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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王云海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邮编:100029电话:010-64941252E-mail:wang-yh@chinasafety.ac.cn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主要内容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法律宪法国际公约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4第4页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二条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5第5页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人大发布的法律基础法专门法律相关法律矿山安全法刑法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法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6第6页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和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7第7页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吉林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劳动部令国家经贸委令安全监管局令安全监管总局令发改委令建设部令国防科工委令工商总局令国土资源部令质检总局令环保总局令安全生产部门规章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9第9页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0第10页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GB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劳动保护行业标准LD工程建设行业标准JB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冶金工业行业标准YB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19年成立,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劳工公约;我国已批准了24个(包括国民政府时期);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主要有: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45号1979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52号1988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67号1990年化学品公约—170号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55号下一步研究加入的劳工公约主要是:1993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174号1995年矿山安全和卫生公约—176号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2(一)法律1.安全生产法2.矿山安全法3.职业病法防治法4.行政许可法5.行政处罚法6.刑法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3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1~15条(国家政策)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3~67条(国家职责)(共15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8~76条(共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共19条)第七章附则96,97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4~52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共9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16~43条(企业责任)(共28条)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1.安全生产法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4第一章.总则安全生产目的范围原则单位安全条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工会政府政府领导部门监督标准制定宣传教育中介责任追究鼓励科研奖励成绩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5安全保障(1)市场准入(2)负责人安全责任(4)管理机构(5)培训与考核(6)建设项目管理(7)警示标志(8)工艺与设备管理(9)危险品管理(9)重大危险源管理(11)生产经营场所管理(12)危险作业(13)劳动防护用品(14)安全检查(15)交叉作业(16)承包、租赁管理(17)事故救援(18)强制性工伤保险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安全投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6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劳动合同(本法第44条、第89条)2.从业人员的权利(第45条到第48条)3.从业人员的义务(第49条到第51条,第90条)4.工会的职责(本法第7条、第5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7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社会公众的监督社区的监督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8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1.厂外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体系(第68条)2.现场应急救援组织(第69条)3.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第70条到第76条,第92条)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9第六章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3.刑事责任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安全生产职责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五项基本责任制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2.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5.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八项规章制度1.安全检查制度2.职业危害预防制度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5.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6.设备安全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面规范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与责任。明确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调查内容和责任追究。事故调查报告的管理和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安全设施设计要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安全设施要经验收才能投产第二十四条冶炼、加工项目的“三同时”矿山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分级审批制度安全预评价的备案安全专篇的格式井下闭坑与尾矿库闭库露天转井下尾砂再利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18号令)部门规章的具体规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7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1、1992年11月7日通过,1993年5月1日施行;2、共八章50条(建设的安全保障、开采的安全保障、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和管理、事故处理);3、正在修订。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第4号令发布施行;2、共八章59条(建设的安全保障、开采的安全保障、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和管理、事故处理);3、正在和矿山安全法一起修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9以国有为主要调整对象,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与《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缺乏衔接,存在法律漏洞法律条款过于简化和粗化,缺乏可操作性(无石油天然气条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组织修订问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30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第32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第34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第35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款: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第37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第38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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