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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纺织品贸易法律制度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约占世界贸易总额9%,是发展中国家外贸至关重要的一个领域。与农产品贸易的情况相似,纺织品与服装领域长期以来也严重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之外。在乌拉圭回合中,反映发展中国家立场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得以制定。按协议本身的规定,将在2005年1月1日终止。2《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产生的背景•一、乌拉圭回合前纺织品贸易的多边安排•纺织品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行业逐渐显示出比较优势。•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纺织产业,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以可能会引起“市场扰乱”(MarketDisruption)为理由,开始对纺织品进口实施限制,导致世界纺织品贸易长期游离于GATT之外。3•(一)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1961年,在GATT的主持下,一些纺织品于服装的主要进出国举行谈判。在美国所提出的草案基础上,达成了《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Short-termArrangementRegardingInternationalTradeinCottonTextiles)。•规定发达国家进口国应取消来自于低收入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棉纺织品实行的限制;低收入国家必须控制其出口,即出口幅度应控制在1961年6月30日前的最高水平。•规定若出口国或地区不按要求控制其出口,一旦进口国因此而受到市场扰乱,进口国有权采取单方面的进口限制措施。4•(二)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1962年,25个主要棉纺织品进出口国又签订了《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Long-termArrangementRegardingInternationalTradeinCottonTextiles)。•长期安排的有效期为5年,1967年期满后又被延长,直到1973年结束。•受约束的缔约方几乎扩大到所有纺织品贸易国。•长期安排涵盖所有的棉纺织品,且涵盖含棉50%以上的纺织品和服装。•第一次尝试将纺织品与服装纳入GATT体制中,要求维持进口限制的国家应以一定比例增长率的形式开放其国内市场。5•(三)多种纤维安排•第一个《多种纤维安排》•有效期为1974年1月1日到1977年12月31日•进口方实施限制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棉、毛及合成纤维纺织品和服装;•各种纤维品之间的配额可以交互使用;•进口方应保证进口配额年增长率不低于6%;•进口国可以“市场扰乱”为由,采取紧急限制措施。6•第二个《多种纤维安排》•有效期为1978年1月1日到1981年12月31日;•增加了“合理背离条款”(ReasonableDepartureClause)•进口国在与出口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部分免除多种纤维安排有关条款的适用和约束,特别是有关配额和出口增长率的适用。7•第三个《多种纤维安排》•有效期为1982年1月1日到1986年7月31日•取消了“合理背离条款”,但保留了前述几项协议的限制内容。•增加了“反急增条款”(Anti-surgeClause)。即使正在增加的产品的进口量并未超过进出口双方原先达成的配额的范围,也允许进口方对在一定期间内急剧增加的进口实施限制措施。•实施反急增措施的进口国应给予有关的出口国公平、适当的补偿。8•第四个《多种纤维安排》•有效期为1986年8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沿用“反急增条款”,恢复了曾被取消的“合理背离条款”;•产品限制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原来棉、毛、人造纤维产品基础上又增加了所有植物纤维,混纺纤维和丝混产品;•发达国家的单方面限制权利扩大。进口国在实施了不超过12个月的但便限制后,无须经双边同意,就可以单方面决定延长限制1年。9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制定•1986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开始,并制定了反映发展中国家立场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从根本上改变了管辖纺织品与服装长达数十年之久的贸易体制,以市场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取代了配额为基础的管理贸易,使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逐步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之中,为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明确了10年过渡期内取消《多种纤维安排》的数量限制并提高现行双边协议中的年增长率;•在强化GATT规则和纪律的基础上,真正迈向了纺织品贸易自由化,通过纳入化进程和提高配额增长率的方式使纺织品贸易回归于自由化,并废止了“市场扰乱”的规定;•明确规定了10年过渡期满后不可延长;•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纺织品监督机构。10《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在强化WTO规则和纪律基础上,以《多种纤维安排》为基础,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分阶段,逐步纳入WTO体系中,并要求在逐步自由化过程中,应对与纺织品出口有特殊利益的国家与地区,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在纺织品贸易方面的利益给予特殊考虑。•该协议是阶段性的,在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10年有效期内,逐步取消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11二、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自由化方案(一)《多种纤维安排》项下数量限制的分阶段取消阶段日期纳入GATT94的产品比例剩余配额的增长率第一阶段95.1.1-97.12.31一成员附件所列产品1990年总进口量的16%16%第二阶段98.1.1-01.12.31一成员附件所列产品1990年总进口量的17%25%第三阶段02.1.1-04.12.31一成员附件所列产品1990年总进口量的18%27%第四阶段2005.1.1后全部纳入全部纳入12•(二)非《多种纤维安排》项下的限制性措施分阶段取消•任何WTO成员所实行的非《多种纤维安排》的限制性措施和关贸总协定下未被认可的措施,应于1996年前使其与关贸总协定一致或在不超过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即于2005年以前逐步取消。