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兰煜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汇报和处置制度
兰煜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汇报和处置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兰煜煤业各科室、工队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于本制度。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调度室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第四条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第五条各科室、工队之间建立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和非伤亡事故。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其他较大涉险事故。三、非伤亡事故是指:(一)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3、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4、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5、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6、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8、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9、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10、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二)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昼夜;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4、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6、副斜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7、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8、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9、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10、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11、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12、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的;13、10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14、地面发生火灾在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万元)的;15、矿区内积水较多,10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16、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三)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16h的;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4、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5、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6、提升设备的断股、起吊设备断绳,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m以内的;7、斜井跑车的;8、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门失效;9、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10、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11、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12、其它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第七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高平市煤炭工业管理局(高平公司)。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在向高平、晋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高平公司)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炭工业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省煤炭工业厅。发生非伤亡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调度室。调度室根据情况上报上级公司。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第八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第九条事故信息处置(一)调度室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迅速上报值班矿长、矿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派人对事故单位进行核查,并适时调度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十条责任追究(一)各科室、工队是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责任主体,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各科室、工队主要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及非伤亡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第十一条调度室应急值班电话:0356—5988918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兰煜煤业有限公司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本文标题:兰煜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汇报和处置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5365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