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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县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逐步形成综合协调、应急处置、监管责任和社会监督体系,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县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具体负责定期联系会议制度、临时会议召集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工作会商制度等相关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全县食品质量安全。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二、落实食品行业全过程监管责任(一)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监管。1、负责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预警;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指导食品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做好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整治活动,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22、严格执行食品餐饮许可制度,依法查处无证从事餐饮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强化对餐饮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建立餐饮环节的诚信体系。监督餐饮单位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和验收制度,规范餐饮单位原料索证管理。加强对餐饮业的日常监管,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农村餐饮单位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小餐饮生产经营行为。建立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防控和预警机制。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演练活动,依法对造成食物中毒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二)农牧、林业部门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监管。1、产地环境监管。严格监测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普查和定点监测制度。2、农业投入品监管。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打击再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莱科多巴胺”、“三聚氰胺”、“苏丹红”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禁限用农药的管理,严禁出售和使用国家禁用农药,大力推广高效低残毒农药。进一步开展蔬菜、畜产品、水产品、果品等专项整治。积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大力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农资直供等多种模式,加快推进农资信誉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农资监管长效机制。3、动植物疫病监控。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加大对水陆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提高区域动植物疫病控制能力。34、“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监控农药、兽药、鱼药残留以及饲料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积极开展监督或专项抽查,强化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线监管。5、农产品市场监管。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和无公害农产品组织申报工作。选择重点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批发市场、超市,引导他们对基地生产的产品进行自检,做到产地准出;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质量监测报告制度,做到产品准入;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建立动植物标示及疫病可追溯体系。6、农产品监管能力建设。县农牧局要成立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整合全县农产品检验监测资源,形成以市级检验机构为龙头,县级质检站为骨干,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7、农产品信息发布和舆论监督。按照有关法律,做好全县农产品信息发布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三)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1、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严格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和市场准入标志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大以食品抽样检验为主的产品抽查力度,严格执行不合格产品停产和召回制度、整改制度及处罚制度,依法查处违法生产行为。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监督检查、产品抽查等措施,实施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确保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依4法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完善咨询、举报和投诉制度,完善信息的公布、报告和通报制度。2、食品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不断增加监督检验人员、设备及改善设施环境条件等方面经费的投入,重点加强食品实验室的建设,切实提高履行食品生产监管职责的能力。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主管人员、检验人员和配料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能力和水平。(四)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管。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根据《河北省生猪屠宰厂、点设置规划》要求,按时、按标准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报批。加强对屠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建立健全涵盖屠宰企业的管理制度,按照屠宰操作规程规范畜禽进厂验收登记、屠宰与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同步、肉品检验合格出厂登记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病害、注水畜禽的违法行为,加快“放心肉”监管体系建设、肉制品加工、销售环节相连接追溯系统,形成信息追溯系统长效管理机制。(五)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格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制度,落实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依法监督食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食品流通无证照经营和未准入的农产品销售行为。完善食品质量监测体系,依5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突出抓好食品批发环节监管,严厉查处无食品流通许可证、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营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管食品广告,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行为。建立食品质量信息公布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监测信息,正确引导和警示消费。发改、工促、商业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上级要求和职责,制定全县食品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城管、粮食、民宗、供销、文教、宣传、环保、监察、公安、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搞好宣传教育,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三、促进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机制。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每年8月底前,县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下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测算出所需食品抽样检验经费,经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及时足额拨付给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二)建立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机制。县、乡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目标考核办法,逐级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到责任人,逐步形成监管网络。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把年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办法及有关制度、文件及时报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6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县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考核计划,并下达食品安全目标考核责任书,到年底对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交叉部位和薄弱环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制定信息互通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明确信息通报的途径、方式、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信息反馈方式等内容,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做到主动衔接,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县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信息平台,集合网络办公、举报投诉、重大案件查处、分析预警等功能,加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力度。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也要积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并及时向信息平台提供有关资料,确保信息畅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群众和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管员制度。在接到咨询、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尽快给以答复核实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四)建立名优产品培育和奖励机制。县政府制定名优产品培育和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食品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7理规范,在全县食品行业逐步形成质量诚信体系基本完备、主导产业质量竞争力明显增强、综合质量水平不断提升的良性发展态势。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名优产品等荣誉的食品企业给予奖励。(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县、乡政府分别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各自上级政府备案。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六)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全县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建县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项工作。要明确工作职责和内容,并建立和完善会商制度等相关工作机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县卫生局通报,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七)建立食品安全行业自律机制。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行规、行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牢固树立食8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承诺、职工培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严格企业标准,严把产品质量关,培育和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八)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县政府要建立和巩固覆盖到乡、村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各乡镇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一名副乡镇长主管食品安全工作,明确一名正式人员担任食品安全监管员;各乡镇应根据辖区食品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有关行政村(居委会)明确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向乡镇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的工作质量和数量给予其一定的劳动报酬,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分析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企业生产等情况。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和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我县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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