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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展(博)览会场馆安全防范管理规定(试行)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各展(博)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的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以商业性活动方式在固定地点及预定时间内展示物品并交流产品、技术或者服务信息的各类展馆。二、展馆的分类(一)一类展馆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展馆为一类展馆:1、举办国际性大型展览的;2、展出净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3、展览、展销金银珠宝饰品、钻石、字画、钟表等特殊物品和三级以上(含)文物(参照国务院、文化部的相关规定)。(二)二类展馆凡不符合一类展值条件的展馆,均为二类展馆。三、一类展馆的安全防范措施(一)技防1、电视监控系统(1)展馆所有出入口、一展区主要通道、贵重展品贮存库、停车场(库)出入口以及卸货区等处,均应安装彩色监控摄像机。对空间较大的展区、出入口,应安装多台摄像机实行监控,不得存在盲区。展馆出入口应安装固定监控摄像机,监视画面应能看清出入人员面部特征和出入车辆牌号。室内展区应按1台/600m2的比例配置监控摄像机。对特殊物品的展区,应按1台/60m2比例装监控摄像机的管线,在展出特殊物品的,应全部安装到位,其监视范围应能覆盖所有特殊展品的摆放区域。(2)上述部位的监控摄像机一般宜采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安装方式,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来自出入口或窗口的直射阳光,避免图像出现逆光现象。摄像机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环境照度应达到200lux以上(含)。(3)所有摄像机视频信号应直接输入录像记录系统,不得有其他设备(字符发生器除外)参与工作,并采取实时录像方式(录像机设定为SP、LP或且P工作方式)进行录像。使用硬盘录像机的,其产品质量应符合《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31/295-2003)。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日。(4)监视系统应具备视频信号的传输、切换、控制、显示、记录和重放等功能。所有监视画面应能准确显示日期、时间,并保证在监视器屏幕上有足够的有效画面。监视画面和录像资料回放应保持足够的清晰度。2、中心控制室(1)展馆应设置中心控制室(保安值班室)。中心控制室应配置报警控制主机、报警终端图形显示装置、电视监控终端设备和通讯设备等。(2)中心控制室应具备对监控目标的监视、录像及图像实施切换、镜头光圈控制、焦距调整、云台转动等功能,并能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3)中心控制室的控制台、机柜和设备均应有良好的接地和防雷设施。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1Ω;单独接地时,接地电阻4Ω。3.入侵报警系统(1)展馆所有出入口、与外界相通的窗户、特殊物品农区、展品贮存库等处,均应安装入侵探测器,展品贮存库还应加装振动入侵探测器。入侵探测器应与中心控制室的报警控制主机联网,同时,根据与其对应区域的灯光特性,与监控摄像机联动并进行录像。(2)中心控制室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紧急报警按钮应与属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3)报警控制主机应具有入侵报警、防拆报警、防破坏报警、故障检测及欠压指示功能、报警时应能发出声光提示,并能同步进行打印、统计、巡检、查询,以及记录报警发生的日期、时间、区域和报警类型等操作。(4)报警控制主机应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能满足报警系统正常工作24小时的需要。(二)物防1.展馆(1)展馆入口处应设置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2)展馆在展出特殊物品期间,应设立相对封闭的特殊物品展区,并设置单人出入通道。(3)馆建筑及外围易攀登、藏匿人的部位,在不影响观瞻的前提下,应设置障碍物。2.展台、展柜(1)展台、展柜应由防弹复合玻璃感粘钛合金防暴薄膜玻璃以及相关金属框架组合而成,并安装防盗锁。展台、展柜内应配置放物柜,并安装锁具。(2)展出特殊展品、价值巨大的展品及一级以上文物、展台、展柜应设立1米参观线,并另加实体防护设施。3.展品贮存库、中心控制室、财务室(1)展品贮存库、中心控制室、财务室应分别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的质量应符合《防盗安全门通风技术条件》(cB17565′-1998)中c级防盗安全门的要求。窗户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2)馆中心控制室(保守值班室)应配备专用防护警械。4.室外展出(1)展出大型贵重物品、三级大型文物时,应采取一定的实体防护措施。(2)展出价值巨大物品、二级大型文物时,要建立高0.8-1.2米的栅栏或砖制围墙,栅栏、围墙与展品的距离应在3至5米范围内。(3)展出大型珍贵物品、一级以上大型文物时,要采取不低于大型文物规定的防范措施和其它措施。(三)人防1.法定代表人是展馆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是:(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卫机构,配置保卫人员。(2)责任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组织保卫人员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措施。(3)负责落实展馆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设备,解决其他工作的重大问题。2.保卫机构、保卫人员主要职责:(1)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工作措施。开展法制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工作。(2)加强公共场所、重点部位、贵重物品等的安全防范管理,组织开展值勤、巡逻、检查等安全防范工作。(3)建立值班室(中心控制室)24小时值班制度,并认真做好值班登记、交接工作。(4)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灭害事故情况,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5)执行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任务。3.展品的运输、交接(1)特殊展品的运输应由专门的保安押运公司承担。境外特殊展品出入境及运输过程,必须由海关监管进行。境内展品运输安全工作,由参展单位负责。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办理交接、登记手续。(2)展品出、入展馆,必须有主办单位出具的展品出、入展馆书面文书。展品在展馆贮存库内存放,应严格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并做好交接工作。4.展品的保险对贵重展品,应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参观单位办理相应的保险手续。5.观众对进入特殊物品展馆的观众,应在查验其有效身份证的同时,做好相应登记工作。四.二类展馆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参照一类展馆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落实。当二类展馆展出应在一类展馆展出的物品时,应将一类展馆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五.其它规定(一)展馆安装使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公安部门的要求。(二)展馆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做到与场馆建设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同交付使用。已建展馆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和完善。(三)展馆举办重要展览时,宜使用保安犬协助开展巡逻、清场等工作。(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四年七月五日
本文标题:上海市展(博)览会场馆安全防范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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