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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章制度【5篇】本文将全面深入剖析和分析“人事管理规章制度【5篇】”的多个方面。规章制度应符合企业文化和要求,同时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于约束和规范员工的行为,而企业经营中的规章制度必须根据员工的需求进行制定。希望这个故事能给您带来更美好的人生!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篇【第一篇】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阜宁县教育局人事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我校人事管理制度。一、人事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职论处。3、育龄女职工在备孕、怀孕前以及预产期必须提前告知计生专干,便于学校统筹安排。二、考勤1、学校全体教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专人负责考勤工作。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迟到、早退按每4次折算成一天事假计入绩效工资考核。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职论处。因公外出,亦要调好课务,填好调课表报教导处存档,并及时告知考勤人员。4、严禁教师间擅自调课。擅自调课,经学校查实的,原任课教师和代课教师各罚款每节课50元。5、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职论处。6、学校的“半日研修”、集中学习、例会等集体活动,均进行正常的考勤,无故缺席一次罚款20元。周前会无故缺席的,一次罚款50元;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一次罚款20元。7、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挂钩,做到奖惩分明。三、请假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均需安排好自己的课务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2、请假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由校长批准;一个月以上的,由校长签注意见后,报教育局批准。3、教职工每学期请假5天的(含病事假)不扣款;超过5天的,按每天80元扣款。病事假达两个月的,除扣款外,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4、无故不上班按旷职处理,每天扣款120元。连续旷职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职时间超过30天,按劳动合同处理。5、根据xx年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取消晚婚晚育假。⑴、婚假: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教职工可准假7天。⑵、女职工的产假及其配偶的护理假:女职工的产假执行国家规定准假128天(包含寒暑假和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同时男方护理假15天。⑶、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准假15天;怀孕于4个月流产的准假42天。6、本人直系亲属死亡的,可给3天的丧假。7、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以旷职论处。注:本细则由校议事会负责解释。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篇【第二篇】第六条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计划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务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置。第七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第八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一)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二)中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核准后任免。(三)普通管理人员及助理人员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后提名报总经理核准后任免。(四)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应先依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普通管理人员以下岗位经主管人事副总经理核准,中级以上岗位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考选事宜。第九条新进人员面试或测验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试用3个月,期满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现突出者,可视情况缩短其试用期。第十条新进人员应先办理背景调查,并按学历及实际工作能力任用。第十一条除公司正式职员外,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临时人员,其待遇、工作时间及工作条件按合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一)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者;(二)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三)通辑有案,尚未销案者;(四)参与黄赌毒者(正式员工在合同期内有此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解聘);(五)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六)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七)经其他机构开除者;(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九)未满十六周岁者;(十)公司负责人,不合于公司法规定者。第十三条新进人员,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实者,可随时停用。新进人员在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一)填妥本公司新进员工履历表;(二)提交学历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三)提交公司定点医院体格检查证明;(四)提交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无证明书者应提供有关查询电话及地址);(五)提供经济担保并与担保人签定担保合同书,担保人应保证被担保人服务期间行为、财物及安全等并负连带赔偿责任;(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七)签订保密协议、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书及岗位聘任协议。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篇【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学院章程,规范学院人事管理,保障学院各类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依法办学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第三条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教职员工比例。第四条学院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决定机构和岗位名称、目标任务、岗位任职条件以及岗位的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学院人事处是人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教职员工。第二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七条学院新聘用教职员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学院公开招聘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第八条公开招聘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各学系、部处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申报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人事处进行审核,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发布招聘信息。(二)人事处收集和初步审核应聘材料,组织应聘者进行面试,按照程序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名单报上级人事部门。(三)完成上级人事部门和人事处规定的程序后,由人事处办理入职手续。第九条学院内部岗位人选进行竞聘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方案;(二)公布公示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第十条学院内部岗位竞聘工作在学院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原则上二~三年一次。第十一条学院教职员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第三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学院与教职员工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十三条新进教职员工与学院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试用期(见习期)原则上为12个月。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在学院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院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条教职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条教职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院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条教职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学院人事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教职员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院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二十条学院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员工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教职员工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学院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教职员工进行培训。教职员工应当按照学院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第二十三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五章奖励和处分(读书笔记吧)第二十四条教职员工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二十五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二十六条教职员工违学院规章制度的,学院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合同义务的教职员工追究违约责任;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院可变更其岗位乃至解除合同。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个工作日的;(七)一学期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发生重教学事故的;(八)其他严重违纪律的。第二十八条处分分为警告、箭、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箭,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第二十九条教职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六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三十条教职员工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执行,实行学院绩效工资方案。第三十一条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第三十二条学院及其教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教职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第七章人事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教职员工与学院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教职员工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第三十六条负有学院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第三十七条对学院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教职员工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违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九条人事处和其他部门负责人在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篇【第四篇】第三十九条从业人员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及行政人事部经理签具意见后,呈报总经理核准;其为中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签具意见后呈转董事会核准;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批准。核准辞职后,再转回行政人事部,据以填制薪资通知单转财务部门办理停薪。第四十条行政人事部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审批表”,通知本人于奉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妥移交,办理完毕后,由相关部门及行政人事部审核无讹后,并签章转财务部门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奖金,薪资发至批准离职之日。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解职处理。第四十一条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导致公司损失者,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行政人事部根据离职审批表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一)登记人员变动记录薄。(二)注销控
本文标题:人事管理规章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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