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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冬季学生安全教育家长会讲话稿六年级(2)班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各位家长:大家好!首先,我对各位家长能抽出时间来我班参加家长会表示热烈欢迎!对大家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的行动表示衷心地感谢!你们能够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参加这次家长会,证明你们对自己子女成长的关心和重视,也是对我们学校工作的积极支持。今天召开这次家长会很重要,也很必要。今天召开这次家长的目的:一是集中学习宣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家庭、社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英承担的责任,强化各方事前的监管、预防责任;二是通过学校与家长的沟通交流,增强家长对子女的安全监管意识。加强老师与家长之间的联系,共同探讨孩子的安全教育对策与发展方式,同时促使家长参与到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中来,以便老师能够及时调整工作方法,形成家庭安全教育与学校安全教育的合力,提高安全教育和教学质量,就是“让每一个孩子获得成功”,让每一个孩子在安全优美的环境里健康成长,快乐生活,学有所获。将来都能成为有用之才,这是我们学校教育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强调家庭安全教育(防火、防电、预防煤气中毒、交通安全、防性侵等),四是2拓宽家校联系渠道。我坚信从这点出发,我们的家长会一定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取得圆满成功。一、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节选)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机制;(二)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机制;(三)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四)定期组织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五)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六)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七)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九)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十)学校在突发事件中救助学生不力的;(十一)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3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十二)学校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三)学校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四)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五)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村(居)民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法律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员等参加调解。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4不得擅离职守。第十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做好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人身安全保护工作。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与委托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及其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经常性联系。成年学生的父母应当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父母或者未成年学生其他监护人发现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不得隐瞒。第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习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得参加赌博、吸毒、酗酒、威胁勒索、打架斗殴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建设校舍以及为学校提供设施、设备、产品、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在学校内施工作业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危及学生人身安全。在学校周边施工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学生人身安全。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5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保险公司。第二十二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的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第三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6(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者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八)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九)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十)学校在突发事件中救助学生不力的;(十一)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十二)学校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三)学校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7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四)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五)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三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四)非因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有过错导致学生自杀、自残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8(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二)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二)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二)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书面告知学校的;(三)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知道或者已被学校书面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四)有其他过错的。第三十六条为学校建设校舍、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9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因学校教职工实施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教职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因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三十九条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二)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迟报或者漏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四)妨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10(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学生人身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学生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二,家庭安全教育一、有序的生活.安全的保障1.生活有序。每天起床、锻炼、用膳、家务劳动都有规定的时间,全家人都有规律地生活,这样使我们每个人都始终保持充沛的精力、良好的情绪。人们在过度疲劳、精神不振、情绪低落、思想不集中等情况下,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因此。有规律地生活是最为重要的。平时,我们还相互帮助,做到乐不过度、悲不至绝,保持稳定而良好的情绪,这样可以避免“乐极生悲”、“祸不单行”等不愉快事情的发生。2.建立家庭分工负责制度。家庭虽小,但也与一个单位一样,里里外外有许多事情要做,既需要分工负责,又需要相互帮助。3.父母以身作则,培养孩子认真、谨慎、诚实、守信等好品质。4.要经常告诫孩子什么事有危险,什么事不该做,应该怎样做。11孩子知识少,有些道理很难说清楚,但一定要让她知道什么样的事有危险,后果会怎样,应该怎样避免。5.为孩子设计一张“安全卡”。安全卡首先告诉孩子做事要沉着、冷静。卡上面记录着她的姓名、年龄、住址、血型、父母的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还有常用的电话号码(包括急救、报警、火警及主要亲友的联系电话),还有孩子的过敏情况,及疾病记录等等。“安全卡”不仅给孩子本人使用,也是发生特殊情况后,给热心助人者使用的。有备无患,很有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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