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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第三条对安全生产项目的报审,按照“双向”,责任制原则,审批机关和报审机关对安全事故均承担相应责任。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第四条市安委会各主要成员单位要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综合管理和执法监督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要根据本部门(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今、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等,并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经济决策中,应有符合国家有关保障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对应措施。第二章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市经济贸易局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指导工作,牵头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工作规则和管理目标。(二)综合管理全市企业(煤矿企业除外)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四)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法组织、监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五)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七)负责全市六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指导企业伤亡事故统计的具体工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职权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企业伤亡事故结案的批复工作;组织和协助上级部门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第六条市公安局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市区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检查落实。(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监督设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严格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核;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三)加强节假日、旅游旺季、重大活动的客运运输、旅游线路和景区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制定和落实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落实,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灭火预案;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农村消防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应用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50户以上的村寨、公共娱乐场所、重点保护单位、学校、邮电、通讯、电力、旅游风景区、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的消防安全,督促其整改消防隐患;负责对各类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开展业务训练,提高灭火、防火水平。(六)督促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什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审查备案并督促执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证照。(七)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八)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市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第七条市建设局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全市建筑企业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经济贸易局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指导和监督;审查建筑设计安全规范,严格执行“三同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企业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贯彻落实。(二)负责组织本行业的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应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管理资料、外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三宝”及“四口”的防护等,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三)组织开展建筑企业生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基本知识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临时用工、民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四)督促建筑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安全防护用品。(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建筑企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市交通局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和本系统(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和本系统(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设立和完善县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航道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路、航道等级和路面、航道质量,为安全行车、行船创造条件。(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严格船舶登记,严格检查船舶装载,严禁超载和违章驾驶。(四)负责市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业)伤亡事故和水上交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市水上交通和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第九条市乡镇企业局(市煤炭局)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全市煤矿企业、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并接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规划、标准,并督促企业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全市煤矿企业、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二)负责对全市煤矿企业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实施监察。(三)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监督煤矿企业足额提取维简费,有计划地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工艺装备水平;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四)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矿长、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五)负责组织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要及时严肃处理。(六)负责全市煤矿企业、乡镇企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全市煤炭行业及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按照国家和省、州、市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煤矿企业、乡镇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第十条市水利局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全市水利建设、水利设施、防汛、抗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制定检查水利设施的维护、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审查水利建设安全设计规范,监督检查水利建设施工、防汛、抢险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水利设施的维护、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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