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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招治顽症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今年上半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造成人员财产的重大损失,针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反复发生、屡禁不绝的现状,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就如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以及如何加大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提出了不少新的举措。近日,《焦点访谈》记者专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通知》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依据今年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先后发生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月5日,湖南湘潭县立胜煤矿井下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4人;3月1日,神华集团骆驼山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死亡32人;3月28日,山西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死亡38人;3月31日河南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48人;5月23日,辽宁省阜新市境内铁岭至朝阳高速公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死亡33人;6月21日,河南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炸药爆炸事故死亡49人。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到底是什么导致安全事故频发?黄毅认为,很重要的一点是由于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而导致的事故比重很大,1到7月份,全国一共发生了53起重特大事故,其中由于非法、违法导致的37起,高达70%,关键还是一种利益的驱使,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要钱不要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使人们认识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的问题,必须从制度上有个大的改变。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7月19日,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黄毅分析,尽管这个通知不是一部法律,甚至不是一部法规,但是它涵盖的内容,它所设立的一些制度,它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以至于它的规定的一些行政处罚,可以说比某些法律的条款,还要严厉,完全可以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依据。设立十大创新制度保障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提高赔偿标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中,对工伤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数额一直是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这次《通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制订了更为人性化的制度。比如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同时通知还明确规定:除了一次性赔偿之外,还要支付一次性的丧葬费、以及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加起来大体要高于60万,而且这里面赔偿标准是统一的,没有地域差别。此外,问责与处罚一直是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方面,这次《通知》与以往不同的是加大了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以前规定,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五年之内不许担任任何企业的负责人,而这次通知要求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同时,《通知》还强调了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学习国发[2010]23号文件心得体会文件分析了当前我国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提出的“三个坚持”既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更加全面。提出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更加明确。是指导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务院23号文件与以往不同,突出了企业安全生产。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它处在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既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也可能是法律法规的违反者,如果广大企业和企业人员遵章守纪,按章办事,就会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全国的安全形势就会稳定。否则,就会事故多发,灾难不断。抓企业的安全生产,就是抓住了安全生产的牛鼻子。文件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新的突破:1、强化人的管理一是强化领导责任,文件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是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2、强化制度管理一是要求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二是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三是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四是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3、强化设备、技术管理一是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二是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四是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二、加强政府监管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主体,对一个地方的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必须加强政府安全监管。文件在以下几方面作了强调:一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二是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三是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四是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五是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三、严格安全准入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一是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二是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政策引导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保障1、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2、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3、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4、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5、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6、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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