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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鄂安监发〔2008〕71号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市安监局按照《关于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机编发[2008]84号)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现随文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旗区安监局要按照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与协作意见的通知》(鄂卫发[2007])精神,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及实施准备工作。二、三十六户重点企业(名单附后)及其所属企业直接向市安监局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旗区安监局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旗区安监局受理并进行现场核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安监局办理。三、市安监局将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对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做出具体安排。附件:《鄂尔多斯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办法通知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6月23日印发共印50份附件:鄂尔多斯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行为,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三条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第二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二)进行了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审查;(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四)作业场所现场核查证明已经做到;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及防急性中毒的自动报警装置;设置醒目的职业危害公告栏;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5、为劳动者个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防中毒防护用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人员、规章制度和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五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申请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或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办理许可证的申请;(二)法人资格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三)《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要求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的文件、制度复印件;(四)经审查备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005年以前建成的项目,只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五)现场核查意见;(六)已备案的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卫生部门审查意见;(七)工伤保险证明;(八)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二)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正的,允许当场补正并即时受理;(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四)申请材料齐全的,收到申请后应即时受理。第七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阐述相关理由。第八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于证件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已领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九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件由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和编号。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已经建成使用有毒物品的场所,在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卫生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第十条使用有毒物品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仿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领证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十二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三)不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十三条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终止有毒物品使用活动的;(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第十四条旗、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有毒物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十五条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四章罚则第十七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单位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二)发现用人单位擅自从事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的;(三)对依法取得批准的用人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四)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职业中毒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五)在颁证、管理和监督检查中,索取或接受对方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第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已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予以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含义:有毒物品:是指国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中第六类第6.1项列出的毒性物质及其依据判定标准符合有毒物品的未列名的毒性物质。高毒物品:是指国家8部委2003年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及其“补充和修正表”中所列的化学品。职业中毒,是指作业场所因使用有毒物品而引起作业人员的急慢性中毒。主要为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中的56种职业中毒。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自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36户重点企业名单内蒙古苏里格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第一采气厂鄂尔多斯联通公司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四圪堵煤矿内蒙古李家塔煤矿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准格尔大饭铺坑口电厂神华包神铁路公司国电内蒙古东胜热电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邮政局神华金峰公司鄂尔多斯烟草公司神华煤制油厂鄂尔多斯移动通讯公司神华蒙西煤化公司内蒙古利民煤焦公司神华万利公司鄂尔多斯集团蒙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神华神东煤炭分公司内蒙古国华准格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亿利资源集团黄河万家寨水电公司中央粮食储备库鄂尔多斯直属库伊泰集团鄂尔多斯盐业公司薛家湾供电局鄂尔多斯网通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神华准能公司达拉特发电厂神华集团公司神东煤炭公司中石化西北销售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蒙西发电厂中石油鄂尔多斯销售分公司内蒙古西部天然气公司
本文标题:《鄂尔多斯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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