实质性管理,且定期收取本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此类合同,按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4/16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利息的罚款。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被认定为借款合同。(二)企业之间签订投资协议。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何判断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融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民法典》司法解释。(二)或者《民法典》。第五十二条。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援引民法典。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确认该合同无效。5/16标准借款合同【第二篇】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和。第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二)企业之间签订投资协议。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何判断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融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民法典》司法解释。(二)或者《民法典》。第五十二条。6/16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援引民法典。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确认该合同无效。标准借款合同【第三篇】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一切办理担保所需的资料均属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或隐瞒事实之处。如有虚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2、乙方同意:如乙方因未及时归还银行的按揭贷款导致该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的,所有借款均视为到期,乙方应全部应归还甲方并计算借款利息(按乙方实际借用期间国家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双倍利息计算);同时,在拍卖房屋价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后,所有剩余部分价款甲方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如乙方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有借款均视为到期,乙方同意委托开发商直接归还甲方所有借款。4、乙方全数还清甲方借款后,本协议自动作废。5、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6、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河南有限公司存档壹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7/16日期:日期:贷款人(全称):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一、借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借款与还款期限:(一)、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二)、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利率不变。五、利息计付:(一)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______‰。短期贷款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一定,第一年按本合同利率执行,后如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由贷款人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基准贷款利率上浮______%确定下一年利8/16率并通知借款人。(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按______(季/月)结息,结息日为每______(月/季末日)的第20日。第二条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一、借款人在贷款人委托结算的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处开立_______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委托扣款还贷协议》同意贷款人委托结算的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按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到期在借款人__________账户内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三、若本合同项下贷款设有担保的,则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住房按揭贷款办妥预告登记)、移交质物(票据质押已完备背书)、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一、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二、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划收。9/16三、借款人如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第四条三至十二项所列情形之一,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又不能很好地落实清偿责任或不能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地有效担保措施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并提前行使担保权。四、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地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在所有主从合同生效且抵押权、质权依法设立的合理期限内实际发放。第四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______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三、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四、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五、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六、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由贷款人参加各10/16种重要会议,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七、借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八、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九、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有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行为,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十、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十一、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的担保措施。十二、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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