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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等六个文件的通知冀政函〔2011〕93号2011年6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等六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为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责任,凝聚合力,堵塞漏洞,实现食品安全全程高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一、强化政府统一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主要领导责任。(一)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财政投入,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队伍、检验检测设备等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现食品产业规模与监管能力同步增长。(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食品安全重点风险区域、品种,重点监控、集中治理,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三)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构和队伍,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四)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监管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问题。(五)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教育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整体素质。(六)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环节,实行一票否决。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引咎辞职。二、提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一)省、市、县政府分别设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配备人员,承担食品安全协调日常工作。(二)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信息通报、联合执法、事故查处、应急处置、案件移送等相关工作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及时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三)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设立本级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移送、督办、反馈、奖励等各项制度,重大案件查办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四)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发布日常监管、案件查处、事故调查、舆情动态等信息,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三、严格部门监管措施(一)严格准入制度。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禁止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在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等场所销售。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提高准入门槛,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坚决不予准入。严把食品流通许可关,强化经营者主体资格管理。严把餐饮许可关,强化餐饮服务管理。严把定点屠宰关,坚决取缔猪、牛、羊私屠滥宰行为。(二)强化日常监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完善监督记录和信用档案,规范监督行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重点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生鲜乳收购站、定点屠宰场、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三)加大抽检力度。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加大抽检数量和频次,针对重点区域、产品和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及时调整抽检项目,提高检验效能,排查安全隐患。(四)严打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对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四、切实消除监管空白(一)对于部分领域没有明确监管部门、部门监管职责有争议的,或新出现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设区市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指定相应的监管部门负责。(二)对于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通过联合执法进行综合治理。(三)加强食品安全立法,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彻底消除监管盲区,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无缝隙监管。河北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一)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我省实际,制订河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工作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技术机构承担。(二)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检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作为监测重点:1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2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3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4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受到消费者关注的;5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四)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质量控制方案、实施指南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监测任务。二、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一)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获得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规定的时限上报省政府,通报有关部门。(二)省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和信息化、林业、粮食等部门应及时收集、汇总本系统食品安全日常监督和抽检信息、企业(个人)送检异常信息、国家相关部委通报的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和通过媒体、互联网获知并经过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三)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有关部门反映和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卫生行政部门。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需要国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及时提出建议。(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1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各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4农业、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核实的食品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5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我省进行风险评估的;6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风险评估任务。(三)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风险的来源和性质、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风险涉及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四)各级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和信息化、林业、粮食等部门应协助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需的信息、数据和资料。(五)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并通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四、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一)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积极主动开展风险交流。(二)省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可能收集科研、政府、消费者、生产企业、媒体和其他方的意见与信息,并科学分析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及监测信息,尽可能降低风险评估结果不确定性造成的交流障碍,最大限度地发挥风险交流的作用。(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关切的食品安全事件,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利用发布会、通气会、专家采访、电视专题节目、网络访谈等形式开展风险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四)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机制和部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进一步完善风险交流工作机制。同时,加大与其他省份和国际同行在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力度,充分借鉴和分享工作经验,建立紧密的联系机制,提高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水平。五、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一)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应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或警示,并责成有关部门处置相关风险,消除危害因素。(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预警或警示。六、保障措施省级财政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为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一、严格履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法制意识、质量意识,确保食品安全。(二)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奶畜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方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生鲜乳收购站应取得所在地县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方能进行经营活动。(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原料处理、产品加工、包装、贮存、检验、运输等场所和设施设备,保持生产场所清洁卫生,符合国家和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食品标签标识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七)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要审查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应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二、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章制度(一)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且保存2年以上备查。(二)建立生产经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档案,重点记录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目的等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处理、食品污染事故的分析处置等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等六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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