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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程序moe15号令与原1号令区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办法》从执法需要出发,本着量化处罚、细化程序、强化执法,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原《办法》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和执行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要进一步量化、细化的条文,进行了删简;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的处罚规定(如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作出了衔接性规定。1.补充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九种行政处罚,主要依据来自《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如没收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出自《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但鉴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三种行政行为既有规定为行政处罚的,又有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两种规定极易混淆。为便于区别适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的规定,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此类现场处理措施不需要走行政处罚的程序。2.统一了暂扣有关许可证、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对暂扣许可证处罚的期限,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执行中不好掌握。有的地方久扣不决,甚至变相为吊销许可证,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被迫关停,并由此引发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此,《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增加了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3.允许行政处罚委托乡镇、街办安监机构实施—主体资格的问题为了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截至目前一些地方的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监机构也承担了一定的安全监管职责,但却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为解决这些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权问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授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完善了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一些程序一是现场处理措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后,为排除治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包括责令立即排除、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以及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没有规定期限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这是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补充和完善。二是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办法》第十五条补充了后续处理的规定。三是隐患排除治理及其验收(整、复)。《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排除或者治理后申请验收,以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验收的程序。四是《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对开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的调取、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有关物品和场所的勘验检查等工作,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五是《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增加了听证中止和终止的规定。5.规范了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一是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罚款幅度较大的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进行了分档,以保证处罚的正确、适当。二是对原《办法》规定的部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将原《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罚款额度,由1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三是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处罚但又常见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罚款的处罚。主要有:《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三违、三超行为,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行为,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不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从事中介活动的行为。四是为了精简条文、压缩篇幅,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比较熟悉,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规定,且不需要细化的内容作了删除。它们是:原《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至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6.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在具体处罚过程中,一些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如何计算违法所得,希望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可操作的计算标准。为此,《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此外,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平均销售收入计算;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和报酬等指的是不扣除成本,全部予以没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示意图检查准备文书归档行政处罚现场检查1.确定对象2.明确任务3.熟悉情况4.制定方案1.出示证件2.了解情况3.现场检查5.制作文书6.通报情况1.立案决定2.调查取证3.处罚告知4.处罚决定5.处罚执行6.批准结案1.文书入库2.整理案卷3.案卷归档监管准备—1××单位现场检查确定检查对象。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准备好执法文书监管准备—2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和安全卫生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编写安全检查表式检查提纲,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等。监管准备—3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至少应有两名执法人员,并出示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件。检查证件现场检查—2到达被检查单位后,首先应找主要负责人了解检查单位相关情况。相关台账资料: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持证上岗、劳动防护、检查记录、安全评价、安全投入、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等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现场检查—31、生产设备与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1)防护罩(转动机械)(2)防护栏(3)平台栏(高度、踢脚板)(4)扶梯栏(5)电气线路:乱拖拉、未穿管、未架空、乱接(无插头、三脚变二脚)、临时线路、移动电具无漏电开关2、作业环境:1)危化品(1)未储存在专用仓库(2)未设专人管理(3)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4)专用仓库不符安全、消防要求(5)剧毒品未实行五双制度(6)未设置安全标签(7)四牌一图(8)禁忌物品混放(9)生产企业配备应急救援组织。2)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分类:禁止、警告、指令、提示设置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3)连锁保护装置4)安全通道封闭、不畅通及“三合一”5)应急器材6)生产场地平整、清洁3、劳动防护用品4、发包、租赁管理等等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原材料防护措施现场检查—4安全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和建议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技术装备、原材料、防护措施等内容。如:车间、仓库、锅炉房、配电房等场所。现场检查—5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向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告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整改期限现场检查—6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处理决定书--重大事故隐患;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企业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行政处罚概念: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具体: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单位移交的案件、投诉举报的案件等,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效率较高,但也正因如此,执法人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也就更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其适用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办法》第16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案情方面,违法事实确凿;(2)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依据;(3)处罚程度方面,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简易程序尽管手续简单,但也要遵循必要的步骤:(1)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2)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3)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4)最迟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其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范围广泛。《办法》第22条至第31条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立案,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时,应将其登记并确立为应受到调查处理的案件的活动。立案应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2)调查取证,即安全生产监察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3)审查调查结果,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指定至少2名案件承办人,并明确主办人员。可以先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行政处罚—立案后的回避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过程:1、询问了解情况,制作询问笔录;2、收集证据,每项证据由出具证据人签名;3、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由当事人签名;4、调查取证,需要对有关物品抽样取证的,要开具抽样文书,由当事人签字;5、鉴定,需要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填写鉴定文书;6、登记,在证据可能行政处罚—调查取证(1)询问笔录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时,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有关人员应当制作统一的调查取证笔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行政处罚—调查取证(2)在案件调查中,涉及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有关情况,必须要有证人证明情况属实(完善证据链、
本文标题:(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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