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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监理管理简介监理部学习资料(抄录)本李云林、李飞项目监理部2015.4.16飞一、安全管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四号)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5、《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苏建法[2004]90号)8、《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9、《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苏州住建规〔2014〕4号)10、《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江宁建字[2014]76号)11、《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1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1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14、《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1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住建部公告第1364号)二、基本知识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定义《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苏建法(2004)90号)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桩工机械设备指:预制桩施工机械(蒸汽锤打桩机、柴油锤打桩机、振动锤打桩机、静力压桩机)、灌注桩施工机械(转盘式钻孔机、长螺旋钻孔机、旋挖钻机、潜水钻孔机)两大类。地源热泵孔钻机暂不此列。二、基本知识2、相关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一百条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起重机械共出现了3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条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起重机械共出现了18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令)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第五十条至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二、基本知识3、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自公告发布之日(2007年6月14日)起限制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达到以下年限的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合格,方能继续使用。(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3)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4)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5)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二、基本知识自公告发布之日(2007年6月14日)起禁止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1)自制简易吊篮;(2)国家命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如QT60/80塔机(70及80年代生产产品);(3)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4)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5)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三、主要要点1、监督管理范畴两个主体:市场主体、监管主体三项制度: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起重机械档案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四个环节: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六个对象(八方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测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监管权限及处罚查资料、现场检查、责令立即排除、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责令暂时停工;限期整改、警告、罚款。四、八方单位管理职责:1、出租单位(含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设备首次出租前,办理设备(产权)备案手续;(166号令第五条)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安全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向使用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2014年1月1日后出厂的不需要)、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设备原始资料)不得出租不符合规定产品,并及时报废和注销不合规定产品;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购销合同、设备原始资料、设备运行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营业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江苏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实施细则/确认与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安装单位: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单位的专业承包资质分一级、二级和三级,各级资质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分别为: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00千牛.米及以下塔吊等建筑起重设备、120吨及以下的建筑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800千牛.米及以下塔吊等建筑起重设备、60吨及以下的建筑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与使用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2、安装单位:安装单位的安全职责:1)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施工现场条件;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4)制定安、拆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安装完毕,按要求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建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安装工程验收资料、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安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和拆卸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应对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加节)、附着安装和拆卸等重点作业环节进行明确;同时,在合同中还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安全管理责任。安装和拆卸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和拆卸单位在建筑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前,应当按照《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单独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安装和拆卸单位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装和拆卸单位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安装和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上述编制、审核和审批人均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上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塔机附着距离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时,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计算书,同时要组织不少于5名该专业的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超长附着,安装和拆卸单位一律不得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建设工程现场使用的各类桩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则不需要履行告知程序。2、安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安装、逐次顶升(加节)和附着安装完毕后,安装和拆卸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对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和方法进行安装(拆卸)的工程以及超长附着的安装等专项施工方案,按照规定必须组织专家论证;3、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应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初次安装和每道附着安装后都应进行验收。※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起重使用登记;使用单位的安全职责: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2)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进行安全防护;4)设置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员和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3、使用单位: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苏建管质(2009)5号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施工升降机的防坠落装置和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锁标定有效期限为一年。施工升降机(货用)和物料提升机在使用过程中,应在吊笼的显著位置设置限制载重标识;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在使用过程中,在吊笼的显著位置设置限重标识的同时,还应设置“限载9人”和载重量的标识。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在非工作时间内应断电上锁,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禁非专业人员从事开机驾驶或其它违章作业行为。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时间超过1年的,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影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灾害或其它事件的,必须经原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4、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职责:1)向安装单位提供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苏建法[2014]90号)2)审核设备原始资料;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4、总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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