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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18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三讲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对危害公共安全中的理解:•①“不特定的多数”不应当以人数或者财产的多少来划分。•②是否特定不能以行为人是否有特定的犯罪对象或者目标为唯一依据。•③“不特定”与“特定”是相对的。•④公共安全即既包括:•(1)人身安全;•(2)财产安全;•(3)公共生活秩序。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放火罪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放火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是行为人使用引火物直接点燃财物,制造火灾的行为。大多数是作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如森林防火员发现起火,在能扑灭时为了发泄对单位的不满而不予扑救,放任森林火灾发生的就是以不作为实施的放火罪。•放火行为的结果表现为危险犯,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管是否发生了实际后果,都构成放火罪的既遂,只是未发生结果时适用第114条,发生结果时适用第115条。•3.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后者一般是为了追求另一个目的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发生。•(二)司法认定•1。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2。罪与非罪的界限。•三、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1.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并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3)犯罪主体: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决水罪的犯罪主体是16岁以上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与未遂以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准,具体地说:(1)决水:以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为标准。因为水流具有巨大冲刷力,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则靠人力难以对水势进行控制,从而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2)爆炸:只要实施了爆炸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构成既遂。爆炸罪的未遂存在于两种情况: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如未及拉开导火索即被制服;不能犯,如因炸药受潮而不能引爆,自制的定时炸弹不可能引爆,等。(3)投放危险物质:一般情况下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实行终了作为既遂,因为行为实行终了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不能犯除外。•四、过失犯罪--失火罪•(一)概念•失火罪作为有代表性的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具备:①有失火行为;②失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③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④失火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随手丢烟头;在加油站明令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等。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烧荒等。但要注意只有在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二)过失的内容•失火罪的过失,也包括其他罪的过关,主要是针对重大损失结果而言的。比如,仓库重地禁止吸烟,但抽烟果真不小心引起火灾,行为人吸烟用火是不是故意的呢?这时评价故意的重点是行为人对火灾后果是怎么想的。第三节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特征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对象:只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不包括其他交通工具。所破坏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交通工具必须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所谓“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和交付使用后暂时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2.客观方面:必须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包括两种情形:(1)破坏汽车等交通工具的重要零部件或者重要装置,如破坏其操作、驾驶系统,破坏其刹车、制动系统,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2)使汽车等交通工具彻底毁坏,如将其炸毁、烧毁等。•本罪是危险犯.•(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1.以放火、爆炸等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的。•2.出于盗窃的目的破坏交通工具的,应具体分析:如果以盗窃为目的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或零部件,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的,因其危害了公共安全,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以盗窃为目的,破坏不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或者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非重要装置,因其未危害公共安全,只侵犯了所有权关系,不构成本罪。这种情况是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理。•二、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煤气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概念•这些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认定•它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如盗割动力电线,与盗窃罪发生想像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构成本罪必须要求是正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不构成本罪。单纯破坏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的,可以构成盗窃罪。正在使用中的一般理解是正在通电的,但有两点要注意:即使是不通电也认为是正在使用中:(1)已经架设完毕交付电力部门验收的,即使尚未通电使用,也认为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2)农村小水电站季节性通电的线路,或者季节性使用的电力排灌设备即使在暂停使用期间不通电的,也认为是正在使用中。但已经架设完毕,但尚未交付电力部门验收的线路,不认为是正在使用中。•(2)关于电力设备的理解•电力设备指的是电力生产、输送设备,或者说发电装置和输电线路。如果是电力使用的终端设备,通常不算电力设备。•(3)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为了盗窃而破坏电力设备的情况第四节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概念•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其他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重要的是把握恐怖组织的含义。•国际上曾将恐怖组织定义为: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恐怖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以造成社会恐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其特征是①主体必须是3人以上;②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③具有严密的组织性;④具有一定的稳定性;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二)构成特征•本罪不是直接针对制造恐怖气氛的恐怖行为,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三)罪数形态•组织、领导、参加了这个集团,又进行恐怖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说,谋杀、绑架、放火、爆炸的,一定要数罪并罚。但是,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毒品犯罪集团,又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不存在对组织等行为与毒品犯罪行为数罪并罚的问题。不过,如果集团实施了毒品以外的犯罪的,如暗杀、绑架,则应当与毒品犯罪行为数罪并罚。第五节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构成•1、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了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行为。•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范围。•根据《枪支管理法》规定,本罪对象中枪支弹药范围包括:A、军用;B、非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或者其专用弹药,既包括枪支,也包括零件。因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主要零部件或者其专用弹药,也可构成本罪。只要能够发出金属弹丸并有一定杀伤力的枪都可以构成本罪。爆炸物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既包括军用的地雷、炸弹等,也包括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制的民用爆炸物,如信号弹、黑火药等,但一般不包括娱乐用的烟花和爆竹等。•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含义•非法制造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制造包括:制作、组装、修理、改装、拼装上述物品等;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概念•本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司法认定•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第六节造成重大事故害公共安全的•一、交通肇事罪•(一)概念•本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2)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衡量重大交通事故的标准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标准,一般应当是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财产损失的标准一般可以在30到60万元的范围内由各地自行确定。问题在于: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肇事者个人财产的损失?高法的解释认为:本罪的危害在于对公共财产、他人人身及其财产造成的损失,其自身的财产损失应当视为肇事人为自己的违章行为承担的经济责任,而不应当将其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3、主体•(1)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2)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定性问题•一些单位的主管人员、私营企业、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多拉快跑思想指导下,往往指使或者强令属下或者雇工疲劳驾驶、严重超载、开快车或者强行超车从而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3)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性质•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方面•过失。违章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过失的。这种过失开始于实施违章行为与肇事结果发生的过程中。•(三)司法认定•1、罪与非罪•交通肇事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在于: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与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责任。•2、肇事工具与肇事地点•从交通工具的角度看,以前是威胁到公共安全的机动车。三轮车、自行车则不包括在其中。现在理论上认为即只要在运行过程中危害到公共安全,都可以作为本罪的肇事工具。自行车、三轮车可以包括在其中,助动车以及残疾车等非机动车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肇事工具,但不包括在街上的滑冰车。•从肇事地点来看,必须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城镇道路以及水路上,交通管理部门只对实行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如果发生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没有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同样是使用交通工具,但由于不在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处理。故对此种情形,高法的解释认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罪数形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
本文标题:18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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