13•三、反规避条款•规避行为(Circumvention)包括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地、伪造原产地、伪造官方文件等。•成员应制定必要的法律规定和行政程序以处理上述规避行为,并在符合国内法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充分的合作来处理因规避引起的问题。•发生规避行为的解决途径协商不成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解决方案•采取适当措施-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14•四、过渡性保障机制(TransitionalSafeguard)•当某一产品进入一国境内,且其增加的数量已造成对该国境内工业生产所直接竞争产品的严重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时,可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只允许对尚未纳入GATT94规则的产品使用,已纳入GATT94的产品应采用WTO的保障措施。•过渡性保障措施不能适用于下列三类产品:发展中国家成员家庭手工业制作的手工业织物或纺织品和服装产品;1982年以前在国际贸易中大量交易的传统贸易纺织品;纯丝产品。15过渡性保障机制与一般性保障措施之比较•一、相似之处•(一)援用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总原则:应尽可能谨慎使用;•(二)援用的实质性条件:进口数量的大量增加;造成对国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在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16•二、不同之处•核心差异:过渡性保障措施允许有条件的歧视性适用。•一般保障措施:“平行原则”•过渡型保障措施中,在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和确定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包括的是部分来源的“特定产品”,但在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时是在“成员对成员”的基础上实施的。•过渡性保障措施的适用期间不得超过3年;对进口水平逐年增加没有中期审查义务。17WTO成员援用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情况19951996199719981999总数目总数目2482101761美国24121028巴西070007阿根廷00001717哥伦比亚00090918哥斯达黎加与美国关于禁止内衣进口的纠纷•本案是美国与哥斯达黎加之间关于棉质和化纤内衣进口问题。•1995年3月25日,美国根据ATC协议第6条第7款与哥斯达黎加磋商,并向哥政府递交了“严重损害声明”(“3月声明”),提议限制哥斯达黎加内衣进口。•1995年4月21日,美国公布了美国提议的限制措施和进口水平。由于磋商未能取得一致,1995年6月23日,美国宣布从3月27日起对从哥斯达黎加进口的内衣实行为期12个月的临时保障措施。•同时,美国将争端提交纺织品监督委员会。委员会认为美国未能证明其国内产业受到进口产品的严重损害,但在是否受到严重损害威胁的问题上,委员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建议美哥继续谈判。•1995年11月双方再次谈判,仍未能取得一致,于是哥斯达黎加启动了DSB程序。在争端解决过程中,1996年3月27日,美国决定将其临时保障措施延长1年。19美国提交的“3月声明”与“7月声明”“3月声明”“7月声明”企业数395个302个雇佣工人数1992年463771992351911994年44056199433309年平均减少5%5%总工时1992年8620万19926540万1994年8150万19946160万平均价格(打)1994年30美元199420美元20•专家组认为两份声明数据相差之大使人们对“3月声明”中数据的准确性产生疑问。美国有300个以上生产内衣的企业,但在行业声明中只有两个企业的情况,其中只有一个提供了利润减少、销售量减少等损失情况。但一个企业的情况不能证明任何问题。•专家组还认为,美国未能证明美国产业受到的影响是产品进口增加造成的。“3月声明”提供的证据太弱,确实让人怀疑美国产业是否受到了严重损害,但专家组认为,它无法就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结论。由于“3月声明”中没有任何一处讨论到损害和进口之间的因果关系(causality),美国在没有证明进口增加造成美国产业损害的情况下对哥斯达黎加实施保障措施,违反了ATC协议第6条第2款。21•至于美国是否证明了哥斯达黎加出口的内衣是造成严重损害的原因,专家组提出,在前面一个问题的分析中,美国提供证据之缺陷同样适用于对这一问题的分析。美国提供了一些哥斯达黎加出口内衣的数据,包括进口量的增加,价格低廉,市场份额等。•专家组注意到,哥斯达黎加的情况与“3月声明”中提供的其他5个国家(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土耳其)的情况没有很大区别。从哥斯达黎加进口的内衣数量1994年比1995年增长了22%,这一数字确实很大,但在美国对哥斯达黎加实行保障措施的同时,美国与其他5个国家先后达成协议,这些协议允许进口的配额比调查期间这些国家实际进口的数量增加了478%。•专家组认为,美国不能一方面通过协议允许进口170305774打内衣,而同时宣称哥斯达黎加出口的14423178打内衣是造成严重损害的原因,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22•专家组据此认为,美国在没有确认损害是由某个出口国造成的情况下对该出口国实行保障措施,不符合ATC协议第6条第4款的规定。•考虑到ATC协议第6条所说的措施应该极少采用,美国有义务证明它的做法符合ATC协议的规定,而美国在严重损害方面的证据有缺陷,又未能证明损害和进口之间的因果关系,美国允许进口增加的幅度大大超过哥斯达黎加向美国出口的水平。•综合上述因素,专家组的结论是,美国在没有证明其损害是哥斯达黎加出口增加造成的情况下对哥实行进口限制,违反了它根据ATC协议第6条第2款和第4款应当承担的义务。2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存在的问题•对不同产品种类规定了不同的纳入时间承诺•纳入是以数量为标准,不是以产品的价值为标准的;•纳入产品的范围只限于四类产品;•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纳入承诺的主要限于低附加值产品,服装所占比例很小。•逐步自由化安排存在“头轻脚重”的问题•第一、第二阶段仅涉及范围非常有限的产品,且前三个阶段的自由化的数量的总和也只有51%;•第一到第三阶段对哪些产品实现自由化是由进口国自行决定的。•纺织品与服装完全纳入GATT后最大问题是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的滥用24中国纺织业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思考:2005年纺织品出口配额已全部取消,为何欧盟、美国仍对我国纺织品与服装出口设限?25•2005年随着纺织品出口配额全部取消,全球纺织贸易进入自由贸易时代,中国长期受到压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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